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一)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论其物体是否代替物,均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侵占罪。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六一二号解释。
(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仅有受检察官之命令或听检察官之指挥侦查犯罪之职权,除系被通缉人现行犯或准现行犯得迳行逮捕外,如因侦查案件认为有传唤或拘提被告或搜索之必要时,应迳由检察官或依法有权机关签发传票拘票搜索票,并无自行发票之权 (参照院字第二三八三号及第二八三四号解释)。
(四)军事检察官或军法官因侦查军法案件,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到场拒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予以拘提或科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