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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4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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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九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五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九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九

  元二成宗一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八则 武宗至大四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

  祐五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文宗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一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四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一则 成祖永乐四则 宣宗宣德四则 英宗正统八则

   代宗景泰二则 英宗天顺五则 宪宗成化六则

食货典第四十九卷

田制部汇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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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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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   年立都水防田使司修治河渠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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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成宗时,臣 寮奏,“太湖淀山湖昨尝奏过,先帝差倩民夫三十万 疏掘已毕。今诸河日受两潮,渐至沙涨,若不依旧宋 例令军屯守,必致坐隳成功。淀山湖围田赋粮二万 石,就以募民夫四千,调军士四千与同屯守,立都水 防田使司,职掌收捕海贼,修治河渠围田。”有旨从之。

元贞元年十一月戊戌诏江浙行省括隐漏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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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元贞二年,令“道士贸易田者输税。”立诸处屯田。又括 诸占据及匿隐田,令输租。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二月丙辰,诏江南道士贸易 田者,输田商税。庚申,自六盘山至黄河立屯田,置军 万人。秋七月庚午,肇州万户府立屯田。壬午,括伯颜、 阿术、阿里海牙等所据江南田,及权豪匿隐者,令输 租。”

大德元年给田月儿鲁匠者置五条河屯田罢括两淮民田徙襄阳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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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正月乙亥,给月儿鲁 匠者田,人百亩。己丑,置屯田于五条河。九月丙寅,罢 括两淮民田。十二月丙申,徙襄阳屯田合剌鲁军于 南阳,户受田百五十亩,给种牛田具。”

大德二年,禁诸王、公主、驸马受献公私田地。立汀州 及吉、赣屯田。括江南隐蔽田,以闲田给蒙古军,以官 田许民佃种。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壬辰,禁诸王、公主、驸 马受诸人呈献公私田地及擅招户者。丁酉,置汀州 屯田。三月庚寅,以两淮闲田给蒙古军。九月庚戌,吉、 赣立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二月,“括江南隐蔽田,令输租。” 又按《续通考》:二年,凡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 大德三年六月癸丑,罢大名路所献黄河故道田输 租。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四年。罢称海屯田。置太和岭及五条河屯田 按《元史成宗本纪》“四年二月甲戌。罢称海屯田。改置 于呵札之地。乙亥。置西京太和岭屯田。夏四月丙辰, 置五条河屯田。”

大德六年,以“江南富户侵占民田,追收其玺书,给贫 乏汉军地顷,遣官会计称海屯田,又置黄花岭屯田, 令江南寺观续置民田者输租。”

按《元史成宗本纪》:六年春正月庚戌,帝语台臣曰:“朕 闻江南富户侵占民田,以致贫者流离转徙。卿等尝 闻之否”台臣言曰:“富民多乞护持玺书依倚以欺贫 民,官府不能诘治,宜悉追收为便。”命即行之,毋越三 日。五月乙巳,给贫乏汉军地及五丁者一顷,四丁者 二顷,三丁者三顷。其孤寡者存恤六年,逃散者招谕 复业。九月乙未,遣阿牙赤、撒罕秃会计称海屯田岁 入之数,仍自今令宣慰司官与阿剌台共掌之。冬十 月甲子,置大同路黄花岭屯田。十一月辛亥,诏江南 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以施入为名者,并输租充役。 大德七年,减益都诸处民垦牧马地租。罢归德府括 田。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己酉,以益都诸处牧 马之地为民所垦者,亩输租一斗,太重,减为四升。壬 子,罢归德府括田。”

大德八年,以“吴江、松江潮水久淤,湮塞良田,役夫濬 治。”括两淮豪民所占地,令输租赋。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五月壬申,中书省臣言,吴江、 松江,实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馀里, 况海运亦由是而出。宜于租户役万五千人濬治,岁 免租人十五石,仍设行都水监以董其程。”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十月,括两淮地为豪民所占者, 令输租赋。

