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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贡山县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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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贡山县
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决定

1956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37号
1956年10月1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8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9月18日关于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报告,幷决定:

撤销贡山县,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以原贡山县的行政区域作为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驻原贡山县城。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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