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埜文集/卷七
杂著
[编辑]丧礼备要疑义
[编辑]近世沙溪金氏精于礼学。其所修整丧礼备要。尤为吾东方礼家三尺。非晩学后生所敢轻议者。然往往有可疑处。谨随考箚录。凡得若干条。以俟讲质。安保其获免于洗垢索瘢之讥哉。是则可惧也已。辛巳端阳节。完山柳健休识。
本宗五服图。从祖祖姑小功。嫁无。
按仪礼丧服缌麻三月章。父之姑。注归孙为祖父之姊妹。疏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今此图云嫁无。盖因家礼图而误也。
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归。服幷与男子同。注适人无夫与子者同。
按丧服不杖期章。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传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也。疏虽矜之服期。不绝于夫氏。故反为父母犹期。侄与兄弟及父母不忍降之。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嫁之服。以恩疏故也。据此则父母虽为适人无主者。还服本服期。而适人无主者。犹为父母降服期。此其与男子不同者一也。父母兄弟侄。虽不忍降服。而馀亲仍依出嫁之服。此其与男子不同者二也。若是而谓并与男子同可乎。然此非沙溪之失也。实本于家礼图及丧服图式。夫家礼图之不出于朱子。先儒固已言之。且以杨氏之精核。沙溪之详密。而犹有此失。况以寡闻𫍲见。而轻于立说乎。
外党服图。舅之子缌。即内兄弟。姑之子缌。即外兄弟。
按古者女通称子。姊妹通称兄弟。故丧服不杖期章。昆弟。注姊妹在室亦如之。夫之昆弟之子。注男女皆是。则只言内外兄弟而姊妹在其中。今人或以于姨兄弟。并称姊妹。而内外兄弟则不言姊妹。疑其无服。然先辈已辨之。〈南溪曰。丧服疏外亲虽适人不降云者。实包姊妹在其中。先师东岩先生曰。通典五服制度缌麻条。姑之子。注外兄弟姊妹。舅之子。注内兄弟姊妹。古人已如是备言之。〉此则图自不误。疑之者过矣。
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纸头不录兄弟女若孙女从父兄弟女。反录姊妹子。恐讹。
按若知男女通称子之义。则自无此疑矣。
疾病迁居正寝条。仪节正寝。即今正厅。
按士丧礼。死于适室。注适室。正寝之室也。丘氏盖以今无正寝而有厅事。故云即今之正厅也。家礼谓正寝为前堂者。以在燕寝之前也。通房室而言也。后人乃以正厅附会家礼前堂之文。至有临绝而迁之寒厅者。〈问若值祈寒。则临绝之际。遽迁于寒厅。殊非人子之所忍。如何。南溪朴氏曰。此出正终之义。当以病者之命进退之。〉违经悖理。孰甚焉。正寝之下。恐当引士丧礼注。以解后人之惑。而似未及照管也。
楔齿缀足。
按丧大记。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殓衾。去死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士丧礼。楔齿缀足。奠脯酰醴酒。帷堂。家礼非但阙楔齿缀足一节。移始死奠于徙尸袭床后。此为阙礼大矣。〈檀弓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疏鬼神依于饮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末容改异。故以生时庋阁上所馀酰脯。以为奠也。〉而备要但补楔齿缀足。而在迁尸之前。失其节矣。又阙始死奠。可疑。
治棺之具条。全漆七八。合和真末。涂棺缝若漆棺。又用漆布则二升许。
按檀弓。君即位而为椑。岁壹漆之。丧大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疏士卑故不漆也。盖等威之别若是。而备要如此。不可晓。
迁尸条。施箦去荐。设席枕。
按士丧记。设床笫当牖衽。下筦上簟。设枕迁尸。注衽卧席也。疏疾病。寝东首于北墉下。废床。始死因在地无床。复而不稣。乃设床于南牖下。有枕席南首。又记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注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也。然则设席襢箦。各是一节。而家礼合而为一。而备要因之。恐失照管。
袭具条。妇人带当考。
按内则。子事父母。端鞸绅。注绅大带。又妇事舅姑。衣绅。注衣而著绅。妇人之有带。于此可见。又按丧礼。绖带绞带。无男女之别。则妇人带之同于男子。又可知矣。故记礼者于玉藻。详言带制。而不复别出妇人带也。沙溪乃疑无所考。而南溪遂有礼无妇人带之说。后人或于妇人丧。不用带。缪矣。
褖衣。黑衣裳赤缘。
按士丧礼疏。褖衣即玄端也。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褖衣同。故变名褖衣也。赤缘。妇人嫁时褖衣。此褖衣虽不赤缘。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又按杂记。子羔之袭。用税衣𫄸衻。〈税通作褖。吐乱反。𫄸绛也。衻裳下缘。〉曾子曰不袭妇服。注褖衣玄端而连衣裳者也。唯妇人𫄸衻。丈夫以𫄸为之缘非也。然则此赤缘。恐当商量。
女丧。圆衫或蒙头。衣或长袄子。
