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7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13日 |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贓私,係指貪贓營私之瀆職行為而言(參照本院院解字第三零四零號解釋),凡侵占公務上持有物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均包括在內。
←院解字第3316號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7號解釋》 |
院解字第3318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13日 |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贓私,係指貪贓營私之瀆職行為而言(參照本院院解字第三零四零號解釋),凡侵占公務上持有物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