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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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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民國29年) 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10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10月16日
1945年10月2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27日
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29 年 9 月 26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三○二號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八九二號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9 日 修正前[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31 日公布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35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及名稱(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刊總統府公報第六○七七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及全國圖書館事業之研究事宜。

第二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置左列各組:
  採訪組。
  編目組。
  閱覽組。
  特藏組。
  總務組。

第三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組主任五人,編纂十四人,編輯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聘任;幹事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委任。

第四條

  館長綜理館務,各組主任、編纂、編輯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組事務,幹事承各組主任、編纂之命,辦理所任事務。

第五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二人,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六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佐理員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七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因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第八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得在各地設立分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出版品國際交換處,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圖書館事業研究委員會,由館長及各組主任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研究圖書館之改進事宜。
  前項委員會得由館長聘請館外專家三人至七人為委員,並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得聘請中外圖書館學及目錄學專家一人至五人為顧問或通訊員。

第十二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辦事細則,由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劃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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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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