按妇人上服。不见于家礼。故沙溪许用圆衫蒙头。衣长袄子。然俱徇俗不经之服。尤庵谓当用深衣。深衣固古者男女通用之服。然亦未知恰当。陶庵李氏又欲用褖衣。最为得礼。然自为制度。名曰古服而不得古制。褖衣即玄端之连衣裳者也。玄端身与袂同二尺二寸。连衣裳则下如深衣。其领之制。未知当如何。然诚伯云古者衣领。吉服曰袷。丧服曰适。袷以两衿交合而名。故曲礼曰视不上于袷。不下于带。则领之止于交合而高于带。可知也。适以荷其悲哀而名。故丧服记注。前有衰后有负。左右有适。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则适之加于两肩上者然也。凡领之裁入四寸者。盖古服之通例。而丧服则有前后阔中。而吉服则但为前阔中而已。裁入四寸。则当施以广四寸之袷。而其长止于两衿之交矣。依此制用。未为无所据。而亦何敢以为必得古制也。更详之。〈黑衣裳。素里𫄸缘。士妻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大夫妻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自有明文故不言。〉
勒帛。所以束胫至膝者。
按温公书仪冠仪始加条。冠者服四䙆衫腰带。无四䙆衫。只用衫勒帛。又丧仪陈袭衣条。袭以幅巾深衣大带及屐。若无深衣带屐。止用衫勒帛鞋。此以勒帛代腰带大带。则勒帛盖亦带之类也。故欧阳公以朱笔横抹举子文谓之红勒帛。东坡诗红线勒帛光绕胁。则是束腰而非束胫明矣。沙溪辑览。引石林叶氏勒帛亦垂绅之说。而却以丘仪著之备要。岂欲传疑而两存其说耶。
男丧用幅巾。则女丧恐当依古用掩。
按沙溪以家礼男丧用幅巾。而女丧无文。故独言女丧用掩。然退溪先生谓幅巾失制似僧巾。今或代用程子冠。而其制又无定式。先师以为男女俱当依古用掩。其用之之法。练帛五尺。〈同身尺。〉留中间一尺。析其两末。以其不析处横覆顶。先以后二脚结于颐下。设瑱设幎后。又以前二脚抹额而结于项后。则裹首恰尽。无空阙矣。若贫不能五尺。则只用方幅。如四脚巾而有系。皆用单无里。
饭含之具条。古者君用珠。而国俗士庶通用。仪节及五礼仪亦许用。金玉钱贝俱可。
按通典周制。天子以玉。诸矦以璧。大夫以珠。士以贝。士丧礼陈袭事。贝三实于笲。士以贝。固已明矣。仪节及五礼仪虽许用珠。而亦不言用玉也。大明集礼则六品以下。只用贝而不用珠。此又不可以不察也。
设袭床条。入置浴床之西。
按士丧礼疏。袭床次含床之东者。以其死于北墉下。迁于南牖下。沐浴而饭含。丧事所以即远。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然则浴床西之西。疑当作东。
握手。注又用一端重掩之。以綦系由手表。向上拘中指云云。
按后一端径由手表。则必反折而不贴手。使人迷于所结。近世屏谷权氏云两端齐掩。先掩之系。绕掔出后掩系之外。从上自贯。则后掩系向上时。为先掩系所压而定贴。如此则不反折而可结矣。
环绖之具条。杂记小殓环绖。公大夫士一也。亲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殓不可无饰。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贵贱悉得加环绖。袭绖乃去。至启殡。幷白巾复用之。以至卒哭。
按杂记至悉得加环绖。出丧服图式。自袭绖以下无所见。不知何据。檀弓叔孙武叔投冠括发。疏括发在奉尸侇堂之前。今武叔奉尸侇堂之后。乃投冠括发。失哀节。据此则素冠环绖。俱是小殓之变。凭尸后既去素冠。则不应犹存环绖。至袭绖乃去也。疏又曰武叔是诸侯之大夫。当天子之士。故云素委貌。士丧礼注。始死。将斩衰者笄纚。将括发。去笄纚而紒。无素委貌。熊氏云诸侯之士。故无素冠也。据此则诸侯之士。不用素冠环绖。又可知也。又檀弓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有敬心焉。注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疏天子诸侯变服而葬。以日月逾时。故敬心乃生。大夫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诸侯也。据此则大夫以下启殡后。不得用素冠环绖明矣。唯崔氏变除云天子诸侯首服素弁。以葛为环绖。大夫素弁加环绖。士素委貌。加环绖。勉斋收入于葬变服条。图式引檀弓注而赚连崔氏说。有若幷出于郑注者然。此沙溪所以有至启复用之说也。至于白巾。盖始自汉时。〈通典杜希吊服议。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汉人去玄冠。代以布巾。〉而丘氏用以代委貌爵弁。然非古制也。盖沙溪所补入。而非疏说矣。
妇人髽于别室。注丧大记妇人髽带于房中。
按士丧礼。妇人髽于室。疏男子括发与免在东房。妇人宜髽于西房。大夫士无西房。故于室内户西。皆于隐处为之也。丧大记妇人髽带麻于房中。注此诸侯礼也。房中西房也。天子诸侯左右房。疏妇人带绖在西房。与男子异处。士丧礼主人等括发在东房。妇人髽于室。大夫士惟有东房故也。今引房中之文而不录疏。有若无西房者。亦必于别处者然。览者详之。
士丧礼。主人拜宾袭绖。
按士丧记。主人即位。袭带绖踊。母之丧。即位而免。丧大记奉尸侇于堂。降拜宾。主人即位。〈注即阼阶之位也。〉袭带绖踊。〈疏拜宾时袒。拜讫袭衣加腰带首绖于序东。复位乃踊也。〉母之丧。即位而免。〈注斩衰括发。齐衰免。以至成服而冠。为母重。初亦括发。既小殓则免。疏免以袭绖至成服。所以异于父也。〉沙溪依丘仪。补入拜宾袭绖。诚为得礼。但不及为母免一节者。以前已附见于免布之下也。然愚意恐当移附于此。
士丧礼主人降自西阶。疏众主人从拜宾。即位。
