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4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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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四卷目錄

 聽斷部雜錄

 聽斷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四卷

聽斷部雜錄[編輯]

《春秋元命》:「苞樹棘槐,聽訟於下。棘,赤心有刺。」言洽人 情者,原其赤心,不失實事,所以刺人情,令各歸實。槐 之言歸也,情見歸實也。

《亢倉子政道》篇:「人情失宜,主所深恤。失宜之大,莫痛 刑獄。夫明達之才,將欲聽訟,或誘之以詐,或脅之以 威,或開之以情,或苦之以戮,雖作設權異,而必也公 平。故使天下之人,生無所於德,死無所於怨。夫秉國 建吏,持刑若此,可謂至官。」

《淮南子時則訓》:「孟秋之月,命有司審決獄,平詞訟。」 西方令曰:「審用法,殺必辜。」

《北方令》曰:「斷罰刑殺當罪。」

《說苑政理篇》衛靈公問於史鰌曰:「政孰為務?」對曰:「大 理為務。聽獄不中,死者不可生也,斷者不可屬也,故 曰:大理為務。」少焉,子路見公,公以史鰌言告之。子路 曰:「司馬為務。兩國有難,兩軍相當,司馬執枹以行之, 一鬥不當,死者數萬,以殺人為非也,此其為殺人亦 眾矣,故曰:司馬為務。」少焉,子貢入,公以二子言告之, 「子貢曰:『不識哉!昔禹與有扈氏戰,三陳而不服,禹於 是修教一年,而有扈氏請服。故曰:『去民之所事,奚獄 之所聽?兵革之不陳,奚鼓之所鳴?故曰教為務也』』。」 李氏《刊誤》:「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禮》『三槐九棘,槐者, 懷也,上佐天子,懷來四夷。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 皆三公九卿之任也。近代惟大理得言』」棘,卿下寺則 否。九卿皆樹棘木,大理則於棘下訊鞫其罪,所謂「大 司寇聽刑於棘木之下。」

《鄰幾雜誌》:陸參宰邑,判訟田狀云:「汝不聞虞芮之事 乎?」耆司不受,再執詣縣,云:「不曉會得。」再判云:「十室之 邑,必有忠信。」

《宋景文公筆記》:「《春秋》者,天下之正法也。孔子有王天 下之才,而不得位,故見其志於《春秋》。是以引天下之 譽褒之,賢者不敢私;引天下之議貶之,姦人不敢亂。 故漢人以《春秋》決獄,所以法仲尼也。」

《緗素雜記》慮囚,《漢書何武傳》云:「武為揚州刺史,行部 錄囚。」又「雋不疑為京兆尹,每行縣,錄囚徒還,其母輒 問有所平反,活幾何人。」顏師古注云:「省錄之,知其情 狀,有冤滯與不也。」今雲「慮囚」,本錄聲之去者耳,音力 具反,而近俗不曉其意,訛其文為思慮之慮,失其源 矣。又按《後漢盧延傳》云:「帝乃臨御道之館,親錄囚徒。」 又《張奮傳》云:「和帝幸洛陽獄錄囚徒。」又《漢·百官志》云: 「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湖廣元縣邑 囚徒皆閱錄視參考辭狀,有侵究者,即時平理也。」又 應奉為郡決曹史,行部四十二縣,錄囚徒數百千人。 又《北史》:太和四年,帝親錄囚徒。二十年,幸華林園親 錄囚徒。隋開皇二年親錄囚徒。《前漢書》及《南、北史》皆 謂之錄囚徒。而《新唐史·本紀》云:「甲午慮囚」,或云:癸亥 慮囚,或以旱慮囚,或遣使慮免汝州輕繫。皆以「錄」為 慮。余按,《太元》云:「蹛於狴獄,三歲見錄。」《集韻》云:「錄音良 倨切,寬省也。」蓋唐亦循襲舊史語言,以錄為慮,未之 改耳。顏氏所謂近俗不曉其意,訛其文為思慮之慮, 蓋指唐人言也。故劉餗《嘉話》稱:「高祖平京師,李靖見 收,太宗慮囚見靖,引與語,奇之。」又王涯《說錄》通作慮。 此唐人用「慮」字之明驗也。

《官箴》:「嘗見前輩作州縣或獄官,每一公事難決者,必 沉思靜慮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則是非判矣。是道也, 惟不苟者能之。」

予嘗為泰州獄掾,顏岐夷付以書,勸予治獄次第,「每 一事寫一幅相戒,如夏月問罪人,早間在西廊,晚間 在東廊,以辟日色之類。又如獄中遣人勾追之類,必 使之畢此事,不可更別遣人,恐其受賄已足,不肯畢 事也。又如監司郡守,嚴刻過當者,須平心定氣,與之 委曲詳盡,使之相從而後已。如未肯從,再當如此詳 盡,其不聽者少矣。」

