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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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虽受刑之宣告而经宣告缓刑,并未褫夺公权又未受免职惩戒处分者,在缓刑期内,除不合于公务员任用法外,非不得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