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62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2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征抗敌军人在抗敌战事结束后,纵令继续服役,亦不复为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所称出征抗敌之服役期内(参照院解字第三二八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