《暇日記》:杜三丈和叔說:「往來史沆都下鞫獄,取水晶 十數種以入,初不喻,既出,乃案牘故暗者。水晶承日 照之乃見。」

《讀書鏡》:蔡襄自給事中、三司使除禮部侍郎、端明殿 學士,知杭州。初,英宗入為皇子,中外相慶,知大計已 定矣。既而稍稍傳言,有異議者指蔡襄一人。及即位, 始親政,每語及三司事,便有忿然不樂之意,蔡公終 以此疑懼請出。既有除命,韓琦因為上言:「蔡襄事出流言,難以必信。前世人主以疑似之嫌,害及忠良,可 以為鑒。」歐陽修亦啟曰:「或聞蔡襄文字尚在禁中,陛 下曾觀之否?」上曰:「文字即未曾見,無則不可知其必 無。」修奏曰:「若無文字,則事未可知,就使陛下曾見文 字,猶須更辨真偽。往時夏竦欲陷富弼,乃先令婢子 學石介書字,歲餘學成,乃偽作介與弼書,謀廢立。事 未及上,為言者廉知而發之。賴仁宗聖明,弼得免禍。 至於臣丁母憂,服闋初還朝,有嫉忌臣者,乃為撰臣 一劄子,言乞沙汰內官,欲以激怒群奄。是時家家有 本,中外喧傳,亦賴仁宗保全,得至今日。由是而言,陛 下曾見文字,猶須更辨真偽,何況止是傳聞疑似之 言,何可為信?」上曰:「官家若信傳聞,蔡襄豈有此命?」真 廟時,有卜者上封事,言干宮禁,上怒,令捕之繫獄,坐 以法,因籍其家。得朝士往還書牘,上曰:「此人狂妄,果 臣寮與之過從,盡可付御史獄案劾。」王旦得之以歸, 明日獨對曰:「臣看卜者家藏文字,皆與之算命,選日 草本,即無言及朝廷事。臣託往來,亦即令推步星辰, 其狀尚存。」因出以奏曰:「果行,乞以臣此狀同問。」上曰: 「卿意如何?」旦曰:「臣不欲以此卜祝賤流,累及朝廷。」上 乃解。公至政府,即時焚卻。繼有大臣力言乞行,欲因 而擠之。上令中使再取其狀,旦曰:「得旨已盡焚之。」事 乃寢。余嘗謂古今文字之禍,其端有三:或君子以此 攻擊小人,而為背城一戰之舉;或小人以此排陷君 子,而為打盡一網之謀;或有山人遊客攪亂於小人 君子之間,而為快心報復之計,國家若遇此事,執政 從中調停,而諫臣不得從旁過為窮究,則庶乎群渙 而黨解矣。且一切私揭冤單,歌謠謗帖,皆不必論其 真偽是非,但俱付之祝融一炬,豈不為天地間潔淨 了無數齷齪公案。

寒檠,膚見爭證。昔者秦緩死,其長子得其術而醫之 名齊於秦緩。其二三子者不勝其忌,於是各為新奇, 而託之於父,以求勝。其兄非不愛其兄也,以為不有 以異於兄,則不得以同於父,天下未有以決也。他日 其東鄰之父得緩枕中之書而出以證焉,然後長子 之術始窮於天下。少史子曰:「有所訟者,必有所質也。」 苟不稽實,訟可聽乎?是以爭雞之訟,有菽粟之證;爭 牛之訟,有放歸之證;辨賊之訟,有摸鐘之證。否則鼠 牙雀角,穿屋穿墉者,誰能勝其辨耶?豈惟辨醫緩三 子之術而已哉?故曰「簡不聽」,又曰「閱實其罪。」

《大明律慎刑說》:「人命殺人之獄,謀故者少,鬥毆者多。 而鬥毆之律,重在保辜。」謂以毆傷之人,責付毆者調 理醫療,照律立限,限滿之日,定罪發落。蓋毆傷者之 親屬,自非慈親孝子,鮮不利其死,以為索詐財物之 地。而毆人者惟恐其死,要己命抵償,則凡可以生全 之者,無所不至。是一件相打公事,活得兩人性命,乃 律之良法美意也。每見有司官員,凡遇此等狀詞,多 視為末務,不即拘審,相驗傷痕。即已相驗,亦不責付 被告調理,恣原告之所為之,故被傷者十死八九。既 死之後,知法者赴官陳告而已。玩法者扛屍上門,聚 眾打搶,囊篋一空,門窗盡碎,然後告官,官府又不即 時相驗,雖即時相驗,又往往差委佐貳、首領官員,其 可信任者已少矣。及至檢驗之時,檢官嫌其凶穢,不 肯近屍。又犯人杻鎖跪棚,多不同看,惟有屍親仵作, 喝報屍傷,或多增分寸,或亂報青紅。間有犯人與屍 親爭傷,而檢官竟不經目,止執一筆為《仵作謄錄》耳。 及再更檢官,再更仵作,或暗賣屍格,約與雷同分寸, 或意欲輕重,多增疑似傷痕。駁而又駁,檢而又檢,是 死者既以梃刃喪命於生前,又以蒸煮分屍於身後, 何其酷哉!今勸宰州縣者,著為《絜令》,凡有鬥毆之事, 地方即時首報。若陳告者已至而地方未報,即重責 之。人命屍親,不是父兄伯叔,便是弟姪妻子,被毆之 日,即自解衣,眼同見證。要見被毆之人年若干歲,某 月某「日某時,被某人某人用何兇器毆打某處見今 某處斜傷,長若干,闊若干,某處圓傷,橫若干,圍若干, 青色紅色,有腫無腫,曾否皮破骨裂?某某見證,即照 狀式告辜到官。官審地方,果係重傷,即不許扛抬到 城,恐破傷處中風致殞」,即時親行,或委廉明佐領,匹 馬肩輿,少帶人從,督同折傷科醫士,攜帶合用膏散 詣彼相驗,登記傷痕,令醫敷貼整理,限以保辜日期, 責令兇犯領至家中用心調治。案候在官身死之日, 即照狀式告檢官照辜狀原供傷痕依法檢驗。平時 常讀《洗冤》等錄,臨期務須親驗致命等傷,稍有疑似 即加審覆。耐煩一刻,即可為他日干連人等全活數 命。果係裝誣,明立文案,以杜後端。果係正犯即取具 供招,以塞求請。仍嚴責吏仵眼同原被干証,取「四不」 扶同甘結定招。擬罪之時更須萬分詳慎。務使情節 瞭然明白。此心確然痛快。庶生死兩不含冤亦省後 來屢駁屢勘耽延屢歲累苦多人耳。如被毆不告辜 限者,除登時打死及在三日之內者姑准檢究外,其 餘死後告人命者,俱以假傷騙詐及自毆誣人論,不

