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埜文集/卷七
雜著
[編輯]喪禮備要疑義
[編輯]近世沙溪金氏精於禮學。其所修整喪禮備要。尤爲吾東方禮家三尺。非晩學後生所敢輕議者。然往往有可疑處。謹隨考箚錄。凡得若干條。以竢講質。安保其獲免於洗垢索瘢之譏哉。是則可懼也已。辛巳端陽節。完山柳健休識。
本宗五服圖。從祖祖姑小功。嫁無。
按儀禮喪服緦麻三月章。父之姑。註歸孫爲祖父之姊妹。疏女子謂昆弟之子爲姪。謂姪之子爲歸孫。今此圖雲嫁無。葢因家禮圖而誤也。
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幷與男子同。註適人無夫與子者同。
按喪服不杖朞章。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傳何以朞也。爲其無祭主也。疏雖矜之服朞。不絶於夫氏。故反爲父母猶期。姪與兄弟及父母不忍降之。除此之外。餘人爲之服者。仍依出嫁之服。以恩疎故也。據此則父母雖爲適人無主者。還服本服朞。而適人無主者。猶爲父母降服朞。此其與男子不同者一也。父母兄弟姪。雖不忍降服。而餘親仍依出嫁之服。此其與男子不同者二也。若是而謂並與男子同可乎。然此非沙溪之失也。實本於家禮圖及喪服圖式。夫家禮圖之不出於朱子。先儒固已言之。且以楊氏之精核。沙溪之詳密。而猶有此失。況以寡聞謏見。而輕於立說乎。
外黨服圖。舅之子緦。卽內兄弟。姑之子緦。卽外兄弟。
按古者女通稱子。姊妹通稱兄弟。故喪服不杖朞章。昆弟。註姊妹在室亦如之。夫之昆弟之子。註男女皆是。則只言內外兄弟而姊妹在其中。今人或以於姨兄弟。並稱姊妹。而內外兄弟則不言姊妹。疑其無服。然先輩已辨之。〈南溪曰。喪服疏外親雖適人不降雲者。實包姊妹在其中。先師東巖先生曰。通典五服制度緦麻條。姑之子。註外兄弟姊妹。舅之子。註內兄弟姊妹。古人已如是備言之。〉此則圖自不誤。疑之者過矣。
出嫁女爲本宗降服圖。紙頭不錄兄弟女若孫女從父兄弟女。反錄姊妹子。恐訛。
按若知男女通稱子之義。則自無此疑矣。
疾病遷居正寢條。儀節正寢。卽今正廳。
按士喪禮。死於適室。註適室。正寢之室也。丘氏葢以今無正寢而有廳事。故云卽今之正廳也。家禮謂正寢爲前堂者。以在燕寢之前也。通房室而言也。後人乃以正廳附會家禮前堂之文。至有臨絶而遷之寒廳者。〈問若値祈寒。則臨絶之際。遽遷於寒廳。殊非人子之所忍。如何。南溪朴氏曰。此出正終之義。當以病者之命進退之。〉違經悖理。孰甚焉。正寢之下。恐當引士喪禮註。以解後人之惑。而似未及照管也。
楔齒綴足。
按喪大記。始死。遷屍於牀。幠用殮衾。去死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士喪禮。楔齒綴足。奠脯醯醴酒。帷堂。家禮非但闕楔齒綴足一節。移始死奠於徙屍襲牀後。此爲闕禮大矣。〈檀弓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疏鬼神依於飮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末容改異。故以生時庋閣上所餘醯脯。以爲奠也。〉而備要但補楔齒綴足。而在遷屍之前。失其節矣。又闕始死奠。可疑。
治棺之具條。全漆七八。合和眞末。塗棺縫若漆棺。又用漆布則二升許。
按檀弓。君卽位而爲椑。歲壹漆之。喪大記。君葢用漆。三袵三束。大夫葢用漆。二袵二束。士葢不用漆。二袵二束。疏士卑故不漆也。葢等威之別若是。而備要如此。不可曉。
遷屍條。施簀去薦。設席枕。
按士喪記。設牀笫當牖袵。下筦上簟。設枕遷屍。註袵臥席也。疏疾病。寢東首於北墉下。廢牀。始死因在地無牀。復而不穌。乃設牀於南牖下。有枕席南首。又記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註襢袒也。袒簀去席。盝水便也。然則設席襢簀。各是一節。而家禮合而爲一。而備要因之。恐失照管。
襲具條。婦人帶當考。
按內則。子事父母。端鞸紳。註紳大帶。又婦事舅姑。衣紳。註衣而著紳。婦人之有帶。於此可見。又按喪禮。絰帶絞帶。無男女之別。則婦人帶之同於男子。又可知矣。故記禮者於玉藻。詳言帶制。而不復別出婦人帶也。沙溪乃疑無所考。而南溪遂有禮無婦人帶之說。後人或於婦人喪。不用帶。繆矣。
褖衣。黑衣裳赤緣。
按士喪禮疏。褖衣卽玄端也。但此玄端連衣裳。與婦人褖衣同。故變名褖衣也。赤緣。婦人嫁時褖衣。此褖衣雖不赤緣。褖衣之名同。故引爲證也。又按雜記。子羔之襲。用稅衣纁衻。〈稅通作褖。吐亂反。纁絳也。衻裳下緣。〉曾子曰不襲婦服。註褖衣玄端而連衣裳者也。唯婦人纁衻。丈夫以纁爲之緣非也。然則此赤緣。恐當商量。
女喪。圓衫或蒙頭。衣或長襖子。
按婦人上服。不見於家禮。故沙溪許用圓衫蒙頭。衣長襖子。然俱徇俗不經之服。尤庵謂當用深衣。深衣固古者男女通用之服。然亦未知恰當。陶庵李氏又欲用褖衣。最爲得禮。然自爲制度。名曰古服而不得古制。褖衣卽玄端之連衣裳者也。玄端身與袂同二尺二寸。連衣裳則下如深衣。其領之制。未知當如何。然誠伯雲古者衣領。吉服曰袷。喪服曰適。袷以兩衿交合而名。故曲禮曰視不上於袷。不下於帶。則領之止於交合而高於帶。可知也。適以荷其悲哀而名。故喪服記註。前有衰後有負。左右有適。孝子哀戚之心。無所不在。則適之加於兩肩上者然也。凡領之裁入四寸者。葢古服之通例。而喪服則有前後闊中。而吉服則但爲前闊中而已。裁入四寸。則當施以廣四寸之袷。而其長止於兩衿之交矣。依此製用。未爲無所據。而亦何敢以爲必得古制也。更詳之。〈黑衣裳。素裏纁緣。士妻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大夫妻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自有明文故不言。〉
