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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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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11 日 制定20條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21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5條
中華民國 82 年 2 月 3 日公布2.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3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新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9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13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 33, 53, 59, 63, 9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2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3、53、59、63、9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112060067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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