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4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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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卷目录

 听断部杂录

 听断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四卷

听断部杂录[编辑]

《春秋元命》:“苞树棘槐,听讼于下。棘,赤心有刺。”言洽人 情者,原其赤心,不失实事,所以刺人情,令各归实。槐 之言归也,情见归实也。

《亢仓子政道》篇:“人情失宜,主所深恤。失宜之大,莫痛 刑狱。夫明达之才,将欲听讼,或诱之以诈,或胁之以 威,或开之以情,或苦之以戮,虽作设权异,而必也公 平。故使天下之人,生无所于德,死无所于怨。夫秉国 建吏,持刑若此,可谓至官。”

《淮南子时则训》:“孟秋之月,命有司审决狱,平词讼。” 西方令曰:“审用法,杀必辜。”

《北方令》曰:“断罚刑杀当罪。”

《说苑政理篇》卫灵公问于史䲡曰:“政孰为务?”对曰:“大 理为务。听狱不中,死者不可生也,断者不可属也,故 曰:大理为务。”少焉,子路见公,公以史䲡言告之。子路 曰:“司马为务。两国有难,两军相当,司马执枹以行之, 一斗不当,死者数万,以杀人为非也,此其为杀人亦 众矣,故曰:司马为务。”少焉,子贡入,公以二子言告之, “子贡曰:‘不识哉!昔禹与有扈氏战,三陈而不服,禹于 是修教一年,而有扈氏请服。故曰:‘去民之所事,奚狱 之所听?兵革之不陈,奚鼓之所鸣?故曰教为务也’’。” 李氏《刊误》:“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礼》‘三槐九棘,槐者, 怀也,上佐天子,怀来四夷。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 皆三公九卿之任也。近代惟大理得言’”棘,卿下寺则 否。九卿皆树棘木,大理则于棘下讯鞫其罪,所谓“大 司寇听刑于棘木之下。”

《邻几杂志》:陆参宰邑,判讼田状云:“汝不闻虞芮之事 乎?”耆司不受,再执诣县,云:“不晓会得。”再判云:“十室之 邑,必有忠信。”

《宋景文公笔记》:“《春秋》者,天下之正法也。孔子有王天 下之才,而不得位,故见其志于《春秋》。是以引天下之 誉褒之,贤者不敢私;引天下之议贬之,奸人不敢乱。 故汉人以《春秋》决狱,所以法仲尼也。”

《缃素杂记》虑囚,《汉书何武传》云:“武为扬州刺史,行部 录囚。”又“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 问有所平反,活几何人。”颜师古注云:“省录之,知其情 状,有冤滞与不也。”今云“虑囚”,本录声之去者耳,音力 具反,而近俗不晓其意,讹其文为思虑之虑,失其源 矣。又按《后汉卢延传》云:“帝乃临御道之馆,亲录囚徒。” 又《张奋传》云:“和帝幸洛阳狱录囚徒。”又《汉·百官志》云: “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湖广元县邑 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有侵究者,即时平理也。”又 应奉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 又《北史》:太和四年,帝亲录囚徒。二十年,幸华林园亲 录囚徒。隋开皇二年亲录囚徒。《前汉书》及《南、北史》皆 谓之录囚徒。而《新唐史·本纪》云:“甲午虑囚”,或云:癸亥 虑囚,或以旱虑囚,或遣使虑免汝州轻系。皆以“录”为 虑。余按,《太元》云:“蹛于狴狱,三岁见录。”《集韵》云:“录音良 倨切,宽省也。”盖唐亦循袭旧史语言,以录为虑,未之 改耳。颜氏所谓近俗不晓其意,讹其文为思虑之虑, 盖指唐人言也。故刘𫗧《嘉话》称:“高祖平京师,李靖见 收,太宗虑囚见靖,引与语,奇之。”又王涯《说录》通作虑。 此唐人用“虑”字之明验也。

《官箴》:“尝见前辈作州县或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 沉思静虑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判矣。是道也, 惟不苟者能之。”

予尝为泰州狱掾,颜岐夷付以书,劝予治狱次第,“每 一事写一幅相戒,如夏月问罪人,早间在西廊,晚间 在东廊,以辟日色之类。又如狱中遣人勾追之类,必 使之毕此事,不可更别遣人,恐其受贿已足,不肯毕 事也。又如监司郡守,严刻过当者,须平心定气,与之 委曲详尽,使之相从而后已。如未肯从,再当如此详 尽,其不听者少矣。”

《暇日记》:杜三丈和叔说:“往来史沆都下鞫狱,取水晶 十数种以入,初不喻,既出,乃案牍故暗者。水晶承日 照之乃见。”