勒帛。所以束脛至膝者。
按溫公書儀冠儀始加條。冠者服四䙆衫腰帶。無四䙆衫。只用衫勒帛。又喪儀陳襲衣條。襲以幅巾深衣大帶及屐。若無深衣帶屐。止用衫勒帛鞋。此以勒帛代腰帶大帶。則勒帛葢亦帶之類也。故歐陽公以朱筆橫抹擧子文謂之紅勒帛。東坡詩紅線勒帛光繞脅。則是束腰而非束脛明矣。沙溪輯覽。引石林葉氏勒帛亦垂紳之說。而卻以丘儀著之備要。豈欲傳疑而兩存其說耶。
男喪用幅巾。則女喪恐當依古用掩。
按沙溪以家禮男喪用幅巾。而女喪無文。故獨言女喪用掩。然退溪先生謂幅巾失制似僧巾。今或代用程子冠。而其制又無定式。先師以爲男女俱當依古用掩。其用之之法。練帛五尺。〈同身尺。〉留中間一尺。析其兩末。以其不析處橫覆頂。先以後二腳結於頤下。設瑱設幎後。又以前二腳抹額而結於項後。則裹首恰盡。無空闕矣。若貧不能五尺。則只用方幅。如四腳巾而有繫。皆用單無裏。
飯含之具條。古者君用珠。而國俗士庶通用。儀節及五禮儀亦許用。金玉錢貝俱可。
按通典周制。天子以玉。諸矦以璧。大夫以珠。士以貝。士喪禮陳襲事。貝三實於笲。士以貝。固已明矣。儀節及五禮儀雖許用珠。而亦不言用玉也。大明集禮則六品以下。只用貝而不用珠。此又不可以不察也。
設襲床條。入置浴牀之西。
按士喪禮疏。襲牀次含牀之東者。以其死於北墉下。遷於南牖下。沐浴而飯含。喪事所以卽遠。故知襲牀次含牀之東。然則浴牀西之西。疑當作東。
握手。註又用一端重掩之。以綦繫由手錶。向上拘中指云云。
按後一端徑由手錶。則必反摺而不貼手。使人迷於所結。近世屛谷權氏雲兩端齊掩。先掩之繫。繞掔出後掩繫之外。從上自貫。則後掩繫向上時。爲先掩繫所壓而定貼。如此則不反摺而可結矣。
環絰之具條。雜記小殮環絰。公大夫士一也。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殮不可無飾。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貴賤悉得加環絰。襲絰乃去。至啓殯。幷白巾復用之。以至卒哭。
按雜記至悉得加環絰。出喪服圖式。自襲絰以下無所見。不知何據。檀弓叔孫武叔投冠括髮。疏括髮在奉屍侇堂之前。今武叔奉屍侇堂之後。乃投冠括髮。失哀節。據此則素冠環絰。俱是小殮之變。憑屍後旣去素冠。則不應猶存環絰。至襲絰乃去也。疏又曰武叔是諸侯之大夫。當天子之士。故云素委貌。士喪禮註。始死。將斬衰者笄纚。將括髮。去笄纚而紒。無素委貌。熊氏雲諸侯之士。故無素冠也。據此則諸侯之士。不用素冠環絰。又可知也。又檀弓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有敬心焉。註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凶。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爲環絰。旣虞卒哭。乃服受服也。疏天子諸侯變服而葬。以日月踰時。故敬心乃生。大夫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諸侯也。據此則大夫以下啓殯後。不得用素冠環絰明矣。唯崔氏變除雲天子諸侯首服素弁。以葛爲環絰。大夫素弁加環絰。士素委貌。加環絰。勉齋收入於葬變服條。圖式引檀弓註而賺連崔氏說。有若幷出於鄭註者然。此沙溪所以有至啓復用之說也。至於白巾。葢始自漢時。〈通典杜希弔服議。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漢人去玄冠。代以布巾。〉而丘氏用以代委貌爵弁。然非古制也。葢沙溪所補入。而非疏說矣。
婦人髽於別室。註喪大記婦人髽帶於房中。
按士喪禮。婦人髽於室。疏男子括髮與免在東房。婦人宜髽於西房。大夫士無西房。故於室內戶西。皆於隱處爲之也。喪大記婦人髽帶麻於房中。註此諸侯禮也。房中西房也。天子諸侯左右房。疏婦人帶絰在西房。與男子異處。士喪禮主人等括髮在東房。婦人髽於室。大夫士惟有東房故也。今引房中之文而不錄疏。有若無西房者。亦必於別處者然。覽者詳之。
士喪禮。主人拜賓襲絰。
按士喪記。主人卽位。襲帶絰踴。母之喪。卽位而免。喪大記奉屍侇於堂。降拜賓。主人卽位。〈註卽阼階之位也。〉襲帶絰踴。〈疏拜賓時袒。拜訖襲衣加腰帶首絰於序東。復位乃踴也。〉母之喪。卽位而免。〈註斬衰括髮。齊衰免。以至成服而冠。爲母重。初亦括髮。旣小殮則免。疏免以襲絰至成服。所以異於父也。〉沙溪依丘儀。補入拜賓襲絰。誠爲得禮。但不及爲母免一節者。以前已附見於免布之下也。然愚意恐當移附於此。
士喪禮主人降自西階。疏衆主人從拜賓。卽位。
按士喪禮。主人降自西階。衆主人東卽位。主人拜賓。卽位踴。襲絰於序東。復位。註拜賓。鄕賓位拜之也。疏衆主人東卽位者。當主人降自西階拜賓之時。衆主人遂東卽位於阼階云云。葢衆主人無事於拜賓。故〈通典喪無二孤。廟無二主。受弔之禮。唯喪主拜稽顙。餘人哭踴而已。○書儀秦穆公弔公子重耳。重耳稽顙不拜。以未爲後。是故不成拜。今人衆子皆拜。非禮也。〉先卽阼階下位。沙溪乃於衆主人下。刪去東卽位。加一從字。下接拜賓。殆若衆主人同主人同拜者然。不可曉。
乃奠註。按儀節孝子不拜。更詳之。
按士喪禮。始死奠小殮奠大殮奠。幷無拜。朱子曰。孝子之事親也。必待父母衣服起坐然後。方行拜禮。故初喪無拜禮云云。丘儀所以斷言孝子不拜也。
大殮布絞衾衣。註丘氏曰。家禮本書儀。無大殮布絞衾衣之文。葢欲從簡。