按士丧礼。主人降自西阶。众主人东即位。主人拜宾。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注拜宾。乡宾位拜之也。疏众主人东即位者。当主人降自西阶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于阼阶云云。盖众主人无事于拜宾。故〈通典丧无二孤。庙无二主。受吊之礼。唯丧主拜稽颡。馀人哭踊而已。○书仪秦穆公吊公子重耳。重耳稽颡不拜。以未为后。是故不成拜。今人众子皆拜。非礼也。〉先即阼阶下位。沙溪乃于众主人下。删去东即位。加一从字。下接拜宾。殆若众主人同主人同拜者然。不可晓。
乃奠注。按仪节孝子不拜。更详之。
按士丧礼。始死奠小殓奠大殓奠。幷无拜。朱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必待父母衣服起坐然后。方行拜礼。故初丧无拜礼云云。丘仪所以断言孝子不拜也。
大殓布绞衾衣。注丘氏曰。家礼本书仪。无大殓布绞衾衣之文。盖欲从简。
按书仪。治棺入棺两节。逸而不传。非欲从简而略之也。家礼于此亦有阙文。却甚可疑。丘氏乃谓家礼本书仪而从简。反以家礼之未备而归咎于书仪。殊极未安。书仪晩出东方。沙溪未尝考得及此。故收入丘说耶。
大殓一节。似不可废。今依仪礼添入。
按丧大记。迁尸者袭。疏迁尸者袭。谓大殓于地。乃迁尸入棺。事少故袭。士丧礼。士举迁尸复位。注从户外夷床上。迁尸于殓上。又奉尸殓于棺。疏从阼阶殓上。迁尸向西阶。殓之棺中云云。盖古礼袭含小殓。皆有床。唯大殓无床。掘肂于西阶。而置棺其中。布席于楹间少南近阼阶上。殓尸其上。然后迁尸入棺。今备要设大殓床。施荐席褥枕于西阶。铺绞衾衣。举之升自西阶。置于尸南。下文又曰若用古礼。大殓于床。又曰若用古礼。则迁于大殓床上云云。其失皆原于此。未可晓。
袷即加于领里者。用布长一尺六寸广一尺四寸。分作三条。二条叠缝。加于前阔中。一条横折为二重。加于后阔中。并加领。乃三重也。
按丧服记。适博四寸。注适辟领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两之。为尺六寸也。疏辟领四寸。据两相而言。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两身当缝中央。摠阔八寸。故两之摠一尺六寸。又衣二尺有二寸。注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此乃所谓加。领之加于前后阔中者也。丧服之领。唯此而已。非别有所谓袷也。杨氏乃谓领必有袷。而别用布分作三条。加于领里而为三重。可谓臆说无据矣。沙溪乃取而著之于备要。遂令举世通用。而莫知其非。是不可以不辨也。诚伯曰。朝祭服之领曰袷。丧服之领曰适。袷之为字。从衣从合。领必止于两衿交合处。故凡衣领通谓之袷。而唯丧服之适。与前衰后负。表哀摧之志无不在也。故适在于左右肩而不在于交合处。所以不得袷之名。是以吉服领不谓之适。而丧服领不谓之袷。〈公晦曰。袷两端方割。绕颈相合。名袷者取交合之义。而杨氏解以复襵。已失袷字之义。又丧服领。无取于交合之义。故不名为袷。而今谓领必有袷。亦失丧服之制。且领本用复。而今先以襌布为领。后以两重相叠。亦无经据。〉
大袖准男子衰衣之制。〈五礼仪。即本国长衫。〉长裙准男子衰裳之制。〈五礼仪。即本国裳也。〉
按丘仪。大袖如今妇人短衫而宽大。其长至膝。袖长一尺二寸。〈谓之大袖则必须宽大。准以衰袂。恐木长故酌中而准以袪。为长尺二寸。〉其边皆缝向外。不缏边。准男子衰衣之制。长裙用布六幅。裁为十二破。联以为裙。其长拖地。其边幅俱缝向内。准男子衰裳之制。盖丘氏所谓男子衰衣衰裳之制者。特以衣缝向外。裳缝向内。不缏边而言。今备要删去此等。而犹存准衰衣裳之制数句。夫衣长至膝。袖长一尺二寸。而谓之准男子衰衣。裳十二破。而谓之准男子衰裳。皆可疑。然丘氏又谓古者妇人皆有衰。家礼本书仪而代以时俗之服。所谓大袖长裙。今世不知何等服也云云。则五礼仪所谓即本国长衫及裳者。亦推测而言耳。备要收入。岂亦时王之制。今虽不可尽从。姑存之以备参考者欤。〈时王以下至参考。见备要斩衰三年条。〉
成服条朝哭注。士丧礼云云。主人堂上。直东序西面。
按士丧礼朝夕哭。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即东序西面。堂上之上。恐当作下。
仪节男位于柩东西向。女位于柩西东向。
按柩东柩西。未殡时男女之位。既殡则朝哭时。男子当就阼阶下位。备要引士丧礼。以堂下为堂上。又引丘仪以实之。恐失照管。
父为嫡子注。养他子为后者。不服三年。
按此下当注。指异姓而言五字。
夫承重则从服。注曾祖死而其祖母及母皆在。则其祖母自当为舅姑服三年矣。其母虽传重于子。而其夫既尝承重。则其夫虽殁。恐亦当服。退溪引小记属从者所从虽殁也服一段。恐为的确之论也。
按诸儒于此。其说互有异同。或曰三妻俱服。〈退溪曰。曾玄孙承重则其妻当从服。若其母时已传家。疑若不当服。然小记属从者。所从虽殁也服。据此则其夫虽已死。其妻亦当从服。盖传重至曾玄。其已上死不服者。与服同也。○问解。玄孙承重孙妻曾孙妻。亦皆服三年恐是。盖其夫生时。既为祖父曾祖父承重。其妻从服。其夫死后祖母曾祖母死。则其妻以其夫已死。委重于子妇若孙妇。而渠只服本服。则是一人之身。齐斩之丧。前则重而后则轻。非徒人情有所不忍。其夫虽亡。传重之义犹在。恐不当如是。虽非前日从服之妇。若无继世传重之义。则中间代序断而不续。其曾玄何自而陟为承重耶。其孙若曾孙虽已死。未服犹服也。必孙妇曾孙妇皆服正统服。然后代序始继。而传重有本耳。〉或曰姑在则承重妻不从服。〈退溪曰。曾孙承重。祖母或母在。则其祖母或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愚伏曰。夫承重则从服。而其姑在则不服。盖亦丧不二孤之义也。只当服其本服耳。○密庵曰。丧服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家礼小功。为嫡孙若曾玄孙当为后者之妻。其姑在则否。退溪曰云云。故南中士大夫一遵此说。不但嫡孙持重。母在妻不得从服。