大德九年,敕“豪右所占芍陂、洪泽等屯田,及僧录林 起祐所冒官田,悉令输租于官。”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冬十月戊戌,诏芍陂、洪泽等 屯田为豪右占据者,悉令输租。辛丑,常州僧录林起 祐以官田二百八十顷冒为己业,施河西寺,敕募民耕种,输其租于官。”

武宗至大元年皇子和世㻋请立总管括濒河荒地以中书省臣言不果行令天下具屯田籍闻奏追诸王公主以下赐田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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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秋七月壬戌,皇子和世 㻋请立总管府,领提举司四,括河南归德、汝宁境内 濒河荒地约六万馀顷,岁收其租,令河南省臣高兴 总其事。中书省臣言:“濒河之地出没无常,遇有退滩 则为之主。”先是有亦马罕者,妄称省委括地,蚕食其 民,以有主之田俱为荒地,所至骚动。民高荣等六百 人诉于都省,追其驿券,方议其罪,遇赦获免,今乃献 其地于皇子。且河南连岁水灾,人方阙食,若从所请, 设立官府,为害不细。帝曰:“安用多言,其止勿行。”十一 月己巳,中书省臣言:“天下屯田百二十馀所,由所用 非人,以致废弛。除四川、甘州、应昌府、云南为地绝远, 馀可兴者兴,可废者废,各具籍以闻。”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至大元年,塔剌海言,“‘比蒙圣恩,赐臣 江南田百顷,今诸王公主附马赐田还官,臣等请还 所赐’。从之,仍谕诸人赐田,悉令还官。”

至大二年,给摘军田十万顷屯种,拘近幸为人奏请。 赐江南田千二百馀顷,还官。

按《元史武宗本纪》,二年夏四月癸亥,摘汉军五千,给 田十万顷,于直沽沿海口屯种。九月丁酉,御史台臣 言,“比者近幸为人奏请赐江南田千二百三十顷,为 租五十万石,乞拘还官。从之。”

至大 年,江浙行省督治围田。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至大初江 浙行省督治围田。行省以去岁水旱灾伤。田禾不收。 物价踊贵。百姓艰食。虽曰天灾流行。亦因人力不至。 即今春首农作将兴。各处围田高下不等。合修陂塘 围岸沟渠。晓谕农家。须要依法修置。遇旱车水浇救。 遇潦泄水通流。会集行都水监官李都水讲究得修 浚”之际,田主出粮,佃户出力,系官围田。若无总佃,贫 穷无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须,官为借贷,收成日抵 数还官,事有成效,劝农官拟陞赏闻奏,失误者治罪。 其抛荒积水田土,多因租额太重,无人承佃,劝谕当 乡富上人户,自备工本,修筑塍围,听令本户佃种为 主。抛荒官田,止纳原租,初年免征,次唯“半而三。甫全 积荒,则三年后第依民田输税,诸人不得争夺。”及照 到前《庸田司五等围岸体式》,“以水为平平者为第一 等,高七尺五寸,底阔一丈,面阔五尺;田高一尺为第 二等,高六尺五寸,底阔九尺、面阔四尺五寸;田高二 尺为第三等,高五尺五寸、底阔八尺、面阔四尺;田高 三尺为第四等,高四尺”五寸,底阔七尺,面阔五尺五 寸;田高四尺,为第五等,止添备水;高三尺,底阔六尺, 面阔三尺。若山水原落围岸迫近诸湖去处,自愿增 者听。

至大四年。仁宗遣使检核小云石不花所献河南荒 田。以司徒萧珍城中都毒民。命还所占民田。及即位。 诏罢冒献官民田地岁粮。禁诸僧寺冒侵民田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 月遣使检核小云石不花所献河南荒田。“司徒萧珍 以城中都徼功毒民。命追夺其符印。还中都所占民 田。”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冬十月丁丑,禁“诸僧寺毋得 冒侵民田。”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先尚书省用建言者冒献河汴 官民田地为无主,奏立田粮府,岁输数万石。是岁,诏 罢之,命河南行省复其旧业。”

