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院解字第三三一二號所謂應行選出之名額,係指法定名額而言,不以實際選出者為準。
(二)國民大會之議決及憲法之通過,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自應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