准頂正人命。若人命不先告官,而乘機糾眾扛屍上
考證
門,搶財傷人者,縱是實的,抵命之外,亦須引例問遣。

其辜限之日,係隔月者,要查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 之界,不可不慎也。大抵屍當速相而不可輕檢,骸可 詳檢而不可輕拆。凡上司官招擬批駁,情節不「明者, 止審情節;屍傷欠確者,方檢屍傷。不得一概煩擾,以 致生死苦累,獄情畫地,人命關天,為民父母者,念之 哉,念之哉!」

「有致命之處,有致命之傷:頂心、囟門、耳根、咽喉、心坎、 腰眼、小腹、腎囊,此速死之處。腦後、額角、胸膛、背後、脅 肋,此必死之處。肉青黑,皮破、肉綻,骨裂、腦出、血流,此 致命之傷。」致命之傷,當速死之處,不得過三日;當必 死之處,不得過十日。若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極重 之傷,而非致命之處,雖死於限內,當推別情,不可一 概坐死,況死於限外乎。

一、致命重傷。當致命要處,死於登時,或三日之內,原 告干證,定執某物毆某處。只宜於所毆之處,檢驗傷 痕,既免死者翻屍,又免生者冤誣。何者?人生一世,自 少至壯,或失足磕跌,或疾病捶按,或生瘡被擊,或負 重著堅,血不流行。傷輕與新傷,著骨則紅,日久則消。 重傷與久傷,著骨則青,終身不散。試將病死之人,細 一蒸刷,果全身一副白骨,則檢驗正足憑信。近日問 官全不理會原告證人,本說「耳根一下打死」,而渾身 檢驗動數十處傷痕,上司以傷痕不對為駁詞,問官 增毆打情節為比對。有左右傷痕,尺寸青紅,不差分 毫者。如以為毆,豈兩手執一般兇器而對擊乎?有昏 夜醉後群毆,而定執某人打某處者,雖毆者亦不能 自知其所毆之處,不能自記其所毆之數,而況證人 乎?大抵共毆只坐毆人因由,檢傷只重原傷的處。慎 毋刻舟膠柱,致有冤情。慎勿含糊摸稜,致多駁案。 上司數批檢問,非以求同,正謂恐有冤抑,相與平反 耳。每見承委官員不以人命為重,或恐前官怨恨,不 敢異同;或因犯者富豪「不肯開釋,或觀望上官之批 語以為從違,或描寫歷來之成案以了己事。如此存 心,公耶私耶?倘有毫髮冤情,其罪重於初審。何者?獄 情不始於我,而死刑實成於我也,天地神明,豈無知 哉?」以後委勘人命重事,務擇正直仁厚官員,持虛秉 公,細加鞫審。或前官怨我立異,或後官與我不同,總 付之無心。蓋眾官同勘一事,原為此事虛實,同勘一 人,原為此人生死。豈以求媚人、求勝人哉?此心不克, 人品可知矣。

昏夜被殺,見證無人,及屍無下落者,只宜案候密訪, 不可妄聽執猜,鍛鍊成獄。近世恥無摘伏之明,多成 附會之罪。《書》曰:「罪疑惟輕。」又曰:「寧失不經。」夫以皋陶 為士,安有罪疑不經之人,何可寧失?古人猶過慎如 此,吾人未必過皋陶,奈何必欲牽合羅織,以成人之 死耶?

屍親遞攔詞,除卑幼於尊長須要根究明白,斟酌准 埋外。其親祖父母之於子孫、夫之於妻,但遞攔詞免 問者,果非致命破損重傷、死於當日,不必過於搜求, 即與准埋。立案備照。其人命事情,屍親未曾遠出,不 當年告發而告於一年之外,及不係有服之親而傍 人訐告,及不係正告事情而繫於「切思」之下開於粘 單之中者,不問虛實,俱不准理;如有妄准,以興大獄, 擾多人者,其人之不肖可知矣。

有等姦民,買屍做傷,妄告人命,訪得人家新葬,問其 是女是男,多者數十金,少者十數金。貪財姦民,不顧 血屬,情願賣與檢驗,自己投作證人,又買仵作,以皂 礬、五棓、蘇木等製造淺淡青紅等傷,任口喝報。檢官 既不經目,即看亦不細察,曾有誣成大獄者。此係法 外之姦,故無擬罪之律。以後問官審出真情,買屍賣 屍,俱引《開棺見屍律》,問以死罪。其賣者仍分有服、無 服、卑幼、尊長,依律定擬。決不可止擬誣告徒罪。既不 得律意,且無以懲大姦也。

