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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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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办理关于市县议员选举事务之人员,在县参议员选举条例,既无停止其在该选举区域内被选举权之规定,此项被选举权,自不能予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