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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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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雖受刑之宣告而經宣告緩刑,並未褫奪公權又未受免職懲戒處分者,在緩刑期內,除不合於公務員任用法外,非不得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