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日 |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锾,由主管征收机关科罚,与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四条除外之规定相同,但依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仍应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七五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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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日 |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锾,由主管征收机关科罚,与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四条除外之规定相同,但依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仍应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七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