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試辦章程第八三條所稱其保證金於本案完結後發還之係指保釋中並無逃亡等情事者而言否則得參照刑訴律案二五以下各條沒入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