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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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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4年10月11日(非现行条文)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23日
公布于民国74年10月23日
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5323 号令
废止,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74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74 年 10 月 23 日公布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5323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7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31041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国民体育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全国体育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全国体育活动之指导事项。
  三、关于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业机构体育活动之协调、谘询事项。
  四、关于全国国民体能检查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全国体育活动之建议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长就左列人员,分别聘请之:
  一、中央有关单位主管人员。
  二、体育学者、专家。
  三、有关体育之教育主管人员。
  四、对体育活动有特殊贡献者。
  五、热心体育人士。

第四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聘期两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五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部部长兼任;执行秘书一人,由体育司司长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由教育部组织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六条

  本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前项会议,得邀请会外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七条

  本会会议议决事项,由教育部采行。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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