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日 |
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罰鍰,由主管征收機關科罰,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四條除外之規定相同,但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仍應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七五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日 |
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罰鍰,由主管征收機關科罰,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四條除外之規定相同,但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仍應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七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