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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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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1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7号解释》
院解字第3318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赃私,系指贪赃营私之渎职行为而言(参照本院院解字第三零四零号解释),凡侵占公务上持有物及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均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