《读书镜》:蔡襄自给事中、三司使除礼部侍郎、端明殿 学士,知杭州。初,英宗入为皇子,中外相庆,知大计已 定矣。既而稍稍传言,有异议者指蔡襄一人。及即位, 始亲政,每语及三司事,便有忿然不乐之意,蔡公终 以此疑惧请出。既有除命,韩琦因为上言:“蔡襄事出流言,难以必信。前世人主以疑似之嫌,害及忠良,可 以为鉴。”欧阳修亦启曰:“或闻蔡襄文字尚在禁中,陛 下曾观之否?”上曰:“文字即未曾见,无则不可知其必 无。”修奏曰:“若无文字,则事未可知,就使陛下曾见文 字,犹须更辨真伪。往时夏竦欲陷富弼,乃先令婢子 学石介书字,岁馀学成,乃伪作介与弼书,谋废立。事 未及上,为言者廉知而发之。赖仁宗圣明,弼得免祸。 至于臣丁母忧,服阕初还朝,有嫉忌臣者,乃为撰臣 一札子,言乞沙汰内官,欲以激怒群奄。是时家家有 本,中外喧传,亦赖仁宗保全,得至今日。由是而言,陛 下曾见文字,犹须更辨真伪,何况止是传闻疑似之 言,何可为信?”上曰:“官家若信传闻,蔡襄岂有此命?”真 庙时,有卜者上封事,言干宫禁,上怒,令捕之系狱,坐 以法,因籍其家。得朝士往还书牍,上曰:“此人狂妄,果 臣寮与之过从,尽可付御史狱案劾。”王旦得之以归, 明日独对曰:“臣看卜者家藏文字,皆与之算命,选日 草本,即无言及朝廷事。臣托往来,亦即令推步星辰, 其状尚存。”因出以奏曰:“果行,乞以臣此状同问。”上曰: “卿意如何?”旦曰:“臣不欲以此卜祝贱流,累及朝廷。”上 乃解。公至政府,即时焚却。继有大臣力言乞行,欲因 而挤之。上令中使再取其状,旦曰:“得旨已尽焚之。”事 乃寝。余尝谓古今文字之祸,其端有三:或君子以此 攻击小人,而为背城一战之举;或小人以此排陷君 子,而为打尽一网之谋;或有山人游客搅乱于小人 君子之间,而为快心报复之计,国家若遇此事,执政 从中调停,而谏臣不得从旁过为穷究,则庶乎群涣 而党解矣。且一切私揭冤单,歌谣谤帖,皆不必论其 真伪是非,但俱付之祝融一炬,岂不为天地间洁净 了无数龌龊公案。

寒檠,肤见争证。昔者秦缓死,其长子得其术而医之 名齐于秦缓。其二三子者不胜其忌,于是各为新奇, 而托之于父,以求胜。其兄非不爱其兄也,以为不有 以异于兄,则不得以同于父,天下未有以决也。他日 其东邻之父得缓枕中之书而出以证焉,然后长子 之术始穷于天下。少史子曰:“有所讼者,必有所质也。” 苟不稽实,讼可听乎?是以争鸡之讼,有菽粟之证;争 牛之讼,有放归之证;辨贼之讼,有摸钟之证。否则鼠 牙雀角,穿屋穿墉者,谁能胜其辨耶?岂惟辨医缓三 子之术而已哉?故曰“简不听”,又曰“阅实其罪。”

《大明律慎刑说》:“人命杀人之狱,谋故者少,斗殴者多。 而斗殴之律,重在保辜。”谓以殴伤之人,责付殴者调 理医疗,照律立限,限满之日,定罪发落。盖殴伤者之 亲属,自非慈亲孝子,鲜不利其死,以为索诈财物之 地。而殴人者惟恐其死,要己命抵偿,则凡可以生全 之者,无所不至。是一件相打公事,活得两人性命,乃 律之良法美意也。每见有司官员,凡遇此等状词,多 视为末务,不即拘审,相验伤痕。即已相验,亦不责付 被告调理,恣原告之所为之,故被伤者十死八九。既 死之后,知法者赴官陈告而已。玩法者扛尸上门,聚 众打抢,囊箧一空,门窗尽碎,然后告官,官府又不即 时相验,虽即时相验,又往往差委佐贰、首领官员,其 可信任者已少矣。及至检验之时,检官嫌其凶秽,不 肯近尸。又犯人杻锁跪棚,多不同看,惟有尸亲仵作, 喝报尸伤,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间有犯人与尸 亲争伤,而检官竟不经目,止执一笔为《仵作誊录》耳。 及再更检官,再更仵作,或暗卖尸格,约与雷同分寸, 或意欲轻重,多增疑似伤痕。驳而又驳,检而又检,是 死者既以梃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分尸于身后, 何其酷哉!今劝宰州县者,著为《絜令》,凡有斗殴之事, 地方即时首报。若陈告者已至而地方未报,即重责 之。人命尸亲,不是父兄伯叔,便是弟侄妻子,被殴之 日,即自解衣,眼同见证。要见被殴之人年若干岁,某 月某“日某时,被某人某人用何凶器殴打某处见今 某处斜伤,长若干,阔若干,某处圆伤,横若干,围若干, 青色红色,有肿无肿,曾否皮破骨裂?某某见证,即照 状式告辜到官。官审地方,果系重伤,即不许扛抬到 城,恐破伤处中风致殒”,即时亲行,或委廉明佐领,匹 马肩舆,少带人从,督同折伤科医士,携带合用膏散 诣彼相验,登记伤痕,令医敷贴整理,限以保辜日期, 责令凶犯领至家中用心调治。案候在官身死之日, 即照状式告检官照辜状原供伤痕依法检验。平时 常读《洗冤》等录,临期务须亲验致命等伤,稍有疑似 即加审覆。耐烦一刻,即可为他日干连人等全活数 命。果系装诬,明立文案,以杜后端。果系正犯即取具 供招,以塞求请。仍严责吏仵眼同原被干证,取“四不” 扶同甘结定招。拟罪之时更须万分详慎。务使情节 了然明白。此心确然痛快。庶生死两不含冤亦省后 来屡驳屡勘耽延屡岁累苦多人耳。如被殴不告辜 限者,除登时打死及在三日之内者姑准检究外,其 馀死后告人命者,俱以假伤骗诈及自殴诬人论,不