仁宗皇庆元年敕定两淮民种荒田例遣官经理河南屯田又定僧人田制敕诸王归还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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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二月庚寅,敕两淮民种 荒田者,如例输税。三月甲子,遣户部尚书马儿经理 河南屯田。夏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旧有并世 祖所赐外,馀悉输租如制。秋七月丙午,敕诸王小薛 部归晋宁路襄垣县民田。”

延祐元年遣人视驻跸所侵民田计亩给直括淮民所佃闲田经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又经界诸卫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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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闰三月辛酉。遣人视大 都至上都驻跸之地。有侵民田者计亩给直。冬十月 乙未。遣官括淮民所佃闲田不输税者。庚戌。遣张驴 经理江南田粮。十二月乙巳。敕经界诸卫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延祐元年诏经理江浙、江西、河南民 田。时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 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 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 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 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 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其法先 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 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 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田户皆杖七十,二十 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 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 名。”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 为有。虚具于籍。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 其弊反有甚于前者。

延祐二年,罢“经理冒括田租。”

按《元史仁宗本纪》:三年八月乙未,台臣言:“蔡五九之 变,皆由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 至此。新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 亩,流毒居民,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制曰:“可。”

延祐三年,减免诸省自实田租,复“五条河屯田”,罢张 驴在江、浙括田。

按《元史仁宗本纪》,三年九月辛丑,复五条河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正月,“诏免江浙等三省自实田 租。二年,时方警赣寇之乱,而张驴在江浙,复以括田 迫民,有至死者,御史台累言其害,故诏罢之。”复命河 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始,止科其半,而汴梁一路凡 减虚增之数二十万石。

延祐四年。冬十月己酉。给两淮屯田总管府职田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五年,置重庆路屯田。

按《元史仁宗本纪》,“五年十二月辛亥,置重庆路江津、 巴县等处屯田,省成都岁漕万二千石。”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业及世祖所赐者馀悉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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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时民有吴机孙者,以贿交权贵,谓“故 宋高宗吴皇后为其族祖姑,有旧赐汤沐田,在浙西, 愿献于朝。”执政者为奏官币十二万五千锭,偿其直, 而实分取之。以所献田付普庆寺,命宣政院官奉旨 驰驿至浙西疆其田,则皆编户恒产。宋文瓒往白廉 使朵儿只班,收所献田,民按问得实,追所诳官币一 万锭付库。使者言文瓒沮旨,执政大怒,收文瓒按问。 会朝廷亦知其诳献田者抵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罢诸路屯田置海剌秃屯田总管府又张珪与宋文瓒奏请拘累朝所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田还官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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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元年三月丁亥朔,罢大同 路黄华岭及崇庆屯田。六月庚午,置海剌秃屯田总 管府。按《张珪传》,珪拜中书平章政事。泰定元年六 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珪乃与 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 左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天下官 田,岁入,所以赡卫士,给戍卒。自至元三十一年以后, 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 之属,遂令中书酬直海漕,虚耗国储。其受田之家,各 任土著奸吏为赃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 邮传,征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至仓之日,变鬻 以归。官司交忿,农民窘窜。臣等议:惟诸王、公主、驸马 寺观,如所与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三寺之制,输之 公廪,计月直折支以钞,令有司兼令输之省部,给之 大都。其所赐百官及宦者之田,悉拘还官,著为令。”帝 不能从。

泰定二年。十二月壬寅。右丞赵简请行区田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以“山东、湖广官田赐民耕垦, 人三顷,仍给牛具。”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   年朵耳直班乞均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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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天历二年九月乙卯市故宋太后全氏田为大承天护圣寺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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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至顺二年以平江官田隶宫相都总管府还大玉清昭应宫田百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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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五月甲午,以平江官田 五百顷,立稻田提举司,隶宫相都总管府。”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十月,诏还平江路大玉清昭应 宫田百顷,官勿征其租。”

