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第二審法院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第一審審判時,因原告未繳裁判費以裁定駁回其訴者,原告仍得向地方法院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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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第二審法院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第一審審判時,因原告未繳裁判費以裁定駁回其訴者,原告仍得向地方法院提起同一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