虽曾玄孙承重。祖母曾祖母在。则其母若妻不得从服。已成通行规例。〉或曰承重在姑从服。在妻不相碍逼。〈通典庾蔚之曰。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适。所谓有适妇。无适孙妇也。祖以适统惟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适。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宜周也。○诚伯曰。庾氏谓祖服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此义不容有改易。若孙曾妻并服三年。是乃匹嫡并尊。干纪乱统甚矣。祖以嫡统惟一。故子妇尚存。孙妇以下以庶服之者。盖言祖舅之服孙妇也。其姑在则否也。与前说通为一义者也。其义甚严。而复曰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岂不以别是一义故耶。盖传重之服在姑。以子为嫡则孙不得干也。从夫之服不嫌于嫡。以夫妇一体。哀乐与同也。此以传重而服。彼以从夫而服。各自为义。不可以相蒙者也。〉三说皆通。而最后说似尤得礼。盖属从者。所从虽殁也服之说。似为的据。然小记注曰。属从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凡此三从。恐皆是言服其本服而已。未必幷其加服而言也。且退陶集中。不载此说。而特出于沙溪问解。则意其或得之传闻也。姑在则否之说。亦不妨为旁证。然夫妇齐体。吉凶哀乐。义无独殊。则虽不可以嫡服之。而亦不可不从夫服之也。虽然诸家聚讼。何敢臆决。姑私识之。以俟讲辨。
杖期条为妻注。按丧服注。父在则不杖。以父为之主也。疏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止〉奔丧曰。凡丧父在父为主。与此疏异。
按奔丧疏。命士以上异宫。则庶子各主其私丧。今此言是同宫者也。此疏却兼天子庶人言之。则是无论同宫异宫。父皆不为庶妇为丧主也。二说矛盾。所以为疑。然窃详奔丧。盖主同居而言。观下文父殁兄弟同居。各主其丧。则可见矣。同居则何以统于父也。以其家无二尊。庙无二主。而庶子之妻。亦祔入于祖庙也。异居则何以各主其私丧也。以其无家尊之压。而各得立庙于其家也。然则凡丧父为主者。特以同居者言。而若异居则非但命士以上。虽庶人父。亦不主庶妇之丧矣。二说实相融贯而未见其矛盾也。后儒乃以今无贵贵异宫之制。而欲专用同宫之礼。未知果合于因时制宜之道否也。
无夫与子者注。丧服疏。无夫与子者。为父母犹期。一说三年。
按女适人。无夫与子者。为父母三年。盖据丧服图式五服图而言。然恐非礼意。其辨已见前。今不复重出。
齐衰三月条。丧服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妻。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按丧服传疏。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也。又按张子曰。宗子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与宗子共事宗庙之祭者。岂可夫妇异服云云。沙溪乃引经文而删去母字。〈丧服经。丈夫妇人为宗子之母妻。〉引传文而不录疏说。盖以疏说为未然也。然愚意宗妇所以有服者。以其与宗子共承宗庙。为祭主也。宗子之母若已传重。而宗子之妻得为主妇。则岂可以应服其母。而不服其妻哉。故经兼言母妻。盖以明既服其母。又服其妻。容有母在而服其妻。既服其妻。而又服其母之时也。
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条。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疏云云。
按常变通考。包特之制。因虞变而立。盖斩衰既虞而变。男子绖带皆葛。妇人葛绖而麻带。又遭齐衰之麻。则男子重首轻腰。故带易葛以麻。而绖犹存故葛。妇人重腰轻首。故绖易葛以麻。而带仍存故麻。以其换著齐衰之麻。而斩衰之葛包在其中。故曰轻者包。以其不易齐衰之麻。而仍存斩衰之葛与麻。故曰重者特。自书仪去虞变。而只有练变。则练后男子无绖可特留。妇人无带可特留也。惟有轻包而已。此家礼所以不著包特之文。而只说卒事反重服之制耶。又曰三年之丧。有服而往则服其服。见于杂记。为母虞祔练祥。皆齐衰卒事反服。又见于小记疏。则其无事用包特之制。有事殡宫。各服其服。又可知矣。此二说。恐皆深得礼意。或者据间传注两施之文。乃谓男子带妇人绖。皆兼著斩齐。恐未然。
麻同则兼服之。
按间传。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麻同则兼服之。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注同者。前丧既葬之葛。与后丧初死之麻。麤细无异也。兼服者。服后麻。兼服前葛也。服重者。即重者特也。易轻者。即轻者包也。疏兼服之。但施于男子。不包妇人。易轻者。是男子易于腰。妇人易于首也。据此则兼服者。腰麻首葛。是兼服前后丧也。男子于腰则以后麻易前葛。于首则唯存前葛是也。妇人则首服后麻。腰服前麻。上下俱麻。不得谓麻葛兼服。故云不包妇人。然其服重易轻。则无不同也。此即是包特之制。而备要幷引之。或者疑其有异义。故备著注疏。使览者有以考焉。
夕哭注按仪礼。朝夕哭与奠。自是两事。而或者认为一项。非是。
