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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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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9 页
相关法条:土地法 第 208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非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九款所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