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雖其處分所定停止任用之期間業已屆滿,仍在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