「盜情。」地方失盜,保甲人等負疏虞之罪,快壯人等懼 比較之嚴,彼此扶同,胡疑妄指。即將平人及曾為竊 盜及乞食貧民,巧拿怪綁,異拷嚴鞫,手執失單,逼之 招認。不合則捶楚亂加,偶合,則令招夥盜。既招,則押 吏同拿,仍照前法榜掠,致之展轉相誣。甚者授之口 詞,使之攀齩。夫正賊不苦訊,固不招承;良民受非刑, 何所不認。然則快壯之言,何可據哉。以後快壯拿賊, 除大盜拒捕曾毆公差,許其打傷不罪外,其餘止許 綁縛到官。掌印官先驗傷痕,如拷打骨肉有傷者,快 壯重懲革役有致命重傷者,不分盜之真假,限內身 死者,許家屬告發,定擬償命。

「大盜所招夥盜,須差快壯訪拿此輩。」一執紅票,閭閻 所至驚擾。盜未獲,則攀其旁親遠族同緝;或誣其妻 父母舅窩藏,索取財貨酒食,仍令遠近跟捉,拋家棄 業,騷擾多端。賊既獲,則令其攀齩富豪寄贓,盈其谿 壑之欲;或指授讎人同盜,使受敲扑之苦。株連蔓引, 人人自危。及事定告官,而昏庸有司私其快壯,仍罪 告人,深可痛恨。以後快壯訪知正賊所在,即稟所在正官,同所在地方保甲協力捕捉。所在官不從,致令 賊逃者申究。但不許牽累以上無干平民。官不嚴禁, 即是才力不及,當署下考矣。

《鄉約保甲法》行,家家盡在稽查之中。雖傭作乞丐之 人,動靜出入,不能欺同約及一甲四鄰耳目。假使平 日為盜,即當合約報官,平日善良而被賊攀誣者,即 當合約保救。要見某人平日本分生理全無,非為某 家某日失盜,本人某日在家,如虛同罪,甘結到官,問 官即當存結聽保。如後訪得實而本犯脫逃者,保人 一例重究,仍責捕緝。惟是同約之人皆是盜賊,便無 可奈何。倘一鄉不為盜,豈容一人為盜而百口保之 哉!即不敢公訐為賊,亦不敢公保真賊矣。

「賊犯到官,便須親審。近見幾處掌印官,憚於任事,懶 於推鞫,輒批佐貳首領等官,令之摘詞具獄。彼官小 而不擔當,識庸而不精細,惟快壯為指揮,以夾打為 上策。況審賊而原捕在旁,但聞一語稱冤,快壯且喝 且稟,甚者恨其反覆,討出外面,從新拷掠,具招上堂。 彼數經殘創,已自消魂,非係潑耐之人,誰敢堅執辨」 訴?掌印官十九抄其原供,通詳院道,「如近日祁縣黃 典史,情未問真,腿已夾折,深可痛恨。」以後掌印官首 不親問,只批佐貳者,即係不肖官員,無論有冤無冤, 以才力不及參降三次不改者,參究拿問。

掌印官審盜,惟在隔別細心,察其情狀。蓋真偽之情, 辭色自別;虛捏之語,辯問則窮。我多方以辯之,則掩 護之術不及卒備,無備之言,不及會同。往復參錯,真 情自見。至於隔別之報,盜數同、贓數同、期會同、事跡 同,即無贓而盜可知矣。或言人人殊不可驟加嚴刑, 亦當耐心細鞫,或設法密訪。人命之疑獄亦然。仁人 心苦,智者識精,當必自有妙法。但問刑謂之審,具招 謂之「詳。」「詳審」二字,此聖王治獄之精意也。今之訊獄 者,幸於此兩字留心焉。無以夾棍等酷刑為第一審 法,則冤獄必少矣。

失主遞失狀,未必一一皆真,譸張者甚多,而貪冒者 居半。起贓之時,快壯通同有將本人之物勁指為贓 者;有比照失狀,取一二於典當鋪以作贓者;有獲真 贓而快壯先搜其細軟入已者;有疑似之物,失主記 不真而錯認者;有明見可愛之物而妄認者;有厭連 累之久,而妄認一二贓物,殺賊以完己事者;有為快 壯所逼,不得不認者。蒼南呂公云:「余巡海右時,有一 寡婦被劫,獲盜十人,搜贓俱在,內有女鞋一對。快壯 過寡婦家,謂之曰:『鞋當有樣』。從之。及縣官審贓,寡婦 一一俱認,問鞋曰:『我女之鞋也』。」問大小幾何?曰:「有樣。」 索家中樣比之,不爽毫髮,十人者無一語辯。臨刑不 數日矣,而大盜悉獲,真贓悉出,十人者乃得釋前贓, 蓋十人家物也。近日有將良民為盜,搜其家黃裙,指 為失主物者,失主認之。太原毛通判取當鋪黃裙數 腰,雜置堂上,失主莫知所認,妄取不一,呼良民至,則 應手而得,曰:「此吾裙也。」失主無辭,而良民遂釋。以後 有司審贓,不可草率,但失主贓物無記驗者,不可輒 坐真贓。蓋指一物殺一人,可不慎歟。

近日盜賊招冊,有贓無分毫,供稱花費無存者。要見 賣與何人,須拘何人辯認「花費無存」四字,豈宜殺人 哉?至於銀錢,雖難辯識,若本極貧之家,忽然使用方 便,要見財物何處得來,情自難掩。諺云:「指贓殺賊。」如 無贓而稱屈,寧舍賊可也。

