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第二审法院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为第一审审判时,因原告未缴裁判费以裁定驳回其诉者,原告仍得向地方法院提起同一之诉。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第二审法院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为第一审审判时,因原告未缴裁判费以裁定驳回其诉者,原告仍得向地方法院提起同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