按書儀。治棺入棺兩節。逸而不傳。非欲從簡而略之也。家禮於此亦有闕文。卻甚可疑。丘氏乃謂家禮本書儀而從簡。反以家禮之未備而歸咎於書儀。殊極未安。書儀晩出東方。沙溪未嘗考得及此。故收入丘說耶。
大殮一節。似不可廢。今依儀禮添入。
按喪大記。遷屍者襲。疏遷屍者襲。謂大殮於地。乃遷屍入棺。事少故襲。士喪禮。士擧遷屍復位。註從戶外夷牀上。遷屍於殮上。又奉屍殮於棺。疏從阼階殮上。遷屍向西階。殮之棺中云云。葢古禮襲含小殮。皆有牀。唯大殮無牀。掘肂於西階。而置棺其中。布席於楹間少南近阼階上。殮屍其上。然後遷屍入棺。今備要設大殮牀。施薦席褥枕於西階。鋪絞衾衣。擧之升自西階。置於屍南。下文又曰若用古禮。大殮於牀。又曰若用古禮。則遷於大殮牀上云云。其失皆原於此。未可曉。
袷卽加於領裏者。用布長一尺六寸廣一尺四寸。分作三條。二條疊縫。加於前闊中。一條橫摺爲二重。加於後闊中。並加領。乃三重也。
按喪服記。適博四寸。註適辟領也。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兩之。爲尺六寸也。疏辟領四寸。據兩相而言。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兩身當縫中央。摠闊八寸。故兩之摠一尺六寸。又衣二尺有二寸。註加辟領八寸而又倍之。此乃所謂加。領之加於前後闊中者也。喪服之領。唯此而已。非別有所謂袷也。楊氏乃謂領必有袷。而別用布分作三條。加於領裏而爲三重。可謂臆說無據矣。沙溪乃取而著之於備要。遂令擧世通用。而莫知其非。是不可以不辨也。誠伯曰。朝祭服之領曰袷。喪服之領曰適。袷之爲字。從衣從合。領必止於兩衿交合處。故凡衣領通謂之袷。而唯喪服之適。與前衰後負。表哀摧之志無不在也。故適在於左右肩而不在於交合處。所以不得袷之名。是以吉服領不謂之適。而喪服領不謂之袷。〈公晦曰。袷兩端方割。遶頸相合。名袷者取交合之義。而楊氏解以複襵。已失袷字之義。又喪服領。無取於交合之義。故不名爲袷。而今謂領必有袷。亦失喪服之制。且領本用複。而今先以襌布爲領。後以兩重相疊。亦無經據。〉
大袖準男子衰衣之制。〈五禮儀。卽本國長衫。〉長裙準男子衰裳之制。〈五禮儀。卽本國裳也。〉
按丘儀。大袖如今婦人短衫而寬大。其長至膝。袖長一尺二寸。〈謂之大袖則必須寬大。準以衰袂。恐木長故酌中而準以袪。爲長尺二寸。〉其邊皆縫向外。不緶邊。準男子衰衣之制。長裙用布六幅。裁爲十二破。聯以爲裙。其長拖地。其邊幅俱縫向內。準男子衰裳之制。葢丘氏所謂男子衰衣衰裳之制者。特以衣縫向外。裳縫向內。不緶邊而言。今備要刪去此等。而猶存準衰衣裳之制數句。夫衣長至膝。袖長一尺二寸。而謂之準男子衰衣。裳十二破。而謂之準男子衰裳。皆可疑。然丘氏又謂古者婦人皆有衰。家禮本書儀而代以時俗之服。所謂大袖長裙。今世不知何等服也云云。則五禮儀所謂卽本國長衫及裳者。亦推測而言耳。備要收入。豈亦時王之制。今雖不可盡從。姑存之以備參攷者歟。〈時王以下至參攷。見備要斬衰三年條。〉
成服條朝哭註。士喪禮云云。主人堂上。直東序西面。
按士喪禮朝夕哭。婦人卽位於堂南上。主人堂下。卽東序西面。堂上之上。恐當作下。
儀節男位於柩東西向。女位於柩西東向。
按柩東柩西。未殯時男女之位。旣殯則朝哭時。男子當就阼階下位。備要引士喪禮。以堂下爲堂上。又引丘儀以實之。恐失照管。
父爲嫡子註。養他子爲後者。不服三年。
按此下當註。指異姓而言五字。
夫承重則從服。註曾祖死而其祖母及母皆在。則其祖母自當爲舅姑服三年矣。其母雖傳重於子。而其夫旣嘗承重。則其夫雖歿。恐亦當服。退溪引小記屬從者所從雖歿也服一段。恐爲的確之論也。
按諸儒於此。其說互有異同。或曰三妻俱服。〈退溪曰。曾玄孫承重則其妻當從服。若其母時已傳家。疑若不當服。然小記屬從者。所從雖歿也服。據此則其夫雖已死。其妻亦當從服。葢傳重至曾玄。其已上死不服者。與服同也。○問解。玄孫承重孫妻曾孫妻。亦皆服三年恐是。葢其夫生時。旣爲祖父曾祖父承重。其妻從服。其夫死後祖母曾祖母死。則其妻以其夫已死。委重於子婦若孫婦。而渠只服本服。則是一人之身。齊斬之喪。前則重而後則輕。非徒人情有所不忍。其夫雖亡。傳重之義猶在。恐不當如是。雖非前日從服之婦。若無繼世傳重之義。則中間代序斷而不續。其曾玄何自而陟爲承重耶。其孫若曾孫雖已死。未服猶服也。必孫婦曾孫婦皆服正統服。然後代序始繼。而傳重有本耳。〉或曰姑在則承重妻不從服。〈退溪曰。曾孫承重。祖母或母在。則其祖母或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愚伏曰。夫承重則從服。而其姑在則不服。葢亦喪不二孤之義也。只當服其本服耳。○密庵曰。喪服傳。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家禮小功。爲嫡孫若曾玄孫當爲後者之妻。其姑在則否。退溪曰云雲。故南中士大夫一遵此說。不但嫡孫持重。母在妻不得從服。雖曾玄孫承重。祖母曾祖母在。則其母若妻不得從服。已成通行規例。〉或曰承重在姑從服。在妻不相礙逼。〈通典庾蔚之曰。舅歿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爲適。所謂有適婦。無適孫婦也。祖以適統惟一。故子婦尙存。其孫婦以下。未得爲適。猶以庶服之。孫婦及曾玄孫婦自隨夫服祖降一等宜周也。○誠伯曰。庾氏謂祖服以姑爲嫡。所謂有嫡婦。無嫡孫婦也。此義不容有改易。若孫曾妻並服三年。是乃匹嫡並尊。干紀亂統甚矣。祖以嫡統惟一。故子婦尙存。孫婦以下以庶服之者。葢言祖舅之服孫婦也。其姑在則否也。與前說通爲一義者也。其義甚嚴。而復曰孫婦及曾玄孫婦自隨夫服。豈不以別是一義故耶。葢傳重之服在姑。以子爲嫡則孫不得干也。從夫之服不嫌於嫡。以夫婦一體。哀樂與同也。此以傳重而服。彼以從夫而服。各自爲義。不可以相蒙者也。〉三說皆通。而最後說似尤得禮。葢屬從者。所從雖歿也服之說。似爲的據。然小記註曰。屬從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妻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凡此三從。恐皆是言服其本服而已。未必幷其加服而言也。且退陶集中。不載此說。而特出於沙溪問解。則意其或得之傳聞也。姑在則否之說。亦不妨爲旁證。然夫婦齊體。吉凶哀樂。義無獨殊。則雖不可以嫡服之。而亦不可不從夫服之也。雖然諸家聚訟。何敢臆決。姑私識之。以竢講辨。
