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公務員雖受刑之宣告而經宣告緩刑,並未褫奪公權又未受免職懲戒處分者,在緩刑期內,除不合於公務員任用法外,非不得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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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公務員雖受刑之宣告而經宣告緩刑,並未褫奪公權又未受免職懲戒處分者,在緩刑期內,除不合於公務員任用法外,非不得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