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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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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4年10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23日
公布於民國74年10月23日
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5323 號令
廢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74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0 月 23 日公布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532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7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10410 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國體育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全國各機關團體、企業機構體育活動之協調、諮詢事項。
  四、關於全國國民體能檢查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
  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體育學者、專家。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五、熱心體育人士。

第四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司司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會議議決事項,由教育部採行。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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