按士丧礼朝夕哭条。主人即位辟门。主人拜宾云云。朝夕奠条。乃奠云云。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注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详此文势。朝夕哭与奠。虽是两项。而实相因也。且据礼朝哭讫。仍设朝奠。夕哭讫。仍设夕奠。而备要于朝则先哭后奠。于夕则先奠后哭。盖以朝夕哭。以当晨昏定省之礼。以朝夕奠。不失日出逮日之义。迁就于礼法之中而委曲宛转。合于情而不悖于理。遵而行之。恐亦无妨。但不可以一遵古礼者为非也。
朔日则于朝奠设馔。注杨氏曰。立丧主条。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今乃谓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二说不同云云。
按立丧主条。乃父死子为主之文。与此父在父为主。其事自不同。而杨氏牵合疑难。又引小记亦未然。小记所谓虞卒哭。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者。盖言庶妇之丧。以其与父异居。故夫若子主之。而以其祔于祖庙。故舅为之主也。然小记注。既兼嫡妇庶妇言之。则所谓夫若子主之者。岂摄主馈奠之谓耶。杨氏乃以此为朔祭父为主之证。矛盾甚矣。备要收入。恐未安。
丘氏曰。后土之称。对皇天。士庶家似乎僭。大全有祀土地祭文。今拟改后土为土地。
按唐制祭地。以后土配。则本非对皇天之称。大夫以下祭地称后土。似无僭逼之嫌。昔有问于退溪先生曰。丘氏据大全。改后土为土地。然大全所称土地。皆是居宅之神。于墓山之神。例称后土。琼山不知何据。答曰当从家礼。南溪亦以丘氏为误。而备要为失。则无待于更辨矣。
窆葬之具条。坐式司马公制。两窗椟韩魏公制。
按家礼图椟韬藉式下。有坐式,盖式两图。盖坐式云者。椟之在内者。即神主所坐处也。盖式云者。椟之自上韬下而匣之者也。合坐与盖。方谓之椟。今独以坐式为椟。恐未安。
择日开茔域条。仪节设香罏香盒。
按有问于沙溪曰。家礼后土祠无焚香。必非偶然。盖焚香。求神于阳也。灌地。求神于阴也。后土地神。故只求之阴而不求之阳也。而备要有上香何也。答曰丘氏仪节及家礼正衡。皆有上香之礼。故备要因之。不知是否。盖问与答。皆以酹酒为求神于阴。然家礼无降神。则非但不求神于阳。亦不求神于阴。说见下条。
斟酒反注。取盏酹于神位前。注仪节倾酒于地。复斟酒置神位前。
按此酹于神位前。因家礼之文。家礼因当时俗礼。以所奠之酒酹于地。盖献爵而非降神也。备要引丘仪倾酒复斟酒。则此酹于神位前。遂为降神之节矣。
发引条。今人有涂殡者。当用古礼。奠如小殓。
按沙溪因家礼本注而有是说。然据古礼则有朝祖奠而无启殡奠。盖以朝奠必待日出。而启殡在未明时。故至庙正柩然后。乃设宿奠。此则昨日夕奠从柩来者也。质明彻宿奠而设新奠。是则所谓朝祖奠也。惟开元礼。始废朝祖。则朝祖奠之名。无所当。故以是日朝奠。名之为启殡奠。非古礼也。今谓涂殡者当有奠。则是既有朝奠。而又别有启殡奠也。且古礼下士祖祢共庙。则朝祖如大殓奠。上士祖祢异庙。则朝祢如小殓奠。次日朝祖如大殓奠。今但谓如小殓奠。则岂欲从简而云尔耶。盖欲引古以正今之失。而惜乎其犹未深考也。
题主之具条。卓二。一置笔墨。一置盥盆帨巾。
按明斋尹氏曰。古今礼无盥盆帨巾置卓子之文。家礼所谓对卓置盥盆帨巾者。亦谓对笔墨卓。置盥盆帨巾于其西南也。非别有卓也。此云二卓。恐失之。
炷香斟酒注。家礼无别设馔之文。五礼仪有题主奠。今俗或用之。
按书仪炷香上。有祝字。盖以主人时未澡洁。故但伏于灵座前。而祝代之炷香献酒耳。泽堂李氏论题主奠之非甚力。然古者大夫士不立主。故礼无文可据。但自始死。凡有大节。必有奠。则题主亦一大节。似不容无奠。五礼仪是时王之制。遵用恐无妨。
虞祭祝孤子注。祔祭丧主非宗子。则随宗子所称。
按此云孤子者。指虞祭而言也。不云自祔以后称孝子者。以已见于上题主祝式也。〈题主祝注。杂记祭称孝子孝孙。注卒哭后为吉祭。按仪礼。祔祭始称孝。当从仪礼。〉此则固无可疑者。然祭曾祖而曰孝子。莫无未安否。退溪所谓祔祭主于升祔先考先妣而设。故只称孝子。可谓深契周公合为一祝之意矣。然至分为二祝而两告之。则不得不随其属而异其称。故贺循之始分祝也。告曾祖曰曾孙。告亡者曰哀子。书仪因之。而惟改哀子曰孝子。丘仪亦然。而惟改曾孙曰孝孙。〈先辈以为孝下脱曾字。〉家礼之独称孝子于曾祖。名实紊矣。今改某考为曾祖。以曾孙而称孝子。恐未安。
告亡者则父云哀荐祔事云云。适于显曾祖考云云。
按家礼荐祔事。上云祝版同前。则盖仍用谨以洁牲柔毛。粢盛醴齐二句。而今备要直云哀荐祔事。恐未安。盖仪礼则以一祝两告之。故尹祭嘉荐之类。不必重言。而今既各为一祝。则不可以已言于前祝。而不举于后祝也。故贺循之始分祝也。两用洁牲嘉荐之文。而温公书仪,东莱葬仪。亦各举柔毛嘉荐。丘氏仪节亦然。则家礼之存此二句。尤无疑也。备要哀荐上。恐当添入谨以清酌庶羞六字。且家礼适于某考之某字。疑祖字之误。盖贺循祝云明祖某君。书仪葬仪。皆云祖考某官。实本于仪礼皇祖某甫之文。则于此不容随宗子所称而云某考也。况卒哭祝。既云𬯀祔祖考。而祔祭祖位祝。亦称𬯀祔孙。则于此必称祖考。然后上下文势相贯。而无抵牾之患也。丘氏不察而直称显曾祖考。沙溪又不察而遽从丘氏。恐未安。
进馔条。按姑依时祭进馔之序设之。○辑览。曲礼进食,特牲馈食。黍稷皆居东。而家礼则不然。羹居东饭居西。未知何义。恐书仪从俗礼。而家礼未之改欤。
按曲礼进食。生人之礼也。特牲馈食。事神之礼也。大羹之设。生人在右。事神在左。而士虞礼无变于生人。故亦在右。此其食居左羹居右。且古今礼变。有不可一一取考于进食特牲之礼。未知如何。
初献条。执事者取灵座前盘盏。〈止〉主人斟酒反注。诣灵座前〈执事者奉盏随之〉北向立。〈止〉主人受盏。三祭于茅束上。
