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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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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任公务员而受免职之惩戒处分者,虽其处分所定停止任用之期间业已届满,仍在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