准顶正人命。若人命不先告官,而乘机纠众扛尸上
考证
门,抢财伤人者,纵是实的,抵命之外,亦须引例问遣。

其辜限之日,系隔月者,要查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 之界,不可不慎也。大抵尸当速相而不可轻检,骸可 详检而不可轻拆。凡上司官招拟批驳,情节不“明者, 止审情节;尸伤欠确者,方检尸伤。不得一概烦扰,以 致生死苦累,狱情画地,人命关天,为民父母者,念之 哉,念之哉!”

“有致命之处,有致命之伤:顶心、囟门、耳根、咽喉、心坎、 腰眼、小腹、肾囊,此速死之处。脑后、额角、胸膛、背后、胁 肋,此必死之处。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此 致命之伤。”致命之伤,当速死之处,不得过三日;当必 死之处,不得过十日。若当致命之处而伤轻或极重 之伤,而非致命之处,虽死于限内,当推别情,不可一 概坐死,况死于限外乎。

一、致命重伤。当致命要处,死于登时,或三日之内,原 告干证,定执某物殴某处。只宜于所殴之处,检验伤 痕,既免死者翻尸,又免生者冤诬。何者?人生一世,自 少至壮,或失足磕跌,或疾病捶按,或生疮被击,或负 重著坚,血不流行。伤轻与新伤,著骨则红,日久则消。 重伤与久伤,著骨则青,终身不散。试将病死之人,细 一蒸刷,果全身一副白骨,则检验正足凭信。近日问 官全不理会原告证人,本说“耳根一下打死”,而浑身 检验动数十处伤痕,上司以伤痕不对为驳词,问官 增殴打情节为比对。有左右伤痕,尺寸青红,不差分 毫者。如以为殴,岂两手执一般凶器而对击乎?有昏 夜醉后群殴,而定执某人打某处者,虽殴者亦不能 自知其所殴之处,不能自记其所殴之数,而况证人 乎?大抵共殴只坐殴人因由,检伤只重原伤的处。慎 毋刻舟胶柱,致有冤情。慎勿含糊摸棱,致多驳案。 上司数批检问,非以求同,正谓恐有冤抑,相与平反 耳。每见承委官员不以人命为重,或恐前官怨恨,不 敢异同;或因犯者富豪“不肯开释,或观望上官之批 语以为从违,或描写历来之成案以了己事。如此存 心,公耶私耶?倘有毫发冤情,其罪重于初审。何者?狱 情不始于我,而死刑实成于我也,天地神明,岂无知 哉?”以后委勘人命重事,务择正直仁厚官员,持虚秉 公,细加鞫审。或前官怨我立异,或后官与我不同,总 付之无心。盖众官同勘一事,原为此事虚实,同勘一 人,原为此人生死。岂以求媚人、求胜人哉?此心不克, 人品可知矣。

昏夜被杀,见证无人,及尸无下落者,只宜案候密访, 不可妄听执猜,锻炼成狱。近世耻无摘伏之明,多成 附会之罪。《书》曰:“罪疑惟轻。”又曰:“宁失不经。”夫以皋陶 为士,安有罪疑不经之人,何可宁失?古人犹过慎如 此,吾人未必过皋陶,奈何必欲牵合罗织,以成人之 死耶?

尸亲递拦词,除卑幼于尊长须要根究明白,斟酌准 埋外。其亲祖父母之于子孙、夫之于妻,但递拦词免 问者,果非致命破损重伤、死于当日,不必过于搜求, 即与准埋。立案备照。其人命事情,尸亲未曾远出,不 当年告发而告于一年之外,及不系有服之亲而傍 人讦告,及不系正告事情而系于“切思”之下开于粘 单之中者,不问虚实,俱不准理;如有妄准,以兴大狱, 扰多人者,其人之不肖可知矣。

有等奸民,买尸做伤,妄告人命,访得人家新葬,问其 是女是男,多者数十金,少者十数金。贪财奸民,不顾 血属,情愿卖与检验,自己投作证人,又买仵作,以皂 矾、五棓、苏木等制造浅淡青红等伤,任口喝报。检官 既不经目,即看亦不细察,曾有诬成大狱者。此系法 外之奸,故无拟罪之律。以后问官审出真情,买尸卖 尸,俱引《开棺见尸律》,问以死罪。其卖者仍分有服、无 服、卑幼、尊长,依律定拟。决不可止拟诬告徒罪。既不 得律意,且无以惩大奸也。

