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贡山县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决定
外观
国务院关于撤销贡山县 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决定 1956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9月18日关于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报告,幷决定:
撤销贡山县,设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以原贡山县的行政区域作为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驻原贡山县城。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