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1年立法32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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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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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教育部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
第二条
- 教育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教育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处:
- 一、总务司。
- 二、高等教育司。
- 三、中等教育司。
- 四、国民教育司。
- 五、社会教育司。
- 六、蒙藏教育司。
第五条
-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 教育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总务司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拟、缮校、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人员之任免奖惩事项。
- 五、关于编印公报及发行事项。
- 六、关于本部官产官物之保管事项。
- 七、关于款项之出纳规划事项。
- 八、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事项。
第八条
-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大学教育及专门教育事项。
- 二、关于国外留学及国际文化事项。
- 三、关于各种学术机关之指导事项。
- 四、关于学位授予事项。
- 五、关于其他高等教育事项。
第九条
-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中学教育事项。
- 二、关于师范教育事项。
- 三、关于职业教育事项。
- 四、关于地方教育机关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 五、关于其他中等教育事项。
第十条
- 国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小学教育事项。
- 二、关于失学民众教育事项
- 三、关于幼稚园教育事项
- 四、关于其他国民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
-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家庭教育及补习教育事项。
- 二、关于学校办理社会教育事项。
- 三、关于低能及残废者之教育事项。
- 四、关于文化团体之指导事项。
- 五、关于民众教育馆事项。
- 六、关于图书及保存文献事项。
- 七、关于公共体育事项。
- 八、关于音乐、戏剧、电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项。
- 九、关于其他社会教育事项。
第十二条
- 蒙藏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蒙藏地方教育之调查事项。
- 二、关于蒙藏地方各种教育事业之兴办事项。
- 三、关于蒙藏教育师资之培养事项。
- 四、关于蒙藏子弟入学之奖励事项。
- 五、关于其他蒙藏教育事项。
- 六、关于其他边疆教育事项。
第十三条
- 学校所用图书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审查核定,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条
- 教育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五条
- 教育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六条
- 教育部设秘书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编制报告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七条
- 教育部设参事三人至五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八条
- 教育部设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九条
- 教育部设督学八人至十六人,视察员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事宜。
第十九条
- 教育部设督学三十人至四十人,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事宜。
第二十条
- 教育部设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员一百人至一百四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二十一条
- 教育部设技士二人至四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二条
- 教育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秘书二人及督学四人简任,督学六人聘任,其馀秘书、督学、科长荐任,科员技士委任。
第二十三条
- 教育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四条
- 教育部设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教育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会计处及统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教育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 教育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六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