杖朞條爲妻註。按喪服註。父在則不杖。以父爲之主也。疏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爲庶子之妻爲喪主。故夫皆爲妻杖。得伸也。〈止〉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爲主。與此疏異。
按奔喪疏。命士以上異宮。則庶子各主其私喪。今此言是同宮者也。此疏卻兼天子庶人言之。則是無論同宮異宮。父皆不爲庶婦爲喪主也。二說矛盾。所以爲疑。然竊詳奔喪。葢主同居而言。觀下文父歿兄弟同居。各主其喪。則可見矣。同居則何以統於父也。以其家無二尊。廟無二主。而庶子之妻。亦祔入於祖廟也。異居則何以各主其私喪也。以其無家尊之壓。而各得立廟於其家也。然則凡喪父爲主者。特以同居者言。而若異居則非但命士以上。雖庶人父。亦不主庶婦之喪矣。二說實相融貫而未見其矛盾也。後儒乃以今無貴貴異宮之制。而欲專用同宮之禮。未知果合於因時制宜之道否也。
無夫與子者註。喪服疏。無夫與子者。爲父母猶朞。一說三年。
按女適人。無夫與子者。爲父母三年。葢據喪服圖式五服圖而言。然恐非禮意。其辨已見前。今不復重出。
齊衰三月條。喪服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妻。傳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
按喪服傳疏。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雲八十齊衰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爲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爲宗子妻服也。又按張子曰。宗子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與宗子共事宗廟之祭者。豈可夫婦異服云云。沙溪乃引經文而刪去母字。〈喪服經。丈夫婦人爲宗子之母妻。〉引傳文而不錄疏說。葢以疏說爲未然也。然愚意宗婦所以有服者。以其與宗子共承宗廟。爲祭主也。宗子之母若已傳重。而宗子之妻得爲主婦。則豈可以應服其母。而不服其妻哉。故經兼言母妻。葢以明旣服其母。又服其妻。容有母在而服其妻。旣服其妻。而又服其母之時也。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條。斬衰之喪。旣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疏云云。
按常變通攷。包特之制。因虞變而立。葢斬衰旣虞而變。男子絰帶皆葛。婦人葛絰而麻帶。又遭齊衰之麻。則男子重首輕腰。故帶易葛以麻。而絰猶存故葛。婦人重腰輕首。故絰易葛以麻。而帶仍存故麻。以其換著齊衰之麻。而斬衰之葛包在其中。故曰輕者包。以其不易齊衰之麻。而仍存斬衰之葛與麻。故曰重者特。自書儀去虞變。而只有練變。則練後男子無絰可特留。婦人無帶可特留也。惟有輕包而已。此家禮所以不著包特之文。而只說卒事反重服之制耶。又曰三年之喪。有服而往則服其服。見於雜記。爲母虞祔練祥。皆齊衰卒事反服。又見於小記疏。則其無事用包特之制。有事殯宮。各服其服。又可知矣。此二說。恐皆深得禮意。或者據間傳註兩施之文。乃謂男子帶婦人絰。皆兼著斬齊。恐未然。
麻同則兼服之。
按間傳。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麻同則兼服之。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註同者。前喪旣葬之葛。與後喪初死之麻。麤細無異也。兼服者。服後麻。兼服前葛也。服重者。卽重者特也。易輕者。卽輕者包也。疏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婦人。易輕者。是男子易於腰。婦人易於首也。據此則兼服者。腰麻首葛。是兼服前後喪也。男子於腰則以後麻易前葛。於首則唯存前葛是也。婦人則首服後麻。腰服前麻。上下俱麻。不得謂麻葛兼服。故云不包婦人。然其服重易輕。則無不同也。此卽是包特之制。而備要幷引之。或者疑其有異義。故備著註疏。使覽者有以考焉。
夕哭註按儀禮。朝夕哭與奠。自是兩事。而或者認爲一項。非是。
按士喪禮朝夕哭條。主人卽位辟門。主人拜賓云云。朝夕奠條。乃奠云云。賓出。婦人踴。主人拜送出門哭止。皆復位闔門。註哭止乃奠。奠則禮畢矣。詳此文勢。朝夕哭與奠。雖是兩項。而實相因也。且據禮朝哭訖。仍設朝奠。夕哭訖。仍設夕奠。而備要於朝則先哭後奠。於夕則先奠後哭。葢以朝夕哭。以當晨昬定省之禮。以朝夕奠。不失日出逮日之義。遷就於禮法之中而委曲宛轉。合於情而不悖於理。遵而行之。恐亦無妨。但不可以一遵古禮者爲非也。
