司法院院解字第331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赃私,系指贪赃营私之渎职行为而言(参照本院院解字第三零四零号解释),凡侵占公务上持有物及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均包括在内。
←院解字第3316号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7号解释》 |
院解字第3318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赃私,系指贪赃营私之渎职行为而言(参照本院院解字第三零四零号解释),凡侵占公务上持有物及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均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