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62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5號解釋》
院解字第3626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征抗敵軍人在抗敵戰事結束後,縱令繼續服役,亦不復為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所稱出征抗敵之服役期內(參照院解字第三二八一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