朔日則於朝奠設饌。註楊氏曰。立喪主條。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今乃謂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二說不同云云。
按立喪主條。乃父死子爲主之文。與此父在父爲主。其事自不同。而楊氏牽合疑難。又引小記亦未然。小記所謂虞卒哭。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者。葢言庶婦之喪。以其與父異居。故夫若子主之。而以其祔於祖廟。故舅爲之主也。然小記註。旣兼嫡婦庶婦言之。則所謂夫若子主之者。豈攝主饋奠之謂耶。楊氏乃以此爲朔祭父爲主之證。矛盾甚矣。備要收入。恐未安。
丘氏曰。后土之稱。對皇天。士庶家似乎僭。大全有祀土地祭文。今擬改后土爲土地。
按唐制祭地。以后土配。則本非對皇天之稱。大夫以下祭地稱后土。似無僭逼之嫌。昔有問於退溪先生曰。丘氏據大全。改后土爲土地。然大全所稱土地。皆是居宅之神。於墓山之神。例稱后土。瓊山不知何據。答曰當從家禮。南溪亦以丘氏爲誤。而備要爲失。則無待於更辨矣。
窆葬之具條。坐式司馬公制。兩牕櫝韓魏公制。
按家禮圖櫝韜藉式下。有坐式,葢式兩圖。葢坐式雲者。櫝之在內者。卽神主所坐處也。葢式雲者。櫝之自上韜下而匣之者也。合坐與葢。方謂之櫝。今獨以坐式爲櫝。恐未安。
擇日開塋域條。儀節設香罏香盒。
按有問於沙溪曰。家禮后土祠無焚香。必非偶然。葢焚香。求神於陽也。灌地。求神於陰也。后土地神。故只求之陰而不求之陽也。而備要有上香何也。答曰丘氏儀節及家禮正衡。皆有上香之禮。故備要因之。不知是否。葢問與答。皆以酹酒爲求神於陰。然家禮無降神。則非但不求神於陽。亦不求神於陰。說見下條。
斟酒反注。取盞酹於神位前。註儀節傾酒於地。復斟酒置神位前。
按此酹於神位前。因家禮之文。家禮因當時俗禮。以所奠之酒酹於地。葢獻爵而非降神也。備要引丘儀傾酒復斟酒。則此酹於神位前。遂爲降神之節矣。
發引條。今人有塗殯者。當用古禮。奠如小殮。
按沙溪因家禮本註而有是說。然據古禮則有朝祖奠而無啓殯奠。葢以朝奠必待日出。而啓殯在未明時。故至廟正柩然後。乃設宿奠。此則昨日夕奠從柩來者也。質明徹宿奠而設新奠。是則所謂朝祖奠也。惟開元禮。始廢朝祖。則朝祖奠之名。無所當。故以是日朝奠。名之爲啓殯奠。非古禮也。今謂塗殯者當有奠。則是旣有朝奠。而又別有啓殯奠也。且古禮下士祖禰共廟。則朝祖如大殮奠。上士祖禰異廟。則朝禰如小殮奠。次日朝祖如大殮奠。今但謂如小殮奠。則豈欲從簡而雲爾耶。葢欲引古以正今之失。而惜乎其猶未深考也。
題主之具條。卓二。一置筆墨。一置盥盆帨巾。
按明齋尹氏曰。古今禮無盥盆帨巾置卓子之文。家禮所謂對卓置盥盆帨巾者。亦謂對筆墨卓。置盥盆帨巾於其西南也。非別有卓也。此雲二卓。恐失之。
炷香斟酒註。家禮無別設饌之文。五禮儀有題主奠。今俗或用之。
按書儀炷香上。有祝字。葢以主人時未澡潔。故但伏於靈座前。而祝代之炷香獻酒耳。澤堂李氏論題主奠之非甚力。然古者大夫士不立主。故禮無文可據。但自始死。凡有大節。必有奠。則題主亦一大節。似不容無奠。五禮儀是時王之制。遵用恐無妨。
虞祭祝孤子註。祔祭喪主非宗子。則隨宗子所稱。
按此雲孤子者。指虞祭而言也。不雲自祔以後稱孝子者。以已見於上題主祝式也。〈題主祝註。雜記祭稱孝子孝孫。註卒哭後爲吉祭。按儀禮。祔祭始稱孝。當從儀禮。〉此則固無可疑者。然祭曾祖而曰孝子。莫無未安否。退溪所謂祔祭主於升祔先考先妣而設。故只稱孝子。可謂深契周公合爲一祝之意矣。然至分爲二祝而兩告之。則不得不隨其屬而異其稱。故賀循之始分祝也。告曾祖曰曾孫。告亡者曰哀子。書儀因之。而惟改哀子曰孝子。丘儀亦然。而惟改曾孫曰孝孫。〈先輩以爲孝下脫曾字。〉家禮之獨稱孝子於曾祖。名實紊矣。今改某考爲曾祖。以曾孫而稱孝子。恐未安。
告亡者則父雲哀薦祔事云云。適於顯曾祖考云云。
按家禮薦祔事。上雲祝版同前。則葢仍用謹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二句。而今備要直雲哀薦祔事。恐未安。葢儀禮則以一祝兩告之。故尹祭嘉薦之類。不必重言。而今旣各爲一祝。則不可以已言於前祝。而不擧於後祝也。故賀循之始分祝也。兩用潔牲嘉薦之文。而溫公書儀,東萊葬儀。亦各擧柔毛嘉薦。丘氏儀節亦然。則家禮之存此二句。尤無疑也。備要哀薦上。恐當添入謹以淸酌庶羞六字。且家禮適於某考之某字。疑祖字之誤。葢賀循祝雲明祖某君。書儀葬儀。皆云祖考某官。實本於儀禮皇祖某甫之文。則於此不容隨宗子所稱而雲某考也。況卒哭祝。旣雲隮祔祖考。而祔祭祖位祝。亦稱隮祔孫。則於此必稱祖考。然後上下文勢相貫。而無牴牾之患也。丘氏不察而直稱顯曾祖考。沙溪又不察而遽從丘氏。恐未安。
進饌條。按姑依時祭進饌之序設之。○輯覽。曲禮進食,特牲饋食。黍稷皆居東。而家禮則不然。羹居東飯居西。未知何義。恐書儀從俗禮。而家禮未之改歟。
按曲禮進食。生人之禮也。特牲饋食。事神之禮也。大羹之設。生人在右。事神在左。而士虞禮無變於生人。故亦在右。此其食居左羹居右。且古今禮變。有不可一一取攷於進食特牲之禮。未知如何。
初獻條。執事者取靈座前盤盞。〈止〉主人斟酒反注。詣靈座前〈執事者奉盞隨之〉北向立。〈止〉主人受盞。三祭於茅束上。
