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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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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3年) 教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6年1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1月30日
1947年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36年2月12日
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57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42 号
中华民国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84 号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条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至第 24 条条文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816 号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条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条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1745 号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310 号
中华民国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534 号
中华民国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及第 25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693 号
中华民国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747 号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条
中华民国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33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1931 号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条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1235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2603 号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8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911号令修正公布第 6、9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教育部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

第二条

  教育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教育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处: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国民教育司。
  四、社会教育司。
  五、边疆教育司。
  六、总务司。
  七、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

第五条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教育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大学教育及专门教育事项。
  二、关于各种学术机关之指导事项。
  三、关于学位授予事项。
  四、关于其他高等教育事项。

第八条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中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师范教育事项。
  三、关于职业教育事项。
  四、关于地方教育机关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五、关于其他中等教育事项。

第九条

  国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小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失学民众教育事项
  三、关于幼稚园教育事项
  四、关于其他国民教育事项。

第十条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家庭教育及补习教育事项。
  二、关于学校办理社会教育事项。
  三、关于低能及残废者之教育事项。
  四、关于文化团体之指导事项。
  五、关于民众教育馆事项。
  六、关于博物馆及科学馆事项。
  七、关于图书及保存文献事项。
  八、关于公共体育事项。
  九、关于音乐戏剧电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项。
  十、关于其他社会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

  边疆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地方各级边疆教育之计划考核事项。
  二、关于部辖各级边疆学校之管理考核事项。
  三、关于边地青年入学之奖励指导事项。
  四、关于边彊教育人才之储备训练事项。
  五、关于边疆教育之调查研究事项。
  六、关于其他边疆教育事项。

第十二条

  总务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拟缮校保存文件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编印公报及发行事项。
  五、关于本部官产官物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款项之出纳规划事项。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处事项。

第十三条

  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际文化团体合作事项。
  二、关于国际间交换教授及学生事项。
  三、关于国外研究及考察事项。
  四、关于国外留学生选派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国际出版品交换事项。
  六、关于其他国际文化教育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所用图书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审查核定;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五条

  教育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六条

  教育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七条

  教育部设秘书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编制报告,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八条

  教育部设参事三人至五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九条

  教育部设司长六人,处长一人,分掌各司处事务。

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督学三十人至四十人,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事宜。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设科长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员七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五人,办事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承长官之命,分任各科事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设技士二人至四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聘用专门人员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处长、秘书三人,及督学四人,简任;督学六人,聘任;其馀秘书督学科长,荐任;科员技士办事员,委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置会计处及统计处,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现定,分掌岁计会计与统计事务。
  会计处设会计长一人,简任;科长三人,荐任;科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办事员四人至八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
  统计处设统计长一人,简任;科长三人,荐任;科员十五人至十八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置人事处,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
  人事处设处长一人,简任;科长三人,荐任;科员十二人至十五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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