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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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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民国29年) 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10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10月16日
1945年10月27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0月27日
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29 年 9 月 26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府公报渝字第三○二号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刊国府公报渝字第八九二号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9 日 修正前[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31 日公布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353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及名称(原名称: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刊总统府公报第六○七七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及全国图书馆事业之研究事宜。

第二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置左列各组:
  采访组。
  编目组。
  阅览组。
  特藏组。
  总务组。

第三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置馆长一人,简任;组主任五人,编纂十四人,编辑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聘任;干事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委任。

第四条

  馆长综理馆务,各组主任、编纂、编辑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组事务,干事承各组主任、编纂之命,办理所任事务。

第五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佐理员二人,委任;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六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佐理员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七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因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四十人至五十人。

第八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得在各地设立分馆,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办理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宜,其办法由教育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图书馆事业研究委员会,由馆长及各组主任组织之,以馆长为主席,研究图书馆之改进事宜。
  前项委员会得由馆长聘请馆外专家三人至七人为委员,并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得聘请中外图书馆学及目录学专家一人至五人为顾问或通讯员。

第十二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办事细则,由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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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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