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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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4年10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23日 公布於民國74年10月23日 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5323 號令 |
廢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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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關於全國體育政策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指導事項。
- 三、關於全國各機關團體、企業機構體育活動之協調、諮詢事項。
- 四、關於全國國民體能檢查之研究、發展事項。
- 五、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建議事項。
第三條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
- 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 二、體育學者、專家。
-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 五、熱心體育人士。
第四條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司司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六條
-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七條
- 本會會議議決事項,由教育部採行。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