“盗情。”地方失盗,保甲人等负疏虞之罪,快壮人等惧 比较之严,彼此扶同,胡疑妄指。即将平人及曾为窃 盗及乞食贫民,巧拿怪绑,异拷严鞫,手执失单,逼之 招认。不合则捶楚乱加,偶合,则令招伙盗。既招,则押 吏同拿,仍照前法榜掠,致之展转相诬。甚者授之口 词,使之攀咬。夫正贼不苦讯,固不招承;良民受非刑, 何所不认。然则快壮之言,何可据哉。以后快壮拿贼, 除大盗拒捕曾殴公差,许其打伤不罪外,其馀止许 绑缚到官。掌印官先验伤痕,如拷打骨肉有伤者,快 壮重惩革役有致命重伤者,不分盗之真假,限内身 死者,许家属告发,定拟偿命。

“大盗所招伙盗,须差快壮访拿此辈。”一执红票,闾阎 所至惊扰。盗未获,则攀其旁亲远族同缉;或诬其妻 父母舅窝藏,索取财货酒食,仍令远近跟捉,抛家弃 业,骚扰多端。贼既获,则令其攀咬富豪寄赃,盈其谿 壑之欲;或指授仇人同盗,使受敲扑之苦。株连蔓引, 人人自危。及事定告官,而昏庸有司私其快壮,仍罪 告人,深可痛恨。以后快壮访知正贼所在,即禀所在正官,同所在地方保甲协力捕捉。所在官不从,致令 贼逃者申究。但不许牵累以上无干平民。官不严禁, 即是才力不及,当署下考矣。

《乡约保甲法》行,家家尽在稽查之中。虽佣作乞丐之 人,动静出入,不能欺同约及一甲四邻耳目。假使平 日为盗,即当合约报官,平日善良而被贼攀诬者,即 当合约保救。要见某人平日本分生理全无,非为某 家某日失盗,本人某日在家,如虚同罪,甘结到官,问 官即当存结听保。如后访得实而本犯脱逃者,保人 一例重究,仍责捕缉。惟是同约之人皆是盗贼,便无 可奈何。倘一乡不为盗,岂容一人为盗而百口保之 哉!即不敢公讦为贼,亦不敢公保真贼矣。

“贼犯到官,便须亲审。近见几处掌印官,惮于任事,懒 于推鞫,辄批佐贰首领等官,令之摘词具狱。彼官小 而不担当,识庸而不精细,惟快壮为指挥,以夹打为 上策。况审贼而原捕在旁,但闻一语称冤,快壮且喝 且禀,甚者恨其反复,讨出外面,从新拷掠,具招上堂。 彼数经残创,已自消魂,非系泼耐之人,谁敢坚执辨” 诉?掌印官十九抄其原供,通详院道,“如近日祁县黄 典史,情未问真,腿已夹折,深可痛恨。”以后掌印官首 不亲问,只批佐贰者,即系不肖官员,无论有冤无冤, 以才力不及参降三次不改者,参究拿问。

掌印官审盗,惟在隔别细心,察其情状。盖真伪之情, 辞色自别;虚捏之语,辩问则穷。我多方以辩之,则掩 护之术不及卒备,无备之言,不及会同。往复参错,真 情自见。至于隔别之报,盗数同、赃数同、期会同、事迹 同,即无赃而盗可知矣。或言人人殊不可骤加严刑, 亦当耐心细鞫,或设法密访。人命之疑狱亦然。仁人 心苦,智者识精,当必自有妙法。但问刑谓之审,具招 谓之“详。”“详审”二字,此圣王治狱之精意也。今之讯狱 者,幸于此两字留心焉。无以夹棍等酷刑为第一审 法,则冤狱必少矣。

失主递失状,未必一一皆真,诪张者甚多,而贪冒者 居半。起赃之时,快壮通同有将本人之物劲指为赃 者;有比照失状,取一二于典当铺以作赃者;有获真 赃而快壮先搜其细软入已者;有疑似之物,失主记 不真而错认者;有明见可爱之物而妄认者;有厌连 累之久,而妄认一二赃物,杀贼以完己事者;有为快 壮所逼,不得不认者。苍南吕公云:“余巡海右时,有一 寡妇被劫,获盗十人,搜赃俱在,内有女鞋一对。快壮 过寡妇家,谓之曰:‘鞋当有样’。从之。及县官审赃,寡妇 一一俱认,问鞋曰:‘我女之鞋也’。”问大小几何?曰:“有样。” 索家中样比之,不爽毫发,十人者无一语辩。临刑不 数日矣,而大盗悉获,真赃悉出,十人者乃得释前赃, 盖十人家物也。近日有将良民为盗,搜其家黄裙,指 为失主物者,失主认之。太原毛通判取当铺黄裙数 腰,杂置堂上,失主莫知所认,妄取不一,呼良民至,则 应手而得,曰:“此吾裙也。”失主无辞,而良民遂释。以后 有司审赃,不可草率,但失主赃物无记验者,不可辄 坐真赃。盖指一物杀一人,可不慎欤。

