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舖底權如與所有權同屬一人自因混同而消滅不得更為登記至就舊舖底權設抵押權亦屬無效如經登記應准前擔保權人訴請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