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8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办理关于市县议员选举事务之人员,在市县参议员选举条例,既无停止其在该选举区域内被选举权之规定,此项被选举权,自不能予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