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试办章程第八三条所称其保证金于本案完结后发还之系指保释中并无逃亡等情事者而言否则得参照刑诉律案二五以下各条没入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