近日盗贼招册,有赃无分毫,供称花费无存者。要见 卖与何人,须拘何人辩认“花费无存”四字,岂宜杀人 哉?至于银钱,虽难辩识,若本极贫之家,忽然使用方 便,要见财物何处得来,情自难掩。谚云:“指赃杀贼。”如 无赃而称屈,宁舍贼可也。

近日治盗,有情未真、赃未获而死于杖下者,有供招 未具而死于狱中者,招中泛称陆续监故。天道有知 人之子,不可独杀。今后除正贼真赃详允奉决者,不 拘刑死、病死,听其领埋外,其赃仗无指及情节可疑 而死于狱者,许尸亲告发。问官即系昏庸酷暴,轻者 参呈降黜,重则定拟故勘。平人之律,决不轻纵。 首盗之人,不可尽信。有首伙盗而诬一二仇人,称为 同盗者;有本身非盗,而受奸人买嘱,假称首盗,妄攀 平人者。问官倾信其言,尽拘苦审,往往搜赃不获,死 于严刑。今后首贼,但有一人不真者,审有诬陷别情, 不准出首之律,仍问死罪。

大盗脱逃,拿家属送监。盖其妻子平日享为盗之利, 忘劝救之言,无首报之举,即使监追,亦不为过。至于 大盗所报伙贼,纵使脱逃,原无赃物,亦将家属送监, 已欠分晓,甚有将父母兄长送监者。古者罪人不孥, 况尊长乎?有将翁婿姑舅送监者,彼且忘其骨肉,况 疏薄乎?此皆殃及无辜,治狱之恶政也。以后攀报在 官而赃物无指者,但许案候从容访拿,不许将家属 送监。即系大盗脱逃,不许拿尊属远属送监。倘大盗 妻子监死狱中,即准抵罪,不许更监别属,逼要正贼, 违者以酷论。

世无窝主则盗无潜踪。盗无定在而窝主有定在,盗 难知而窝主不难知。有司肯严保甲、《乡约》之法,或行 “密访首𬣙”之令,但拿真正窝主一名者,即于本犯名 下追银五十两充赏,自首改过者免罪。以后本州县 窝主别州县事发者,即将窝主所在掌印官,以昏庸参罢。

奸情原无证见,易诬而难明,故《律》称“非奸所捕获,勿 论。”奸妇有孕,罪坐本妇者,盖慎之也。以后凡告奸情, 即本妇招承,亦勿准理。安知非本夫逼使骗赖,又安 知非本妇有所希图乎?且妇女不至有孕,即奸亦勿 问,奸亦所以全妇女之名节,而免陵逼之性命,为人 父母,不当如是耶?若淫奔在逃,及被人捉获,则无词 矣。

强奸不分已成未成,致逼妇女自尽身死,指证若实, 法宜坐抵。何者?强奸已当问绞,况因奸致死,是二辟 也,何可轻纵。若妇人及年十三岁以上女子,奸虽已 成,而妇女无恙,又不声说,则“强和”皆未可知。有情虽 和而事发激羞,因而变怒者;有因他事失好,因而拿 奸者;有因至其室,迹不别嫌,报仇贪利而诬奸者。至 于晦夜不识面目,而止据音声衣帽,得于窃取,而指 称夺获,皆不可草率坐奸。以后问官。凡妇女以和奸 发觉,激羞自尽,或被父母本夫殴打,因而自尽身死 者,逼非奸夫,又无威状,难以因奸威逼致死,坐奸夫 之罪。盖和奸之罪两杖,彼奸妇事发,逼于别人,奸夫 自有应得罪名耳。

上无教化,则下无见闻。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及雇 工人奸家长妻者,于法皆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 弟亡而收其妻,谓之“就和。”父母主婚,亲戚道喜者,世 道不明,罪岂专在百姓哉?凡遇此等狱情,有司自当 审处何人主婚,有何证验。仍先将律法遍晓。愚民有 改正离异者免究。勿听讦告之言,轻成大狱也。 贫家男女易杂,小民名节多轻,非若士夫之家,严内 外以远别,有礼义以养心。故愚民、贫民,不可遽责以 圣贤之道。凡决此辈奸情,不可细拘文法,当有法外 之精意焉。

《听讼》民间苦事,莫甚于株连健讼。刁民往往一词牵 告三二十人报仇罔利。中间紧关犯证,十无二三。此 等奸顽,岂宜听信。各掌印官凡遇受词日期,俱要当 堂审问。无干者即与勾除。毋得一概发房出票,累苦 小民。

