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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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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6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罰鍰,由主管征收機關科罰,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四條除外之規定相同,但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仍應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七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