顺帝至元三年十一月丙午立屯田于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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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征粮以备军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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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三年,设分司农司,于近京各府立法佃种,雇 募江浙能种水田者为农师。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 乌古孙良桢兼大司农卿,给分司农司印。西自西山, 南至保定、河间,北至檀、顺州,东至迁民镇,凡系官地及元管各处屯田,悉从分司农司立法佃种,合用工 价、牛具、农器、谷种、召募农夫诸费,给钞五百万锭,以 供其用。庚辰,中书省臣言:“近立分司农司,宜于江浙、 淮东等处,召募能种水田及修筑围堰之人各一千 名为农师,教民播种,宜降空名,添设职事敕牒一十 二道,遣使赍往其地有能募农民,一百名者授正九 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从七品,即书填流官 职名给之。就令管领所募农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 至田所,期年为满,即放还家。其所募农夫,每名给钞 十锭。”从之。丙戌,以武卫所管盐台屯田八百顷,除军 见种外,荒闲之地尽付分司农司。三月己丑,以各衙 门系官田地并宗仁等卫屯田地土,并付司农分司 播种。夏四月己酉,诏取勘徐州、汝宁、南阳、邓州等处 荒田井户绝籍没入官者。立司牧署,掌司农分司耕 牛。八月辛亥,赐脱脱东泥河田一十二顷。

至正十四年十一月丙寅,诏:“江浙应有诸王、公主、后 妃、寺观官员拨赐田粮,及江淮财赋、稻田、营田各提 举司粮,尽数赴仓,听候海运,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六年三月癸未,台臣言:“系官牧马草地,俱为 权豪所占,今后除规运总管府见种外,馀尽取勘,令 大司农召募耕垦,岁收租课,以资国用。”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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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诸卫分军屯田则例》皆随地而异。其顷亩额数 亦随时增损焉。

按《续文献通考》:“明初,命诸卫分军于龙江等处及边 境荒田拨军屯种。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或有多 寡不等者,大率卫所军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 有二、八、一九、四、六、中半等,例皆随地而异。”

计各处屯田总数: 在京锦衣等五十四,并后军都 督府原额屯田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五十一亩零; 嘉靖四十一年额五千五十三顷八十五亩零。粮二 万八千二石六斗零;万历七年新增并勘出还官首 地银二万一千七百九十一两二钱零,钞五万六千 九百四十贯。

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田共九千三百六十八顷 七十九亩零。见额屯田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六顷六 十六亩。粮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银一 万二百六十六两四钱

中都留守司、并所属卫所、及皇陵卫、屯田、共七千九 百五十三顷七十八亩零

北直隶卫所、原额屯田共一万六十四顷二十五亩 零。嘉靖中,额四万三千六百四十八顷四十六亩零。 粮二十一万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零。万历中,额 新增并勘出首地银四万四百六十二两七钱零。秋 青草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三束。谷草一百八十 七束

南直隶卫所屯田共二万七千四十四顷四亩零。嘉 靖中,额四万八千八百一十八顷三十六亩零。粮四 十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零。银六两三钱零。 大宁都司卫所屯田共二千一百二十六顷七十六 亩零

万全都司“卫所原额屯田一万九千六十五顷七十 二亩零。嘉靖中额宣府屯田四万七千八百九十二 顷四十七亩,粮一十九万八千六十一石六斗零。 浙江原额屯田共二千二百七十四顷一十九亩零。 嘉靖中额二千三百九十顷六十亩零,粮六万八千 二百九十六石零”

湖广原额屯田共一万一千三百一十五顷二十五 亩。嘉靖中额五万七百四十九顷七十二亩零。粮三 十八万七千五百四十五石零

河南原额屯田共三万六千三百九十顷一十七亩 零。嘉靖中、额五万五千五百九十八顷二十三亩零。 粮三十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九石

江西、原额屯田共五千六百二十三顷四十一亩零。 嘉靖中额五千四百七十一顷三十八亩零。粮二万 一千五百四十六石零

陕西原额屯田共四万二千四百五十六顷七十二 亩零。嘉靖中额一十六万八千四百四顷四亩零。粮 八十二万三千二百四石六斗零。草折粮一千九百 七十二石五斗零。抛荒粮草折银一百一十九两五 钱零。草二百三十七万八千五十二束。草价银二百 五十八两五钱零。地亩粮二千四百六十二石零。地 亩银一万七百七十九两四钱零。