近日治盜,有情未真、贓未獲而死於杖下者,有供招 未具而死於獄中者,招中泛稱陸續監故。天道有知 人之子,不可獨殺。今後除正賊真贓詳允奉決者,不 拘刑死、病死,聽其領埋外,其贓仗無指及情節可疑 而死於獄者,許屍親告發。問官即係昏庸酷暴,輕者 參呈降黜,重則定擬故勘。平人之律,決不輕縱。 首盜之人,不可盡信。有首夥盜而誣一二讎人,稱為 同盜者;有本身非盜,而受姦人買囑,假稱首盜,妄攀 平人者。問官傾信其言,盡拘苦審,往往搜贓不獲,死 於嚴刑。今後首賊,但有一人不真者,審有誣陷別情, 不准出首之律,仍問死罪。

大盜脫逃,拿家屬送監。蓋其妻子平日享為盜之利, 忘勸救之言,無首報之舉,即使監追,亦不為過。至於 大盜所報夥賊,縱使脫逃,原無贓物,亦將家屬送監, 已欠分曉,甚有將父母兄長送監者。古者罪人不孥, 況尊長乎?有將翁婿姑舅送監者,彼且忘其骨肉,況 疏薄乎?此皆殃及無辜,治獄之惡政也。以後攀報在 官而贓物無指者,但許案候從容訪拿,不許將家屬 送監。即係大盜脫逃,不許拿尊屬遠屬送監。倘大盜 妻子監死獄中,即准抵罪,不許更監別屬,逼要正賊, 違者以酷論。

世無窩主則盜無潛蹤。盜無定在而窩主有定在,盜 難知而窩主不難知。有司肯嚴保甲、《鄉約》之法,或行 「密訪首訏」之令,但拿真正窩主一名者,即於本犯名 下追銀五十兩充賞,自首改過者免罪。以後本州縣 窩主別州縣事發者,即將窩主所在掌印官,以昏庸參罷。

姦情原無証見,易誣而難明,故《律》稱「非姦所捕獲,勿 論。」姦婦有孕,罪坐本婦者,蓋慎之也。以後凡告姦情, 即本婦招承,亦勿准理。安知非本夫逼使騙賴,又安 知非本婦有所希圖乎?且婦女不至有孕,即姦亦勿 問,姦亦所以全婦女之名節,而免陵逼之性命,為人 父母,不當如是耶?若淫奔在逃,及被人捉獲,則無詞 矣。

強姦不分已成未成,致逼婦女自盡身死,指證若實, 法宜坐抵。何者?強姦已當問絞,況因姦致死,是二辟 也,何可輕縱。若婦人及年十三歲以上女子,姦雖已 成,而婦女無恙,又不聲說,則「強和」皆未可知。有情雖 和而事發激羞,因而變怒者;有因他事失好,因而拿 姦者;有因至其室,跡不別嫌,報讎貪利而誣姦者。至 於晦夜不識面目,而止據音聲衣帽,得於竊取,而指 稱奪獲,皆不可草率坐姦。以後問官。凡婦女以和姦 發覺,激羞自盡,或被父母本夫毆打,因而自盡身死 者,逼非姦夫,又無威狀,難以因姦威逼致死,坐姦夫 之罪。蓋和姦之罪兩杖,彼姦婦事發,逼於別人,姦夫 自有應得罪名耳。

上無教化,則下無見聞。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及雇 工人姦家長妻者,於法皆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 弟亡而收其妻,謂之「就和。」父母主婚,親戚道喜者,世 道不明,罪豈專在百姓哉?凡遇此等獄情,有司自當 審處何人主婚,有何證驗。仍先將律法遍曉。愚民有 改正離異者免究。勿聽訐告之言,輕成大獄也。 貧家男女易雜,小民名節多輕,非若士夫之家,嚴內 外以遠別,有禮義以養心。故愚民、貧民,不可遽責以 聖賢之道。凡決此輩姦情,不可細拘文法,當有法外 之精意焉。

《聽訟》民間苦事,莫甚於株連健訟。刁民往往一詞牽 告三二十人報讎罔利。中間緊關犯證,十無二三。此 等奸頑,豈宜聽信。各掌印官凡遇受詞日期,俱要當 堂審問。無干者即與勾除。毋得一概發房出票,累苦 小民。

勾攝犯人,動差皂快,此庸吏之套習,實小民之大殃 也。近日革弊愛民之官,多用原告自拘。夫兩讎相見, 勢必起爭,妄稱抗違,以激官怒。亦有添差地方保伍 同拘者,此是換名之皂快,需求陵虐,與皂快同。至於 原告係是婦人自拘,尤為不便。若止以原狀或紅票 付告人,令其遞與干證。干證持之,呼喚被告,約會同 來,果係冤誣,聽從被告訴狀。至日同理,則干證者事 內之人,畢竟不免到官。彼若有所需求,自是有人買 囑,亦不恃勾攝之勢矣。是閭閻省一皂快之害,而公 堂餘一差遣之人也。賢者試一思之。

上司批詞,果係徒罪以上,方許差人勾攝。凡公差勾 攝,往反百里者,不得限過三日。若第五日不投到者, 計日加責。仍問犯人有無需索陵虐。或用十數手牌, 上書「公差有無需索陵虐」七字。其「有無」二字,令犯人 自填,聽審之時執進。庶限近不得久行吞噬,防嚴不 得大肆貪殘。即不能盡革奸弊。然省一分一分受賜, 省,一人一人免害矣。

