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水吉、周宁、柘荣、宁洋四县并将三元、明溪两县合并为三明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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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水吉、周宁、柘荣、宁洋四县
幷将三元、明溪两县合幷为三明县的决定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6年7月3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28号

1956年7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4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福建省水吉、周宁、柘荣、宁洋等4个县幷将三元、明溪两县合幷改称为三明县的请示报告,幷决定:

(一)撤销水吉县,将该县所属第一、五、六等3个区和第二区的5个乡、第三区的6个乡、第四区的6个乡都划归建阳县,第二区的10个乡、第四区的7个乡划归建瓯县,第三区的6个乡划归浦城县。

撤销周宁县,将该县的纯池区划归寿宁县,其余地区都划归宁德县。

撤销柘荣县,将该县所属全部行政区域划归福安县。

撤销宁洋县,将该县的第一区(虎山乡除外)和第四区划归漳平县,第一区的虎山乡和第二区划归永安县,第三区划归龙岩县。

(二)将三元县与明溪县合幷,改称为三明县,县人民委员会驻原三元县人民委员会旧址;另将明溪县的第四区划归宁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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