广西原额屯田共五百一十三顷四十亩。嘉靖中额 四千六百一十顷三十四亩六分,粮五万五千五十 四石零。内除民田征收及荒划停征。实在田二千九 百一十三顷三十七亩、粮三万四千六百九十五石 零。

山东原额屯田共二千六十顷。嘉靖中额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七顷四十九亩零。粮八万三百四十八石 零

辽东原额屯田共一万二千三百八十六顷。嘉靖中 额二万九千一百五十八顷六十六亩零。粮二十五 万三千二百一石

山西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三顷八亩零。嘉 靖中额三万三千七百一十四顷八十八亩。粮一十 万一千九十八石零。租银一千二十七两八钱零。草 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银一十六两二钱

山西行都司、屯田一万一百一十八顷二十亩零。嘉 靖中,额大同镇屯田二万八千五百九十顷三十四 亩零。粮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三十八石零。牛具地一 万二千九百六十六顷二十九亩零。征银八千三百 二十二两五钱零

广东原额屯田共七十二顷三十三亩零。嘉靖中额 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零。粮一十五万一百 二十九石零

四川都司及行都司、屯田六十五万九千五百四十 五顷二十六亩零。嘉靖中,额四万八千八百四顷一 十亩零。花园仓基一千九百三十八亩。粮二十九万 四千三百三十九石零

福建原额屯田共三千七百七十四顷。又福建行都 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一千六百七顷三十七亩;嘉 靖中额二项共八千六百九十三顷二十二亩零。粮 一十五万一千八百四石零。

云南、原额、屯田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零。嘉 靖中、额一百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四亩零。粮三 十八万九千九百九十二石零

贵州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一厘 八毫。嘉靖中,额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一十一亩六分 一厘。粮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 勺

太祖洪武元年遣周铸等核实浙西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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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纪》:洪武元年正月甲申,遣周铸等一百六十 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 上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 实闻,无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循私情,以病吾民,否 则国有常宪。”各赐衣帽以遣之。

洪武三年徙苏、松、杭、嘉、湖无田之民,往临濠耕种。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上谕中书省臣曰:“苏、松、嘉、湖、杭 五郡,地窄民众,细民无田,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临 濠,朕故乡也,田多未辟,土有遗利。宜令五郡民无田 产者往临濠开种,就以所种田,永为己业,官给牛、种 舟粮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于是徙者四千馀户。 洪武四年修渠溉田。令有司度民田、设粮长

按《大政纪》。四年正月甲辰。修冶广西兴安县三十六 灵渠。徙属桂林府。 修马援故渠。可溉田万顷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万石为 率。设粮长一名。专督其乡赋税。”

洪武八年濬洪渠堰以溉泾阳高陵等五县田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十月濬泾阳县洪渠堰。泾阳属 西安府。其堰岁久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长兴侯耿炳 文督工濬之。泾阳高陵等五县之田大获其利。 洪武十五年令寺观田不许典卖。又禁奸顽诡寄。命 群臣议辽东屯田法。

按《明会典》:“凡勋戚寺观田土。洪武十五年令天下僧 道常住田土,不许典卖。” 又按《会典》“十五年、令各处 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许受寄之家首 告,就赏为业”

按《大政纪》,十五年五月“丁卯,命群臣议辽东屯田法, 以图长久之利。”

洪武十九年,沐英奏“置云南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 而荒芜居多,宜置屯田,令军士开耕,以备储蓄。”上谕 户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方之计,莫 善于此。赵充国始屯金城,而储蓄充实,汉享其利,后 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废’。英之是谋,可谓尽心矣。然边 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 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征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造《鱼鳞图册》”成。

