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铺底权如与所有权同属一人自因混同而消灭不得更为登记至就旧铺底权设抵押权亦属无效如经登记应准前担保权人诉请涂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