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有優先於他債權人而受清償之權,不得主張抵押權設定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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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有優先於他債權人而受清償之權,不得主張抵押權設定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