按士虞禮。祝酌觶。奠觶於鉶南。命佐食取黍稷。祭於苴。三取膚祭如初。祝取奠觶祭亦如之。不盡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又按書儀。主人進詣酒注所北向。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酒盞。立於主人之左。主人左執盞右執注。斟酒授執事者。置靈座前。主人進詣靈座前。執事者取酒盞授主人。主人跪酹云云。葢斟酒奠於靈座。然後還取盞酹酒。方成次第。故周公以來。未之或改。家禮時祭亦然。則何獨於此斟酒未獻而先酹乎。恐非代神祭之義也。○公晦曰。鄭氏代神祭之說。朱子取之。何敢妄議。但歷考儀禮。惟士虞陰厭。有祭苴一節。而特牲少牢。並無陰厭祭苴之文。竊疑飮食必祭。特生人之事。而恐無以神祭神之義。唯喪祭未變於生。故士虞如此。而特牲少牢。不如此也。然則家禮虞祭之未獻酹酒。固可疑。而時祭之先獻後酹。尤可疑也。健休曰。特牲少牢。獻屍則屍必祭。屍神象也。屍之祭。抑非代神而祭者乎。公晦曰。鄭氏雲屍將食神餘。尊之而祭之。鄭意固亦不以屍之祭謂代神而祭也。因幷記之。以竢更考。
禫祭之具條。吉服。
按禫祭未大吉。今直雲吉服。有似未安。
改葬啓墓條。設奠於柩前。註設蔬果飯羹。如常儀。
按喪服記改葬緦。註棺物毀敗。改設之如始葬時。其奠如大殮。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疏旣夕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如大殮奠。此移柩向新葬之奠。亦如大殮之奠。士用豚三鼎。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又按常變通攷。開元禮柩東設奠。丘儀奠設於柩前。用飯羹。而並無所據。恐當準古始葬之儀。奠設於柩西。羹飯亦不必用。
中庸首章疑義
[編輯]程子曰。萬物皆備於我。不獨人物皆然。都自這裏出去。只是物不能推。人則能推之。雖能推之。幾時添得一分。不能推之。幾時減得一分。百理俱在平鋪放著。元來只依舊。〈明道。〉○張子曰。性者萬物之一原。非有我之得私也。○朱子曰。性卽太極之全體。〈答嚴時亨。〉○天命之性。不只是這處有。處處皆有。一性之內。便是道之全體。千人萬人一切萬物。無不是這道理。天下事都恁地。〈語類。〉○天命之謂性。此只是從原頭說。萬物皆只同這一箇原頭。
右論人物之性皆同。
按性者。人物所受於天之理也。葢理之爲物。不囿於氣。不局於形。合之爲一而不爲饒。分之爲萬而不爲欠。故人之與物。雖其氣有偏正。形有通塞。而性之受於天者。莫不各得夫是理之全體也。此掉脫形氣而專言理者也。
程子曰。告子云生之謂性。凡天地所生之物。須是謂之性。皆謂之性則可。於中卻須分別牛之性馬之性。是他便只道一般。如釋氏說蠢動含靈。皆有佛性。如此則不可。〈伊川。〉○張子曰。凡物莫不有是性。由通蔽開塞。所以有人物之別。由蔽有厚薄。故有智愚之別。塞者牢不可開。厚者可以開。而開之也難。薄者開之也易。開則達於天道。與聖人一。○朱子曰。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氣。以氣言之則知覺運動。人與物若不異也。以理言之則仁義禮智之稟。豈物之所得以專哉。此人之性。所以無不善。而爲萬物之靈也。〈孟子集註。〉○人物之生。天賦之以此理。未嘗不同。但人物之稟受。自有異耳。如一江水。你將杓去取。只得一杓。將椀去取。只得一椀。至於一桶一缸。各自隨器量不同。故理亦隨而異。〈語類。〉○天命之謂性。性字通人物而言。但人物氣稟有異。不可道物無此理。只爲氣稟遮蔽。故所通有偏正不同。然隨他性之所通。道亦無所不在也。○天命與氣質。亦相滾同。有天命。便有氣質。不能相離。若闕一。便生物不得。旣有天命。須是有此氣。方能承當得此理。若無此氣。則此理如何頓放。天命之性。本未嘗偏。但氣質所稟。卻有偏處。
右論人物之性有偏全。
按太極之體。無剗割無欠剩。而人物之所同得者也。初豈有偏全之可論哉。惟其氣質之稟。有偏正淸濁之殊。故得其正且淸者。無遮蔽無間隔。而無所不通。得其偏且濁者。有通有塞。而有全不全之異矣。
問章句謂人物之生。各得其所賦之理。以爲健順五常之德。或問亦言在人在物。雖有氣稟之異。而理則未嘗不同。孟子生之謂性章集註。以氣言之。則知覺運動。人與物若不異也。以理言之。則仁義禮智之稟。豈物之所得以全哉。二說似不同。曰論萬物之一原。則理同而氣異。觀萬物之異體。則氣猶相近。而理絶不同也。氣之異者。粹駁之不齊。理之異者。偏全之或異。
右論人物之性。一原故皆同。異體故有偏全。
按性之同者。以一原言。性之異者。以異體言。中庸天命之性。主一原言。故章句言人物同稟健順五常之德。孟子生之謂性。就異體言。故集註言仁義禮智之稟。非物之所得以全。言固各有當也。葢只是一性。而特所主而言者。有不同耳。然則性之得於天者。固無不全。然氣之具是性者。或不能無蔽。則其所通。又烏得無偏全哉。譬如燈火。在紗籠中。其光全見。在覆盆中。其光全不見。又或盆有一線隙。便有一點光漏出。只是一箇燈火。由其有蔽不蔽。而光有全不全之異也。故朱子嘗以同得健順五常。明物性之亦無不全。而又以爲稟得來少。不似人全。是則子思孟子之言性。何嘗有兩體。而彼有偏全。此無不全哉。
程子曰。生之謂性。人生而靜以上不容說。纔說性時。便已不是性也。此理天命也。順而循之則道也。○朱子曰。率性之謂道。言循其所得乎天以生者。則事事物物。莫不自然。各有當行之路。是則所謂道也。葢循仁之性。則自父子之親。以至於仁民愛物。皆道也。循義之性。則自君臣之分。以至於敬長尊賢。亦道也。循禮之性。則恭敬辭讓之節文。皆道也。循智之性。則是非邪正之分別。亦道。〈止〉尤可以見天命之本然。初無間隔。而所謂道者。亦未嘗不在是也。是豈有待於人爲。而亦豈人之所得爲哉。
右論率性之道。莫非天命之本然。
按道之大原出於天。故人物各循其性而爲當行之路者。雖有千差萬別。而莫非天命之本然也。
