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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1年立法32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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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29年) 教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1年12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42年12月19日
1943年1月7日
公布于民国32年1月7日
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2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42 号
中华民国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84 号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条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至第 24 条条文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816 号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条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条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1745 号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310 号
中华民国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534 号
中华民国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及第 25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693 号
中华民国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747 号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条
中华民国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33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1931 号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条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1235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2603 号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8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911号令修正公布第 6、9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教育部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

第二条

  教育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教育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处:
  一、总务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国民教育司。
  五、社会教育司。
  六、蒙藏教育司。

第五条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教育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总务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拟、缮校、保存文件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人员之任免奖惩事项。
  五、关于编印公报及发行事项。
  六、关于本部官产官物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款项之出纳规划事项。
  八、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事项。

第八条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大学教育及专门教育事项。
  二、关于国外留学及国际文化事项。
  三、关于各种学术机关之指导事项。
  四、关于学位授予事项。
  五、关于其他高等教育事项。

第九条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中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师范教育事项。
  三、关于职业教育事项。
  四、关于地方教育机关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五、关于其他中等教育事项。

第十条

  国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小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失学民众教育事项
  三、关于幼稚园教育事项
  四、关于其他国民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家庭教育及补习教育事项。
  二、关于学校办理社会教育事项。
  三、关于低能及残废者之教育事项。
  四、关于文化团体之指导事项。
  五、关于民众教育馆事项。
  六、关于图书及保存文献事项。
  七、关于公共体育事项。
  八、关于音乐、戏剧、电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项。
  九、关于其他社会教育事项。

第十二条

  蒙藏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蒙藏地方教育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蒙藏地方各种教育事业之兴办事项。
  三、关于蒙藏教育师资之培养事项。
  四、关于蒙藏子弟入学之奖励事项。
  五、关于其他蒙藏教育事项。
  六、关于其他边疆教育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所用图书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审查核定,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条

  教育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五条

  教育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六条

  教育部设秘书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编制报告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七条

  教育部设参事三人至五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八条

  教育部设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九条

  教育部设督学八人至十六人,视察员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事宜。

第十九条

  教育部设督学三十人至四十人,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事宜。

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员一百人至一百四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设技士二人至四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秘书二人及督学四人简任,督学六人聘任,其馀秘书、督学、科长荐任,科员技士委任。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设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教育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处及统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教育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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