勾摄犯人,动差皂快,此庸吏之套习,实小民之大殃 也。近日革弊爱民之官,多用原告自拘。夫两仇相见, 势必起争,妄称抗违,以激官怒。亦有添差地方保伍 同拘者,此是换名之皂快,需求陵虐,与皂快同。至于 原告系是妇人自拘,尤为不便。若止以原状或红票 付告人,令其递与干证。干证持之,呼唤被告,约会同 来,果系冤诬,听从被告诉状。至日同理,则干证者事 内之人,毕竟不免到官。彼若有所需求,自是有人买 嘱,亦不恃勾摄之势矣。是闾阎省一皂快之害,而公 堂馀一差遣之人也。贤者试一思之。

上司批词,果系徒罪以上,方许差人勾摄。凡公差勾 摄,往反百里者,不得限过三日。若第五日不投到者, 计日加责。仍问犯人有无需索陵虐。或用十数手牌, 上书“公差有无需索陵虐”七字。其“有无”二字,令犯人 自填,听审之时执进。庶限近不得久行吞噬,防严不 得大肆贪残。即不能尽革奸弊。然省一分一分受赐, 省,一人一人免害矣。

皂快拘人到城,引领相识饭店,任情破费酒食,招包 娼妇,心满意足,才来投到。或妄禀人犯不齐,或指称 关卷未到,有司不察;或令各讨保人,或令原差带押, 甚者挂搭轮押,经年累月,放赵甲而留钱乙,卖正犯 而拘家属,种种扰民,皆问官惰慢之罪。以后词讼,无 论难易,拘究,但过三月不结者,问官以才力不及注 考。

吏书骚扰科索,全凭牌票。有司朱押牌票,多不经心。 彼或乘忙倦之时,或当微暧之会,便将一二百张口 称未完,前件用印判日,中间言语重轻,任其乱写,事 体缓急,任其报票。红单一出,打点即来。遂意则将票 停阁,不足则再三写催。有司信实,何曾查某事曾催 几次,某票有无回销哉?监司骚扰郡邑,守令骚扰闾 阎,此居其半。掌印官将一切前件到日,分急中缓三 等为三袖折,责令该房自限某事何日可完,即注折 上,难完者许其禀官,易完者照限督催,分别既明,方 准出票。有司每日看折勾销前件,一事完即勾,一事 违限者计日加责。是官斧而吏凿也。彼且办事之不 暇,而何暇愚我以行私哉!

问事以投到先后为序,不许吏书以受财多寡为后 先。但本日投到者,本日即问,虽极忙不可过二日。其 状内情节罪名,未问之先,预为料理。一问之后,即时 画供,当堂分付某人应徒几年,某人应杖几十,审力 有无,填写印票。无力者即时杖释,有力者令其自限 何日完纳,即将发落单票付与干证,令其催纳。如果 难完。干证至日改限。盖干证住居多与犯人相近。押 保催纳。最为便宜。不犹愈于皂快乎。

凡审赃审力先看犯人力量。如果力量不堪。干证不 肯保押者。多系贫难棍徒。入官给主之赃不宜多坐仍不宜逼认有力。以致追迫太苦。前件难完上下俱 不便也。

小事不宜轻问罪。按,高皇帝《教民榜文》云:“户婚田土、 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长断决, 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罪,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 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 化外,及后开老人里甲合理词讼条款中,如窃盗等 项,虽律有常刑,多为怙终者设,其初犯者及轻小事 情,止付里老剖断,不欲遽刑罚之,其恤民之仁至矣。 为民父母者,宜体此意,一切词讼,审系轻小事情,便 与发落,不必取供问罪,止将原词立案而已。虽不专 用里老剖断,庶不失教民榜文之意。奈何在外有司 官员,不论事情大小,概引不应得为而为,又只用事 理重者,及至审力,又不论其人贫富,概坐有力。稍有 力虽赎锾止三两一两有奇。官之所得苦不丰,而自 贫民当之。至有鬻妻子以完官,捐身命于一讼者,岂 不痛哉!至于下“不合”二字,全不照管律条,如斗殴傍 人,则曰“不合不行劝阻。”徒夫在逃,则曰不合锁押乞 食;告找田地价,则曰“不合勒掯不与。”如此类甚多,皆 是律外生法,科索无罪,上司官当严为申饬。凡律条 无罪而妄下“不合”字样,及有应得罪名,辄用“不应得 为而为”,事理重者,不分批词自理,俱以违制科罪,先 拿承行吏书问官另议。

已问罪者,不许重科。每见民间有事到官,已经断论 决赎讫,或原或被,意不甘服,仍赴上司衙门告准发 问,问官又重科罪。此大失律意,而上司曾无查驳,非 必尽利赎锾,盖亦习而不察耳。《名例律》云:“二罪以上 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轻罪先发,已经 论决,重罪后发,通计前罪以充后数。盖一人之力量 几何,岂堪罪而又罪?体恤至此,仁之至也。假如十罪 俱发,亦止科一罪,而乃于一罪再三科之,岂《律》意哉? 为上司官者,遇有此等申详到日,须查前此已未发 落。已发落者,准其免科,未发落者,方行决赎,亦省刑 便民之一事也。

