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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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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 宪法诉讼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11 日 制定20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21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全文 20 条
中华民国 82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35条
中华民国 82 年 2 月 3 日公布2.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0453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35 条
(原名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新名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95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0130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95 条;并自公布后三年施行
(原名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新名称:宪法诉讼法)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 33, 53, 59, 63, 95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1211号令修正公布第 1、33、53、59、63、95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司法院院台厅书一字第112060067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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