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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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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5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5号解释》
院解字第4056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受县政府委托寄存赋谷掯不交还,如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应成立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