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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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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7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法院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为第一审审判时,因原告未缴裁判费以裁定驳回其诉者,原告仍得向地方法院提起同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