皂快拘人到城,引領相識飯店,任情破費酒食,招包 娼婦,心滿意足,纔來投到。或妄稟人犯不齊,或指稱 關卷未到,有司不察;或令各討保人,或令原差帶押, 甚者掛搭輪押,經年累月,放趙甲而留錢乙,賣正犯 而拘家屬,種種擾民,皆問官惰慢之罪。以後詞訟,無 論難易,拘究,但過三月不結者,問官以才力不及註 考。

吏書騷擾科索,全憑牌票。有司硃押牌票,多不經心。 彼或乘忙倦之時,或當微曖之會,便將一二百張口 稱未完,前件用印判日,中間言語重輕,任其亂寫,事 體緩急,任其報票。紅單一出,打點即來。遂意則將票 停閣,不足則再三寫催。有司信實,何曾查某事曾催 幾次,某票有無回銷哉?監司騷擾郡邑,守令騷擾閭 閻,此居其半。掌印官將一切前件到日,分急中緩三 等為三袖摺,責令該房自限某事何日可完,即註摺 上,難完者許其稟官,易完者照限督催,分別既明,方 准出票。有司每日看摺勾銷前件,一事完即勾,一事 違限者計日加責。是官斧而吏鑿也。彼且辦事之不 暇,而何暇愚我以行私哉!

問事以投到先後為序,不許吏書以受財多寡為後 先。但本日投到者,本日即問,雖極忙不可過二日。其 狀內情節罪名,未問之先,預為料理。一問之後,即時 畫供,當堂分付某人應徒幾年,某人應杖幾十,審力 有無,填寫印票。無力者即時杖釋,有力者令其自限 何日完納,即將發落單票付與干證,令其催納。如果 難完。干證至日改限。蓋干證住居多與犯人相近。押 保催納。最為便宜。不猶愈於皂快乎。

凡審贓審力先看犯人力量。如果力量不堪。干證不 肯保押者。多係貧難棍徒。入官給主之贓不宜多坐仍不宜逼認有力。以致追迫太苦。前件難完上下俱 不便也。

小事不宜輕問罪。按,高皇帝《教民榜文》云:「戶婚田土、 鬥毆相爭一切小事,須要經由本里老人里長斷決, 若係奸盜詐偽人命重罪,方許赴官陳告。」是令:出後, 官吏敢有紊亂者,處以極刑;民人敢有紊亂者,家遷 化外,及後開老人里甲合理詞訟條款中,如竊盜等 項,雖律有常刑,多為怙終者設,其初犯者及輕小事 情,止付里老剖斷,不欲遽刑罰之,其恤民之仁至矣。 為民父母者,宜體此意,一切詞訟,審係輕小事情,便 與發落,不必取供問罪,止將原詞立案而已。雖不專 用里老剖斷,庶不失教民榜文之意。奈何在外有司 官員,不論事情大小,概引不應得為而為,又只用事 理重者,及至審力,又不論其人貧富,概坐有力。稍有 力雖贖鍰止三兩一兩有奇。官之所得苦不豐,而自 貧民當之。至有鬻妻子以完官,捐身命於一訟者,豈 不痛哉!至於下「不合」二字,全不照管律條,如鬥毆傍 人,則曰「不合不行勸阻。」徒夫在逃,則曰不合鎖押乞 食;告找田地價,則曰「不合勒掯不與。」如此類甚多,皆 是律外生法,科索無罪,上司官當嚴為申飭。凡律條 無罪而妄下「不合」字樣,及有應得罪名,輒用「不應得 為而為」,事理重者,不分批詞自理,俱以違制科罪,先 拿承行吏書問官另議。

已問罪者,不許重科。每見民間有事到官,已經斷論 決贖訖,或原或被,意不甘服,仍赴上司衙門告准發 問,問官又重科罪。此大失律意,而上司曾無查駁,非 必盡利贖鍰,蓋亦習而不察耳。《名例律》云:「二罪以上 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輕罪先發,已經 論決,重罪後發,通計前罪以充後數。蓋一人之力量 幾何,豈堪罪而又罪?體恤至此,仁之至也。假如十罪 俱發,亦止科一罪,而乃於一罪再三科之,豈《律》意哉? 為上司官者,遇有此等申詳到日,須查前此已未發 落。已發落者,准其免科,未發落者,方行決贖,亦省刑 便民之一事也。

凡問事畢,係申詳上司者,除擺站以上拘禁候詳發 落外,其餘即日釋放,止令歇家報名。聽候詳允之日, 將發落《單票》給與歇家,轉付干證,討限完納,不許一 概羈留。其事在別州縣者,移文別州縣催納實收,即 令申繳。如有遲延者,許問事衙門呈究。

犯人發驛,原為工作,如京師炒鐵運炭之類。近日恐 其逃走,止令押鎖乞食,甚失本意。以後徒罪人等,有 做一切官工者,官給飯食,一日准一日;自備飯食,一 日准二日。有情願驛中奔走效勞者,與做工同,申准 原批,「司道折限滿日釋放。」