按士虞礼。祝酌觯。奠觯于铏南。命佐食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如初。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又按书仪。主人进诣酒注所北向。执事者一人取灵座前酒盏。立于主人之左。主人左执盏右执注。斟酒授执事者。置灵座前。主人进诣灵座前。执事者取酒盏授主人。主人跪酹云云。盖斟酒奠于灵座。然后还取盏酹酒。方成次第。故周公以来。未之或改。家礼时祭亦然。则何独于此斟酒未献而先酹乎。恐非代神祭之义也。○公晦曰。郑氏代神祭之说。朱子取之。何敢妄议。但历考仪礼。惟士虞阴厌。有祭苴一节。而特牲少牢。并无阴厌祭苴之文。窃疑饮食必祭。特生人之事。而恐无以神祭神之义。唯丧祭未变于生。故士虞如此。而特牲少牢。不如此也。然则家礼虞祭之未献酹酒。固可疑。而时祭之先献后酹。尤可疑也。健休曰。特牲少牢。献尸则尸必祭。尸神象也。尸之祭。抑非代神而祭者乎。公晦曰。郑氏云尸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郑意固亦不以尸之祭谓代神而祭也。因幷记之。以俟更考。
禫祭之具条。吉服。
按禫祭未大吉。今直云吉服。有似未安。
改葬启墓条。设奠于柩前。注设蔬果饭羹。如常仪。
按丧服记改葬缌。注棺物毁败。改设之如始葬时。其奠如大殓。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疏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如大殓奠。此移柩向新葬之奠。亦如大殓之奠。士用豚三鼎。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又按常变通考。开元礼柩东设奠。丘仪奠设于柩前。用饭羹。而并无所据。恐当准古始葬之仪。奠设于柩西。羹饭亦不必用。
中庸首章疑义
[编辑]程子曰。万物皆备于我。不独人物皆然。都自这里出去。只是物不能推。人则能推之。虽能推之。几时添得一分。不能推之。几时减得一分。百理俱在平铺放著。元来只依旧。〈明道。〉○张子曰。性者万物之一原。非有我之得私也。○朱子曰。性即太极之全体。〈答严时亨。〉○天命之性。不只是这处有。处处皆有。一性之内。便是道之全体。千人万人一切万物。无不是这道理。天下事都恁地。〈语类。〉○天命之谓性。此只是从原头说。万物皆只同这一个原头。
右论人物之性皆同。
按性者。人物所受于天之理也。盖理之为物。不囿于气。不局于形。合之为一而不为饶。分之为万而不为欠。故人之与物。虽其气有偏正。形有通塞。而性之受于天者。莫不各得夫是理之全体也。此掉脱形气而专言理者也。
程子曰。告子云生之谓性。凡天地所生之物。须是谓之性。皆谓之性则可。于中却须分别牛之性马之性。是他便只道一般。如释氏说蠢动含灵。皆有佛性。如此则不可。〈伊川。〉○张子曰。凡物莫不有是性。由通蔽开塞。所以有人物之别。由蔽有厚薄。故有智愚之别。塞者牢不可开。厚者可以开。而开之也难。薄者开之也易。开则达于天道。与圣人一。○朱子曰。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气。以气言之则知觉运动。人与物若不异也。以理言之则仁义礼智之禀。岂物之所得以专哉。此人之性。所以无不善。而为万物之灵也。〈孟子集注。〉○人物之生。天赋之以此理。未尝不同。但人物之禀受。自有异耳。如一江水。你将杓去取。只得一杓。将椀去取。只得一椀。至于一桶一缸。各自随器量不同。故理亦随而异。〈语类。〉○天命之谓性。性字通人物而言。但人物气禀有异。不可道物无此理。只为气禀遮蔽。故所通有偏正不同。然随他性之所通。道亦无所不在也。○天命与气质。亦相滚同。有天命。便有气质。不能相离。若阙一。便生物不得。既有天命。须是有此气。方能承当得此理。若无此气。则此理如何顿放。天命之性。本未尝偏。但气质所禀。却有偏处。
右论人物之性有偏全。
按太极之体。无刬割无欠剩。而人物之所同得者也。初岂有偏全之可论哉。惟其气质之禀。有偏正清浊之殊。故得其正且清者。无遮蔽无间隔。而无所不通。得其偏且浊者。有通有塞。而有全不全之异矣。
问章句谓人物之生。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或问亦言在人在物。虽有气禀之异。而理则未尝不同。孟子生之谓性章集注。以气言之。则知觉运动。人与物若不异也。以理言之。则仁义礼智之禀。岂物之所得以全哉。二说似不同。曰论万物之一原。则理同而气异。观万物之异体。则气犹相近。而理绝不同也。气之异者。粹驳之不齐。理之异者。偏全之或异。
右论人物之性。一原故皆同。异体故有偏全。
按性之同者。以一原言。性之异者。以异体言。中庸天命之性。主一原言。故章句言人物同禀健顺五常之德。孟子生之谓性。就异体言。故集注言仁义礼智之禀。非物之所得以全。言固各有当也。盖只是一性。而特所主而言者。有不同耳。然则性之得于天者。固无不全。然气之具是性者。或不能无蔽。则其所通。又乌得无偏全哉。譬如灯火。在纱笼中。其光全见。在覆盆中。其光全不见。又或盆有一线隙。便有一点光漏出。只是一个灯火。由其有蔽不蔽。而光有全不全之异也。故朱子尝以同得健顺五常。明物性之亦无不全。而又以为禀得来少。不似人全。是则子思孟子之言性。何尝有两体。而彼有偏全。此无不全哉。
程子曰。生之谓性。人生而静以上不容说。才说性时。便已不是性也。此理天命也。顺而循之则道也。○朱子曰。率性之谓道。言循其所得乎天以生者。则事事物物。莫不自然。各有当行之路。是则所谓道也。盖循仁之性。则自父子之亲。以至于仁民爱物。皆道也。循义之性。则自君臣之分。以至于敬长尊贤。亦道也。循礼之性。则恭敬辞让之节文。皆道也。循智之性。则是非邪正之分别。亦道。〈止〉尤可以见天命之本然。初无间隔。而所谓道者。亦未尝不在是也。是岂有待于人为。而亦岂人之所得为哉。
右论率性之道。莫非天命之本然。