凡问事毕,系申详上司者,除摆站以上拘禁候详发 落外,其馀即日释放,止令歇家报名。听候详允之日, 将发落《单票》给与歇家,转付干证,讨限完纳,不许一 概羁留。其事在别州县者,移文别州县催纳实收,即 令申缴。如有迟延者,许问事衙门呈究。

犯人发驿,原为工作,如京师炒铁运炭之类。近日恐 其逃走,止令押锁乞食,甚失本意。以后徒罪人等,有 做一切官工者,官给饭食,一日准一日;自备饭食,一 日准二日。有情愿驿中奔走效劳者,与做工同,申准 原批,“司道折限满日释放。”

发配,名轻于充军,而实等于死罪。彼惯奸积猾,或买 免驿吏,或挟制驿丞,或寻情嘱托,公然在家觅人点 站,不待言矣。其穷苦老疾及家中无供之人,乞食不 前,坐卧湿地,或官吏要索,横肆陵虐,至于伤命,只报 相埋,情甚可恨。近日问官,有因诬告人杖罪加三等 而入于徒者,诬告死罪未决,何以加焉?此泥于法而 不达于理者,其官之才识可知。驿官如遇病囚,即申 州县调理,或掌印官验明,姑令保放调养,或收入州 县调养,病痊照日补役。但有不呈州县而报死者,该 驿官吏以“陵虐”致死,提问罢斥。果系别情者,定拟抵 罪。

革前应赦罪犯被人告发者,或财物当给主,或地宅 当还人,依律处断,重加责治可矣。近见各衙门往往 以万历十年以前事犯拟罪,而吏犯赦前过名依旧 降格,甚悖明诏。问刑衙门不可不知。

《洗冤录》:“凡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后中节,中 节后本节。本节后肢骨。肢骨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 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 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 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 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前者横髃骨,横髃骨前者” 髀骨,髀骨中陷者血盆,血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嗓 喉,嗓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胲。胲两傍者曲颔, 曲颔两傍者颐,颐两傍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 曲鬓,曲鬓上行者顶,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 者目,目两傍者两小眦。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 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 者钗骨。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骨。腿 骨下可屈曲者,曲。曲。“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 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䯒骨,䯒骨下左起高大者两 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 骨;跂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 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跌,跌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 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生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子身刺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 入骨内,否则不入。

检骨若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 前被打,分明如阴雨不可检,则用煮法。

殴死者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水冲不去,甲蹙 方脱,肉贴处痕损。

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染骨其色必变 黑暗,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 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

“自缢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则口 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 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 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 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炙斑痕,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 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 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 至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 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县头颈身死则痕 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顶帕等物,又在低处,则 痕迹浅。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缢者,眼合唇开,齿咬舌出, 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自缢物,只在 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 一寸馀,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

被人勒杀假作自缢者,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 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惟有生勒,未死间 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 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 后发际,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 下,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搊著,即喉下有衣衫 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溺水尸男仆女仰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 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著响。落水则手眼微 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 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鞋内各有沙 泥,口鼻内有水沬,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磕擦损 处。若检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疱。

诸自投井,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砂 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推入与自落井,则手 开眼微开;“自投井”,则眼合手握。

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 即难作他物,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者,并作他物痕 伤。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 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他物打著,其痕即斜长或横 长如拳,手打著即方圆如脚,足踢比拳手分寸较大。 凡自割喉下死者,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 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 髻紧。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 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 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著气喉,即死。若将刃 物自斡著喉下、心前、腹上,但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 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 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 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 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

凡被杀伤死者,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皮肉 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 者,亦必背上有伤著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 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 刃物斫著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 用刀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剌著,须用手捏看 其骨损与不损。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 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 烧著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及因老病失火 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在胸前,两膝亦 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凡被热汤泼伤者,皮肉皆拆,皮脱。白色著肉者亦白, 肉多烂赤,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 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疱两后。 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 不同。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 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甚者遍身黑肿, 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 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 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鬓发浮,不堪洗。未死前 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突出”, 针灸死者,须勾医人验鍼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 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鍼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凡定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 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 有浓水兼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 “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挞皮紧硬去处;如日数 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将养不敷,致命身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绊所在,并屋高 低失脚处。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 物擦磕痕。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定有血出。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若以外 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 内流出青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便溺污 衣。

凡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 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驴足 痕,小牛角触著,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著处多在心 头、胸前,或小腹、胁肋。

凡被车轮拶死者,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著处, 多在心、胸、胁、肋。

凡被雷震死者,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 眼闭,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著处皮肉紧哽而 挛缩,上身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 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著,从上至 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内不损胸项背膊上,或 有似篆文痕。

凡虎咬死者,肉色黄,口眼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 出,有舌舐齿咬痕迹。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 背,月尽咬两脚,猫咬鼠亦然。

凡蛇虫伤死者。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 黄水流。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

凡醉饱死者,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即是腹 胀心肺致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 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痿。

听断部外编[编辑]