程子曰。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者。天降是於下。萬物流形。各正性命者。是所謂性也。循其性。是所謂道也。此亦通人物而言。循性者。馬則爲馬之性。又不做牛底性。牛則爲牛之性。又不做馬底性。此所謂率性也。○朱子曰。率性之謂道。鄭氏以金木水火土。從天命之謂性說來。要須從氣說來。方可。
右論率性之道。亦須從氣說。
按道者。性之著於日用事物而各爲當行之路者也。莫非天命之本然。然性在氣中。因其所通而爲當行之路。則物之或通一路者。又安得與人之全體皆通者。略無差別哉。故曰率性之道。須從氣說來。葢性之在人在物。雖因形氣而有不同。然以天命所受而言。則未嘗有貴賤之殊。道之在人在物。雖原天命而無不同。然以氣質所通而言。則不能無偏全之別。故主天命而言。則性同而道亦同。就人物而言。則性異而道亦異也。
朱子曰。道是發用處。見於行事者。性是那道骨子。性是體道是用。○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性與道相對。則性是體道是用。〈語類。〉○勉齋黃氏曰。道之在天下。一體一用而已。體則一本。用則萬殊。一本者天命之性。萬殊者率性之道。
右論性體道用。
按性具於中。故曰體。道著於外。故曰用。此對擧性道而分體用也。
朱子曰。道之在天下。其用之廣。可謂費矣。而其體則又非視聽之所及者。此所以爲費而隱也。〈或問。〉○以形而上者言之。則沖漠者固爲體。而其發於事爲之間者爲之用。
右言道自有體用。
按日用事物之間。莫不各有當然之則者。道之用也。而其所以然之妙。則沖漠無眹而非見聞所及。所謂道之體也。是則專言道而分體用者也。
朱子曰。程子耳無聞目無見之答。以下文無事時須見須聞之說參之。其誤必矣。葢未發之時。但爲未有喜怒哀樂之偏耳。若其目之有見耳之有聞。則當愈益精明而不亂。豈若心不在焉。而遂廢耳目之用哉。○若必以未有見聞爲未發。則只是一種神識昬昧底人。睡未足時。被人驚覺。頃刻之間。不識四到時節。有此氣象。聖賢之心。湛然淵靜。聰明洞澈。決不如此。
右言未發之時耳目見聞。益精明而不亂。
按未發之時。心體卓然自在。如明鏡止水。絶無毫髮塵翳之蔽。則耳當益聰。目當益明。豈若釋氏之塊然遠事絶物。閉耳合眼而不見不聞之爲哉。子約泥著不睹不聞四字。遂以目無見耳無聞。爲未發時節。則便是聾瞽。而物之過乎前者。亦不得以睹聞矣。其失不但文義之差而已。朱子之辨。明白痛快。其義精矣。
朱子曰。君子戒愼乎其目之所不及見。恐懼乎其耳之所不及聞。瞭然心目之間。常若見其不可離者。而不敢有須臾之間。以流於人慾之私而陷於禽獸之域。若書之言防怨。而曰不見是圖。禮之言事親。而曰聽於無聲。視於無形。葢不待其徵於色發於聲然後。有以用其力也。○問日用之間。如何是不見不聞處。人之耳目見聞常自若。莫只是念慮未起。未有意於聞見否。曰所不見所不聞。不是合眼掩耳。只是喜怒哀樂未發時。凡萬事皆未萌芽。自家便先恁地戒謹恐懼。常要提起此心。常在這裏。便是防於未然。不見是圖底意思。○問戒愼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或問中引聽於無聲視於無形如何。曰不呼喚時不見時。常準備著。德明指坐閤。問曰此處便是耳目所睹聞。隔窻便是不睹也。曰不然。只謂照管所不到。念慮所不及處。正如防賊相似。須盡塞其來路。又曰如或問中引不見是圖。旣是不見。安得有圖。只是要於未有兆眹。無可睹聞時。先戒懼取。
右正釋不睹不聞之義。
按君子戒愼之工。無須臾之間斷。則雖事物未接而耳目常明。思慮未萌而知覺不昧。是則所謂耳目見聞。常自若者也。照管所不到。念慮所不及。何害其爲耳目之益精明哉。
朱子曰。幽隱之間。乃他人之所不見。而己所獨見。細微之事。乃他人之所不聞。而己所獨聞。是皆常情所忽。以爲可以欺天罔人而不必謹者。而不知吾心之靈。皎如日月。旣已知之。則其毫髮之間。無所潛遁。又有甚於他人之知矣。又況旣有是心藏伏之久。則其見於聲音容貌之間。發於行事施爲之實。必有㬥著而不可掩者。又不止於念慮之差而已也。○兩事只是一理。幾旣動則己必知之。己旣知則人必知之。故程子論楊震四知。曰天知神知。只是一箇知。○問程子擧彈琴殺心事。是就人知處言。呂游楊氏是就自己知處言。章句只說己自知。或疑是合二者而言否。曰有動於中。己固先自知。亦不能掩人之知。所謂誠之不可掩也。
右兼己知人知而言。
藍田呂氏曰。人心至靈。一萌之思善與不善。莫不知之。他人雖明。有所不與也。故愼其獨者。知爲己而已。○龜山楊氏曰。獨非交物之時有動於中。其違未遠也。雖非視聽所及。而其幾固已瞭然心目之間矣。其爲見顯孰加焉。雖欲自蔽。吾誰欺欺天乎。此君子必愼其獨。○朱子曰。事之是與非。衆人皆未見得。自家自是先見得分明。
右以己知明見顯。
程子曰。人只以耳目所見聞者爲見顯。所不見聞者爲隱微。然不知理卻甚顯也。且如昔人彈琴。見螳螂捕蟬。而聞者以爲有殺聲。殺在心而人聞其琴而知之。豈非顯乎。人有不善而自謂人不知之。然天地之理甚著。不可欺也。○蘭溪范氏曰。人心至難測也。孰不欲謂己君子。而多不免爲常人。或陷爲大惡者。患在心違其貌而安於自欺也。夫人有殺心。輒形於聲。有欲炙心。輒形於色。有懼心。目動而言肆。有異心。視遠而足高。其心一動。雖甚微也。而形於外者。已不可掩如此。彼小人乃欲掩其不善於君子之前。當其念己不善而思掩之。則不善之念。已誠乎中。旣誠乎中。則必有自匿不慊之微情。呈露於言意態度之間。自以爲人莫我知也。而不知人已得其所謂不可掩者。如見其肺肝。嗚呼自欺孰甚焉。
右以人知明見顯。