發配,名輕於充軍,而實等於死罪。彼慣奸積猾,或買 免驛吏,或挾制驛丞,或尋情囑托,公然在家覓人點 站,不待言矣。其窮苦老疾及家中無供之人,乞食不 前,坐臥濕地,或官吏要索,橫肆陵虐,至於傷命,只報 相埋,情甚可恨。近日問官,有因誣告人杖罪加三等 而入於徒者,誣告死罪未決,何以加焉?此泥於法而 不達於理者,其官之才識可知。驛官如遇病囚,即申 州縣調理,或掌印官驗明,姑令保放調養,或收入州 縣調養,病痊照日補役。但有不呈州縣而報死者,該 驛官吏以「陵虐」致死,提問罷斥。果係別情者,定擬抵 罪。

革前應赦罪犯被人告發者,或財物當給主,或地宅 當還人,依律處斷,重加責治可矣。近見各衙門往往 以萬曆十年以前事犯擬罪,而吏犯赦前過名依舊 降格,甚悖明詔。問刑衙門不可不知。

《洗冤錄》:「凡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後中節,中 節後本節。本節後肢骨。肢骨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 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 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 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 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前者橫髃骨,橫髃骨前者」 髀骨,髀骨中陷者血盆,血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嗓 喉,嗓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胲。胲兩傍者曲頷, 曲頷兩傍者頤,頤兩傍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 曲鬢,曲鬢上行者頂,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太陽穴前 者目,目兩傍者兩小眥。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 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傍 者釵骨。釵骨下中者腰門骨。釵骨上連生者腿骨。腿 骨下可屈曲者,曲。曲。「上生者膝蓋骨,膝蓋骨下 生者脛骨,脛骨傍生者䯒骨,䯒骨下左起高大者兩 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脛骨前垂者兩足跂 骨;跂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 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跌,跌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 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生者腳跟也。」 檢《滴骨親法》,子身刺血滴骸骨上是的。親生則血沁 入骨內,否則不入。

檢骨若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廕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 前被打,分明如陰雨不可檢,則用煮法。

毆死者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水衝不去,甲蹙 方脫,肉貼處痕損。

一種毒草,名曰「賤草」,煎作膏子售人染骨其色必變 黑暗,粗可亂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處自有暈痕,如 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

「自縊死者,兩眼合脣,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則口 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 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 甲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 下,腿上有血廕如火炙斑痕,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 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 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 至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 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縣頭頸身死則痕 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頂帕等物,又在低處,則 痕跡淺。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縊者,眼合脣開,齒咬舌出, 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自縊物,只在 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 一寸餘,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

被人勒殺假作自縊者,口眼開,手散髮慢,喉下血脈 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惟有生勒,未死間 即時弔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

凡被人隔物,或窗櫺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 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 後髮際,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 下,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即喉下有衣衫 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溺水屍男僕女仰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 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著響。落水則手眼微 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 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鞋內各有沙 泥,口鼻內有水沬,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磕擦損 處。若檢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皰。

諸自投井,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砂 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推入與自落井,則手 開眼微開;「自投井」,則眼合手握。

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 即難作他物,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者,並作他物痕 傷。若被打死者,其屍口眼開,髮髻亂,衣服不齊整,兩 手不拳,或有溺污內衣,他物打著,其痕即斜長或橫 長如拳,手打著即方圓如腳,足踢比拳手分寸較大。 凡自割喉下死者,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 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 髻緊。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 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若用磁器,分數不大,逐件器 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著氣喉,即死。若將刃 物自斡著喉下、心前、腹上,但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 不深,及不係要害,雖三兩處,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 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 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 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

凡被殺傷死者,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皮肉 多捲凸。若透膜,腸臟必出,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 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 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兇人用 刃物斫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斫斷頭髮。如 用刀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剌著,須用手捏看 其骨損與不損。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 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 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及因老病失火 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捲兩手,拳曲在胸前,兩膝亦 曲,口眼開,或咬齒及脣,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凡被熱湯潑傷者,皮肉皆拆,皮脫。白色著肉者亦白, 肉多爛赤,如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 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皰兩後。 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皰不甚起。與其他所燙 不同。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脣紫黑,手 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甚者遍身黑腫, 面作青黑色,脣捲發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脣亦 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 斑,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鬢髮浮,不堪洗。未死前 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突出」, 針灸死者,須勾醫人驗鍼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 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鍼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凡定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廕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 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 有濃水兼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 「兼瘡週迴有毒氣攻注,青赤撻皮緊硬去處;如日數 多時宜說」「兼瘡週迴亦有濃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將養不敷,致命身死。」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絆所在,並屋高 低失腳處。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 物擦磕痕。若內損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定有血出。 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乾脹。若以外 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 內流出青血水,滿面血廕,赤黑色,糞門突出,便溺污 衣。

凡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髮不慢,口鼻中多 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臟出,驢足 痕,小牛角觸著,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著處多在心 頭、胸前,或小腹、脅肋。

凡被車輪拶死者,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著處, 多在心、胸、脅、肋。

凡被雷震死者,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 眼閉,耳後髮際焦黃,頭髻披散,燒著處皮肉緊哽而 攣縮,上身衣服被天火燒爛,或不火燒,傷損痕跡多 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開,鬢髮如焰火燒著,從上至 下,時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內不損胸項背膊上,或 有似篆文痕。

凡虎咬死者,肉色黃,口眼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 出,有舌舐齒咬痕跡。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 背,月盡咬兩腳,貓咬鼠亦然。

凡蛇蟲傷死者。傷處微有齧損黑痕。四畔青腫。有青 黃水流。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

凡醉飽死者,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即是腹 脹心肺致死。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 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聽斷部外編[編輯]

