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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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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1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0号解释》
院解字第3321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院解字第三三一二号所谓应行选出之名额,系指法定名额而言,不以实际选出者为准。

  (二)国民大会之议决及宪法之通过,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定有明文,自应依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