《搜神记》:秦始皇时有王道平,长安人也。少小之时,与 同村人唐叔偕女小名父喻,容色俱美,誓为夫妇。寻 王道平被差征伐,落陷南国,九年不归。其父母见女 长成,即聘与刘祥为妻。女以与道平,言誓甚重,不肯 改事。父母逼迫,不免出嫁刘祥。经三年,忽忽不乐,常 思道平忿怨之深,悒怏而死。死经三年,道平还家,乃 诘乡人:“此女何在?”乡人曰:“此女意在于君,被父母逼 迫,嫁与刘祥,今已死矣。”平问墓在何处?乡人引往墓 所,平悲号哽咽,三呼女名,绕墓悲苦,不能自止。平乃 祝曰:“我与汝立誓天地,保其终身,岂料官有牵缠,致 令乖隔,使汝父母嫁与刘祥,既不契于初心,死生永 诀。然汝有灵圣,使我见汝平生之面;若无神灵,从兹 而别。”言讫,又复哀泣。逡巡,其女灵魂自墓而出,问平: 何处而来,良久契阔:“本与君誓为夫妇,以保终身,为 父母强逼,乃出聘刘祥,已经三年。日夕忆君成病,结 恨致死,乖隔幽途。然念君宿愿不忘,再求相慰。妾身 未损,可以再生,还为夫妇。且速开冢破棺,出我必活。” 道平审言,乃启墓门“扪看之,其女果活,乃结束随道 平还家。其夫刘祥闻之,惊怪,申诉州县,检律断之无 条。乃录状奏王,王乃断还。道平为妻,寿年一百二十 岁。”实谓“精贯于天地,而获感应如此耳。”

《还冤记》:汉时王济左右尝于暗中就婢取济衣物,婢 欲奸之,其人云:不敢,婢言若不从我,我当大叫,此人 卒不肯,婢遂呼云:“某甲欲奸我”,济即令人杀之,此人 具自陈诉,济犹不信,故牵将去,顾谓济曰:“枉不可受, 要当讼府君于天。”后济乃病,忽见此人语之曰:“前具 告实不见理,今便应去。”济数日卒。

《昨梦录》:开封尹李伦,号李铁面,命官有犯法当追究 者,巧结形势,竟不肯出。李愤之,以术罗致之,至又不 逊,李大怒,真决之。数日后,李方决府事。有展榜以见 者,厅吏遽下取以呈,其榜曰:“台院承差人某。”方阅视, 二人遽升厅,怀中出一椟云:“台院奉圣旨推勘公事, 数内一项,要开封尹李伦一名前来照鉴”云云。李即 呼厅司,以职事付少尹,遂索马,顾二人曰:“有少私事,

得至家与室人言乎?”对曰:“无害。”李未入中门,觉有蹑
考证
其后者,回顾则二人也。李不复入,但呼细君,告之曰:

“平生违条碍法事,惟决某命官之失,汝等勿忧也。”开 封府南向,御史台北向,相去密迩。伦上马,二人前导, 乃宛转缭绕,由别路自辰巳至申酉,方至台前。二人 曰:“请索笏。”李秉笏,又大喝云:“从人散”,呵殿皆去。一人 乃呼阍者云:“我勾人至矣。”以椟付阍吏,吏曰:“请大尹 入。”时台门已半掩,地设重限,李于是搢笏攀缘以入, 足跌颠于限下。阍吏导李至第二重,阍吏相付授如 前。既入则曰:“请大尹赴台院。”自此东行,小门楼是也。 时已昏黑矣。李入门,无人问焉。见灯数炬,不置之楣 梁间,而置之柱础。廊之第一间,则紫公裳被五木捩 其面,向庭中。自是数门或绿公裳者皆如之。李既见, 叹曰:“设使吾有谋反大逆事,见此境界,皆不待捶楚 而自伏矣。”李方怪无公吏辈,有声喏于庭下者。李遽 还揖之。问之,即承行吏人也。白李请行吏前导,盘绕 屈曲,不知几许。至土库侧,有小洞门,自地高无五尺。 吏去幞头,匍匐以入,李亦如之。李又自叹:“入门可得 出否?”既入,则供帐床榻裀褥甚都。有幞头紫衫腰金 者,出揖李曰:“台官恐大尹岑寂,此官特以伴大尹也。” 后问之,乃监守李狱卒耳。吏告去,于是捶楚冤痛之 声四起,所不忍闻。既久,忽一卒持片纸书云台院,问 李某因何到院,李答以故。去又甚久。又一卒持片纸 如前,问李出身以来,有何公私过犯,李答并无过犯, 惟前真决命官为罪犯。去又甚久。再问李:真决命官 依得祖宗是何条法?李答祖宗即无真决命官条制, 时已五鼓矣。承勘吏至,云:“大尹亦无苦事,莫饥否?”李 谓自辰巳至是夜,五鼓不食,平生未尝如是忍饥。于 是腰金者相对饮酒五杯,食亦如之。食毕,天欲明,捶 楚之声乃止。腰金者与吏请李归,送至洞门,曰:“不敢 远送,请大尹徐步勿遽。”二人阖洞门,寂不见一人,李 乃默记昨夕经由之所,至院门,又至中门,及出大门, 则从人皆在,上马呵殿以归。后数日,李放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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