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治团体征收自治税为公法关系民事法院无管辖权对于滞纳自治税之不动产祗有自治市自为公卖处分之一途惟法院为其他物权之请求执行时应居于优先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