按道之大原出于天。故人物各循其性而为当行之路者。虽有千差万别。而莫非天命之本然也。
程子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者。天降是于下。万物流形。各正性命者。是所谓性也。循其性。是所谓道也。此亦通人物而言。循性者。马则为马之性。又不做牛底性。牛则为牛之性。又不做马底性。此所谓率性也。○朱子曰。率性之谓道。郑氏以金木水火土。从天命之谓性说来。要须从气说来。方可。
右论率性之道。亦须从气说。
按道者。性之著于日用事物而各为当行之路者也。莫非天命之本然。然性在气中。因其所通而为当行之路。则物之或通一路者。又安得与人之全体皆通者。略无差别哉。故曰率性之道。须从气说来。盖性之在人在物。虽因形气而有不同。然以天命所受而言。则未尝有贵贱之殊。道之在人在物。虽原天命而无不同。然以气质所通而言。则不能无偏全之别。故主天命而言。则性同而道亦同。就人物而言。则性异而道亦异也。
朱子曰。道是发用处。见于行事者。性是那道骨子。性是体道是用。○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性与道相对。则性是体道是用。〈语类。〉○勉斋黄氏曰。道之在天下。一体一用而已。体则一本。用则万殊。一本者天命之性。万殊者率性之道。
右论性体道用。
按性具于中。故曰体。道著于外。故曰用。此对举性道而分体用也。
朱子曰。道之在天下。其用之广。可谓费矣。而其体则又非视听之所及者。此所以为费而隐也。〈或问。〉○以形而上者言之。则冲漠者固为体。而其发于事为之间者为之用。
右言道自有体用。
按日用事物之间。莫不各有当然之则者。道之用也。而其所以然之妙。则冲漠无眹而非见闻所及。所谓道之体也。是则专言道而分体用者也。
朱子曰。程子耳无闻目无见之答。以下文无事时须见须闻之说参之。其误必矣。盖未发之时。但为未有喜怒哀乐之偏耳。若其目之有见耳之有闻。则当愈益精明而不乱。岂若心不在焉。而遂废耳目之用哉。○若必以未有见闻为未发。则只是一种神识昏昧底人。睡未足时。被人惊觉。顷刻之间。不识四到时节。有此气象。圣贤之心。湛然渊静。聪明洞澈。决不如此。
右言未发之时耳目见闻。益精明而不乱。
按未发之时。心体卓然自在。如明镜止水。绝无毫发尘翳之蔽。则耳当益聪。目当益明。岂若释氏之块然远事绝物。闭耳合眼而不见不闻之为哉。子约泥著不睹不闻四字。遂以目无见耳无闻。为未发时节。则便是聋瞽。而物之过乎前者。亦不得以睹闻矣。其失不但文义之差而已。朱子之辨。明白痛快。其义精矣。
朱子曰。君子戒慎乎其目之所不及见。恐惧乎其耳之所不及闻。了然心目之间。常若见其不可离者。而不敢有须臾之间。以流于人欲之私而陷于禽兽之域。若书之言防怨。而曰不见是图。礼之言事亲。而曰听于无声。视于无形。盖不待其征于色发于声然后。有以用其力也。○问日用之间。如何是不见不闻处。人之耳目见闻常自若。莫只是念虑未起。未有意于闻见否。曰所不见所不闻。不是合眼掩耳。只是喜怒哀乐未发时。凡万事皆未萌芽。自家便先恁地戒谨恐惧。常要提起此心。常在这里。便是防于未然。不见是图底意思。○问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或问中引听于无声视于无形如何。曰不呼唤时不见时。常准备著。德明指坐阁。问曰此处便是耳目所睹闻。隔窗便是不睹也。曰不然。只谓照管所不到。念虑所不及处。正如防贼相似。须尽塞其来路。又曰如或问中引不见是图。既是不见。安得有图。只是要于未有兆眹。无可睹闻时。先戒惧取。
右正释不睹不闻之义。
按君子戒慎之工。无须臾之间断。则虽事物未接而耳目常明。思虑未萌而知觉不昧。是则所谓耳目见闻。常自若者也。照管所不到。念虑所不及。何害其为耳目之益精明哉。
朱子曰。幽隐之间。乃他人之所不见。而己所独见。细微之事。乃他人之所不闻。而己所独闻。是皆常情所忽。以为可以欺天罔人而不必谨者。而不知吾心之灵。皎如日月。既已知之。则其毫发之间。无所潜遁。又有甚于他人之知矣。又况既有是心藏伏之久。则其见于声音容貌之间。发于行事施为之实。必有㬥著而不可掩者。又不止于念虑之差而已也。○两事只是一理。几既动则己必知之。己既知则人必知之。故程子论杨震四知。曰天知神知。只是一个知。○问程子举弹琴杀心事。是就人知处言。吕游杨氏是就自己知处言。章句只说己自知。或疑是合二者而言否。曰有动于中。己固先自知。亦不能掩人之知。所谓诚之不可掩也。
右兼己知人知而言。
蓝田吕氏曰。人心至灵。一萌之思善与不善。莫不知之。他人虽明。有所不与也。故慎其独者。知为己而已。○龟山杨氏曰。独非交物之时有动于中。其违未远也。虽非视听所及。而其几固已了然心目之间矣。其为见显孰加焉。虽欲自蔽。吾谁欺欺天乎。此君子必慎其独。○朱子曰。事之是与非。众人皆未见得。自家自是先见得分明。
右以己知明见显。
程子曰。人只以耳目所见闻者为见显。所不见闻者为隐微。然不知理却甚显也。且如昔人弹琴。见螳螂捕蝉。而闻者以为有杀声。杀在心而人闻其琴而知之。岂非显乎。人有不善而自谓人不知之。然天地之理甚著。不可欺也。○兰溪范氏曰。人心至难测也。孰不欲谓己君子。而多不免为常人。或陷为大恶者。患在心违其貌而安于自欺也。夫人有杀心。辄形于声。有欲炙心。辄形于色。有惧心。目动而言肆。有异心。视远而足高。其心一动。虽甚微也。而形于外者。已不可掩如此。彼小人乃欲掩其不善于君子之前。当其念己不善而思掩之。则不善之念。已诚乎中。既诚乎中。则必有自匿不慊之微情。呈露于言意态度之间。自以为人莫我知也。而不知人已得其所谓不可掩者。如见其肺肝。呜呼自欺孰甚焉。
右以人知明见显。
