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
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之卖得价金有优先于他债权人而受清偿之权,不得主张抵押权设定人与他人间成立之买卖契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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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
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之卖得价金有优先于他债权人而受清偿之权,不得主张抵押权设定人与他人间成立之买卖契约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