《搜神記》:秦始皇時有王道平,長安人也。少小之時,與 同村人唐叔偕女小名父喻,容色俱美,誓為夫婦。尋 王道平被差征伐,落陷南國,九年不歸。其父母見女 長成,即聘與劉祥為妻。女以與道平,言誓甚重,不肯 改事。父母逼迫,不免出嫁劉祥。經三年,忽忽不樂,常 思道平忿怨之深,悒怏而死。死經三年,道平還家,乃 詰鄉人:「此女何在?」鄉人曰:「此女意在於君,被父母逼 迫,嫁與劉祥,今已死矣。」平問墓在何處?鄉人引往墓 所,平悲號哽咽,三呼女名,繞墓悲苦,不能自止。平乃 祝曰:「我與汝立誓天地,保其終身,豈料官有牽纏,致 令乖隔,使汝父母嫁與劉祥,既不契於初心,死生永 訣。然汝有靈聖,使我見汝平生之面;若無神靈,從茲 而別。」言訖,又復哀泣。逡巡,其女靈魂自墓而出,問平: 何處而來,良久契闊:「本與君誓為夫婦,以保終身,為 父母強逼,乃出聘劉祥,已經三年。日夕憶君成病,結 恨致死,乖隔幽途。然念君宿願不忘,再求相慰。妾身 未損,可以再生,還為夫婦。且速開塚破棺,出我必活。」 道平審言,乃啟墓門「捫看之,其女果活,乃結束隨道 平還家。其夫劉祥聞之,驚怪,申訴州縣,檢律斷之無 條。乃錄狀奏王,王乃斷還。道平為妻,壽年一百二十 歲。」實謂「精貫於天地,而獲感應如此耳。」

《還冤記》:漢時王濟左右嘗於闇中就婢取濟衣物,婢 欲奸之,其人云:不敢,婢言若不從我,我當大叫,此人 卒不肯,婢遂呼云:「某甲欲奸我」,濟即令人殺之,此人 具自陳訴,濟猶不信,故牽將去,顧謂濟曰:「枉不可受, 要當訟府君於天。」後濟乃病,忽見此人語之曰:「前具 告實不見理,今便應去。」濟數日卒。

《昨夢錄》:開封尹李倫,號李鐵面,命官有犯法當追究 者,巧結形勢,竟不肯出。李憤之,以術羅致之,至又不 遜,李大怒,真決之。數日後,李方決府事。有展榜以見 者,廳吏遽下取以呈,其牓曰:「臺院承差人某。」方閱視, 二人遽升廳,懷中出一櫝云:「臺院奉聖旨推勘公事, 數內一項,要開封尹李倫一名前來照鑑」云云。李即 呼廳司,以職事付少尹,遂索馬,顧二人曰:「有少私事,

得至家與室人言乎?」對曰:「無害。」李未入中門,覺有躡
考證
其後者,回顧則二人也。李不復入,但呼細君,告之曰:

「平生違條礙法事,惟決某命官之失,汝等勿憂也。」開 封府南向,御史臺北向,相去密邇。倫上馬,二人前導, 乃宛轉繚繞,由別路自辰巳至申酉,方至臺前。二人 曰:「請索笏。」李秉笏,又大喝云:「從人散」,呵殿皆去。一人 乃呼閽者云:「我勾人至矣。」以櫝付閽吏,吏曰:「請大尹 入。」時臺門已半掩,地設重限,李於是搢笏攀緣以入, 足跌顛於限下。閽吏導李至第二重,閽吏相付授如 前。既入則曰:「請大尹赴臺院。」自此東行,小門樓是也。 時已昏黑矣。李入門,無人問焉。見燈數炬,不置之楣 梁間,而置之柱礎。廊之第一間,則紫公裳被五木捩 其面,向庭中。自是數門或綠公裳者皆如之。李既見, 嘆曰:「設使吾有謀反大逆事,見此境界,皆不待捶楚 而自伏矣。」李方怪無公吏輩,有聲喏於庭下者。李遽 還揖之。問之,即承行吏人也。白李請行吏前導,盤繞 屈曲,不知幾許。至土庫側,有小洞門,自地高無五尺。 吏去幞頭,匍匐以入,李亦如之。李又自嘆:「入門可得 出否?」既入,則供帳床榻裀褥甚都。有幞頭紫衫腰金 者,出揖李曰:「臺官恐大尹岑寂,此官特以伴大尹也。」 後問之,乃監守李獄卒耳。吏告去,於是捶楚冤痛之 聲四起,所不忍聞。既久,忽一卒持片紙書雲臺院,問 李某因何到院,李答以故。去又甚久。又一卒持片紙 如前,問李出身以來,有何公私過犯,李答並無過犯, 惟前真決命官為罪犯。去又甚久。再問李:真決命官 依得祖宗是何條法?李答祖宗即無真決命官條制, 時已五鼓矣。承勘吏至,云:「大尹亦無苦事,莫飢否?」李 謂自辰巳至是夜,五鼓不食,平生未嘗如是忍飢。於 是腰金者相對飲酒五杯,食亦如之。食畢,天欲明,捶 楚之聲乃止。腰金者與吏請李歸,送至洞門,曰:「不敢 遠送,請大尹徐步勿遽。」二人闔洞門,寂不見一人,李 乃默記昨夕經由之所,至院門,又至中門,及出大門, 則從人皆在,上馬呵殿以歸。後數日,李放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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