按道无隐显精粗之间。故君子体道之工。无时而不戒慎。无处而不恐惧。至于不睹而犹不敢忽。则而况于其所睹乎。不闻而犹不敢慢。则而况于其所闻乎。此其所以未尝须臾而离乎道也。夫既常戒惧而无所间断。则心之未发。渊静洞澈。有以存天理之本然。而不容或流于人欲之私矣。及其思虑始萌。天理人欲之几于是决焉。而人莫能窥其端倪。则天下之至隐至微。而常情之所易忽也。然吾心之灵。无所不烛。有如皎日初升。些翳莫遁。则其为见显。无过于此矣。又况见者隐之影也。显者微之响也。伏于中者必形于外。故肝受病则目不能视。肾受病则耳不能听。受病于人之所不见。则其病必发于人之所见矣。既有几微之动。则必将发露于言谈举止之间。而有不可掩者矣。然则何处非君子用工之地。而要切之处。尤在隐微之地也。故君子必慎其独也。
人心道心说辨
[编辑]朱子答蔡季通书曰。人之有生。性与气合而已。然即其已合而析言之。则性主于理而无形。气主于形而有质。以其主理而无形。故公而无不善。以其主形而有质。故私而或不善。此舜之戒禹。所以有人心道心之别。盖自其根本而已然。非为气之所为。有过不及而后。流于人欲也。故必其致精一于此两者之间。使公而无不善者。常为一身万事之主。而私而或不善者。不得与焉。则凡所云为。不待择于过不及之间。而自然无不中矣。○问人心道心。如饮食男女之欲。出于其正则道心矣。又如何分别。曰这个毕竟是生于血气。
右分开说。
按人心道心。只是一心。然即其合而析言之。则就知觉不同处。推而上之。其从耳目上去者。毕竟是生于气以成形之气也。其从义理上去者。毕竟是原于理亦赋焉之理也。推以下之。人心虽得其正。而毕竟是血气之得其正也。道心虽流于恶。而毕竟是义理之流于差也。此理彼气。固一定而不可易也。
朱子曰。以道心为主。则人心亦化而为道心矣。乡党所记饮食衣服。本是人心之发。然在圣人分上。则浑是道心也。○人心不容去除。但要道心为主。则人心自不能夺。而亦莫非道心之所为矣。○饥欲食渴欲饮者。人心也。得饮食之正者。道心也。须是一心。只在道心上少间。那人心自降伏得不见了。人心与道心为一。恰似无了那人心相似。只是要得道心纯一。道心都发见在那人心上。
右浑沦说。
按人心道心。虽有二名。然即其分而合言之。则性命形气元不相离。故心之发于仁义礼智而为气所揜。则谓之人心亦可也。发于声色臭味而以理为主。则谓之道心亦可也。或理或气。交互错综。非可以一说拘也。大山先生曰。饮与食是人心。而其当饮与当食。是道心之所节制。故就其所发地头而谓之人心。就其所节制而谓之道心。又曰分而言之。自人心而收回。虽得其正。而毕竟是人心之收回者也。自道心而放去。虽失其正。而毕竟是道心之放去者也。然合而言之。人心收回。乃是道心为之主。虽谓之道心可也。道心放去。乃是人心为之主。虽谓之人心亦可也。惟如此两下说破然后。方是周遍圆活而无渗漏矣。
公而以人体之疑义
[编辑]按朱先生论程子公而以人体之义。其说不一。学者眩于所从。今悉采摭类录。以便考阅如左。
朱子曰。公只是一个公理。仁是人心本仁。○公则无情。仁则有爱。公字属理。仁字属人。○问公与仁之别。曰仁在内。公在外。○问仁者生之理。生理便是体否。曰若要真实识得仁之体。只看克己复礼。曰若如此则程子所谓公字。愈觉亲切。曰公也只是仁底壳子。
右释不可将公唤做仁。
按公者无私底道理。天下公共之理也。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人身上亲切之实也。南轩言公天下而无物我之私。则其爱无不溥矣。朱子辨之曰。不知甚处是直指仁体处。若以爱无不溥。为仁之体。则陷于以情为性之失。若以公天下无物我之私。便为仁体。则恐所谓公者。漠然无情。但如虚空。木石虽其同体之物。不能有以相爱。况能无所不溥乎。此辨以公言仁之失也。陈安卿问公只是理。必以身体之然后。我与理合而谓之仁。先生曰。此说得之。不然则如释氏之舍身饲虎。虽公而不仁矣。此亦上答南轩书之意。
朱子曰。仁是本有之性生物之心。惟公为能体之。非因公而后有也。故曰公而以人体之故为仁。细看此语。却是人字里面。带得仁字过来。○程子言公者所以体仁。犹言克己复礼为仁也。惟克己复礼。廓然大公然后。此体浑全。此用昭著。动静本末。血脉贯通。○爱之理。乃吾本性之所有。特以廓然大公而后在。非因廓然大公而后有也。○仁之名。不从公来。乃是从人来。故曰公而以人体之则为仁。○问公而以人体之。曰紧要在仁字上。仁只是个人。○公而以人体之故为仁。盖公犹无尘也。人犹镜也。仁犹镜之光明也。镜无纤尘则光明。人能无一毫之私欲则仁。然镜之光明。非自外求也。只是镜元来自有这光明。今不为尘所昏尔。人之仁。亦非自外得也。只是人元来自有这仁。今不为私欲所蔽尔。故人无私欲。则心之体用。广大流行。而无时不仁。非以公为仁。须公而有恻隐之心。此工夫。却在人字上。盖人体之以公是仁。○公只是无私。才无私。这仁便流行。如去其壅塞则水自流通。水之流通。却不是去壅塞底之物事做出来。水自是元有。只被塞了。才除了塞便流。仁自是元有。只被私意隔了。才克去己私做底。便是仁。
右释公而以人体之故为仁。
按人指人身而言。人有此身。便具此天地生物之心。而为心之德爱之理。人人所固有也。体之即克己复礼功夫也。无私便是仁。人能克尽己私而以复天理。则心德全矣。故曰公而以人体之则为仁也。此正释此段之义也。
朱子曰。体者乃是以人而体公。盖人撑起这公作骨子。则无私心而仁矣。盖公只是一个公理。仁是人心本仁。人而不公则害夫仁。故必体此公在人身上。以为之体。则无所害其仁。而仁流行矣。〈语类铢录。〉
按铢及门最后。故向来前辈多以此为晩年定论。而为之说曰非以人为公之体骨。是将公做人之体干。然此段文义。恐不如此。盖谓公只是理。仁是人心本仁。故必以人而体公。以是人撑起是公。则无私心而仁矣。便是公为仁之壳子。而人为之骨子也。然其下却云人而不公则害夫仁。故必体此在人身上。以为之体。又似以公为人之骨子。故前辈连上文通作此义看也。但骨子自是里面底物事。撑起者自里面撑起壳子也。故愚意欲幷下文。只作此义看。盖体此者。言人体贴此公也。在人身上以为之体者。言以人身以为之体也。如此则上下通为一义。然怕有驱率之病。未敢以为必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