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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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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5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论其物体是否代替物,均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侵占罪。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六一二号解释

  (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仅有受检察官之命令或听检察官之指挥侦查犯罪之职权,除系被通缉人现行犯或准现行犯得迳行逮捕外,如因侦查案件认为有传唤或拘提被告或搜索之必要时,应迳由检察官或依法有权机关签发传票拘票搜索票,并无自行发票之权 (参照院字第二三八三号第二八三四号解释)。

  (四)军事检察官或军法官因侦查军法案件,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到场拒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予以拘提或科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