按道無隱顯精粗之間。故君子體道之工。無時而不戒愼。無處而不恐懼。至於不睹而猶不敢忽。則而況於其所睹乎。不聞而猶不敢慢。則而況於其所聞乎。此其所以未嘗須臾而離乎道也。夫旣常戒懼而無所間斷。則心之未發。淵靜洞澈。有以存天理之本然。而不容或流於人慾之私矣。及其思慮始萌。天理人慾之幾於是決焉。而人莫能窺其端倪。則天下之至隱至微。而常情之所易忽也。然吾心之靈。無所不燭。有如皎日初昇。些翳莫遁。則其爲見顯。無過於此矣。又況見者隱之影也。顯者微之響也。伏於中者必形於外。故肝受病則目不能視。腎受病則耳不能聽。受病於人之所不見。則其病必發於人之所見矣。旣有幾微之動。則必將發露於言談擧止之間。而有不可掩者矣。然則何處非君子用工之地。而要切之處。尤在隱微之地也。故君子必愼其獨也。
人心道心說辨
[編輯]朱子答蔡季通書曰。人之有生。性與氣合而已。然卽其已合而析言之。則性主於理而無形。氣主於形而有質。以其主理而無形。故公而無不善。以其主形而有質。故私而或不善。此舜之戒禹。所以有人心道心之別。葢自其根本而已然。非爲氣之所爲。有過不及而後。流於人慾也。故必其致精一於此兩者之間。使公而無不善者。常爲一身萬事之主。而私而或不善者。不得與焉。則凡所云爲。不待擇於過不及之間。而自然無不中矣。○問人心道心。如飮食男女之欲。出於其正則道心矣。又如何分別。曰這箇畢竟是生於血氣。
右分開說。
按人心道心。只是一心。然卽其合而析言之。則就知覺不同處。推而上之。其從耳目上去者。畢竟是生於氣以成形之氣也。其從義理上去者。畢竟是原於理亦賦焉之理也。推以下之。人心雖得其正。而畢竟是血氣之得其正也。道心雖流於惡。而畢竟是義理之流於差也。此理彼氣。固一定而不可易也。
朱子曰。以道心爲主。則人心亦化而爲道心矣。鄕黨所記飮食衣服。本是人心之發。然在聖人分上。則渾是道心也。○人心不容去除。但要道心爲主。則人心自不能奪。而亦莫非道心之所爲矣。○飢欲食渴欲飮者。人心也。得飮食之正者。道心也。須是一心。只在道心上少間。那人心自降伏得不見了。人心與道心爲一。恰似無了那人心相似。只是要得道心純一。道心都發見在那人心上。
右渾淪說。
按人心道心。雖有二名。然卽其分而合言之。則性命形氣元不相離。故心之發於仁義禮智而爲氣所揜。則謂之人心亦可也。發於聲色臭味而以理爲主。則謂之道心亦可也。或理或氣。交互錯綜。非可以一說拘也。大山先生曰。飮與食是人心。而其當飮與當食。是道心之所節制。故就其所發地頭而謂之人心。就其所節制而謂之道心。又曰分而言之。自人心而收回。雖得其正。而畢竟是人心之收回者也。自道心而放去。雖失其正。而畢竟是道心之放去者也。然合而言之。人心收回。乃是道心爲之主。雖謂之道心可也。道心放去。乃是人心爲之主。雖謂之人心亦可也。惟如此兩下說破然後。方是周遍圓活而無滲漏矣。
公而以人體之疑義
[編輯]按朱先生論程子公而以人體之義。其說不一。學者眩於所從。今悉採摭類錄。以便考閱如左。
朱子曰。公只是一箇公理。仁是人心本仁。○公則無情。仁則有愛。公字屬理。仁字屬人。○問公與仁之別。曰仁在內。公在外。○問仁者生之理。生理便是體否。曰若要眞實識得仁之體。只看克己復禮。曰若如此則程子所謂公字。愈覺親切。曰公也只是仁底殼子。
右釋不可將公喚做仁。
按公者無私底道理。天下公共之理也。仁者心之德愛之理。人身上親切之實也。南軒言公天下而無物我之私。則其愛無不溥矣。朱子辨之曰。不知甚處是直指仁體處。若以愛無不溥。爲仁之體。則陷於以情爲性之失。若以公天下無物我之私。便爲仁體。則恐所謂公者。漠然無情。但如虛空。木石雖其同體之物。不能有以相愛。況能無所不溥乎。此辨以公言仁之失也。陳安卿問公只是理。必以身體之然後。我與理合而謂之仁。先生曰。此說得之。不然則如釋氏之捨身飼虎。雖公而不仁矣。此亦上答南軒書之意。
朱子曰。仁是本有之性生物之心。惟公爲能體之。非因公而後有也。故曰公而以人體之故爲仁。細看此語。卻是人字裏面。帶得仁字過來。○程子言公者所以體仁。猶言克己復禮爲仁也。惟克己復禮。廓然大公然後。此體渾全。此用昭著。動靜本末。血脈貫通。○愛之理。乃吾本性之所有。特以廓然大公而後在。非因廓然大公而後有也。○仁之名。不從公來。乃是從人來。故曰公而以人體之則爲仁。○問公而以人體之。曰緊要在仁字上。仁只是箇人。○公而以人體之故爲仁。葢公猶無塵也。人猶鏡也。仁猶鏡之光明也。鏡無纖塵則光明。人能無一毫之私慾則仁。然鏡之光明。非自外求也。只是鏡元來自有這光明。今不爲塵所昬爾。人之仁。亦非自外得也。只是人元來自有這仁。今不爲私慾所蔽爾。故人無私慾。則心之體用。廣大流行。而無時不仁。非以公爲仁。須公而有惻隱之心。此工夫。卻在人字上。葢人體之以公是仁。○公只是無私。纔無私。這仁便流行。如去其壅塞則水自流通。水之流通。卻不是去壅塞底之物事做出來。水自是元有。只被塞了。纔除了塞便流。仁自是元有。只被私意隔了。纔克去己私做底。便是仁。
右釋公而以人體之故爲仁。
按人指人身而言。人有此身。便具此天地生物之心。而爲心之德愛之理。人人所固有也。體之卽克己復禮功夫也。無私便是仁。人能克盡己私而以復天理。則心德全矣。故曰公而以人體之則爲仁也。此正釋此段之義也。
朱子曰。體者乃是以人而體公。葢人撐起這公作骨子。則無私心而仁矣。葢公只是一箇公理。仁是人心本仁。人而不公則害夫仁。故必體此公在人身上。以爲之體。則無所害其仁。而仁流行矣。〈語類銖錄。〉
按銖及門最後。故向來前輩多以此爲晩年定論。而爲之說曰非以人爲公之體骨。是將公做人之體榦。然此段文義。恐不如此。葢謂公只是理。仁是人心本仁。故必以人而體公。以是人撐起是公。則無私心而仁矣。便是公爲仁之殼子。而人爲之骨子也。然其下卻雲人而不公則害夫仁。故必體此在人身上。以爲之體。又似以公爲人之骨子。故前輩連上文通作此義看也。但骨子自是裏面底物事。撐起者自裏面撐起殼子也。故愚意欲幷下文。只作此義看。葢體此者。言人體貼此公也。在人身上以爲之體者。言以人身以爲之體也。如此則上下通爲一義。然怕有驅率之病。未敢以爲必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