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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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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1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7號解釋》
院解字第3318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贓私,係指貪贓營私之瀆職行為而言(參照本院院解字第三零四零號解釋),凡侵占公務上持有物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