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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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97號解釋→ |
自治團體徵收自治稅為公法關係民事法院無管轄權對於滯納自治稅之不動產祗有自治市自為公賣處分之一途惟法院為其他物權之請求執行時應居於優先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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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團體徵收自治稅為公法關係民事法院無管轄權對於滯納自治稅之不動產祗有自治市自為公賣處分之一途惟法院為其他物權之請求執行時應居於優先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