按《续文献通考》:“洪武丁卯冬十二月,鱼鳞册成。初,太 祖既定天下,遂核实天下土田,造成册籍。既而两浙 及苏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 于亲邻佃仆之户,名为‘贴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 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名为‘通天诡寄。太祖 廉知之,遂召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 分为几区,区定粮长四人,乃集粮长暨耆民,躬履田 亩以量度之,遂图其田形之方圆、大小,次书其主名 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号曰《鱼鳞册》。至是册成以进, 百弊始绝。

按《广治平略》:“洪武元年,命中书省定赋法。久之,诏遣 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赋,而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于亲邻佃仆之户,奸 弊百出,有司莫能诘。太祖廉知之,乃遣国子生武淳 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设粮长四人, 乃集粮长暨耆民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 狭,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册 成,田之经界,于是乎始正。盖《鱼鳞图》册以田为主田, 各归其都,图履亩而籍之。诸原版坟衍下湿、腴沃瘠 卤之故毕具,为之经,而土田之讼质焉。其黄册以户 为主田,各归其户,而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 为之纬,而赋役之法从焉。岁七月,委官领粮长诣京 关勘合,帝亲谕以“重民恤赋”之意。是时,田赋总数,共 田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亩零,夏税米 麦四百七十一万二千九百石,秋粮米二千四百七 十三万四百五十石,钱、钞绢差是。

洪武二十一年,徙山西、泽潞无田民,往彰德、真定等 闲旷之地。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户部郎中刘九皋言:“古者 狭乡之民迁于宽乡,盖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恒产。今 河北诸处兵后田荒,居民鲜少,山东西之民生齿日 繁,宜令分丁徙居宽闲之地,开种田亩,则国赋增而 民生遂矣。”上谕户部侍郎杨靖曰:“山东地广,民不必 迁。山西民众,宜如其言。”于是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 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闲旷之地。 按《日知录》:“明初承元末大乱之后,山东、河南多是无 人之地。洪武中,诏有能开垦者,即为己业,永不起科。”

是时,方孝孺有《因其旷土复古井田之议》。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诸郡民无田者往滁、和就耕, 青、兖诸郡民往东昌就耕。又谕山西民愿徙河南、山 东者,验丁给田,冒占者罪之。

按《大政纪》,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丑朔,命后军都督佥 事李谕等往谕山西之民,“愿徙河南彰德、归德、山东 临清、东昌诸处者,验丁给田,其冒名多占者罪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温、台、苏、松 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处就耕。官 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九月,山西 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告愿应募屯田。户 部以闻。命赏从整等钞,送后军都督佥事徐礼分田 给之,仍令回沁州召募居民。时上以山西地狭民稠, 下令许其民分丁于北平、山东、河南旷土耕种,故从 整等应募。是年八月,山东布政司言:“青、兖、济南、登、莱 五府民稠地狭,东昌则地广民稀,虽尝迁闲民以实 之,而地之荒闲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 不及三顷,并小民无田耕者,皆令分丁就东昌开垦 闲田。庶国无游民,地无旷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 奏,命户部行之。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甲戌,命公、侯各归旧赐田于官, 仍岁给其禄。

按:《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上各省田土之数。曹国公李景隆奏 还庄田及田地、山塘、池荡。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 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计五十一万七千五十一顷五十 一亩。”

江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十六顷 一亩

北平布政司田土、计五十八万二千四百九十九顷 五十一亩

湖广布政司田土、计二百二十万二千一百七十五 顷七十五亩

福建布政司田土、计一十四万六千二百五十九顷 六十九亩

山东布政司田土、计七十二万四千三十五顷六十 二亩

山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四十二顷 四十八亩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计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六十 九顷八十二亩零

陕西布政司田土、计三十一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 七十五亩

四川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一万二千三十二顷五十 六亩

广东布政司田土、计二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顷五 十六亩

广西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二千二百三顷九十亩。 云南布政司田土、原无数目

“应天府田土计七万二千七百一顷二十五亩; 苏州府田土计九万八千五百六顷七十一亩; 松江府田土计五万一千三百二十二顷九十亩; 常州府田土计七万九千七百三十一顷八十八亩; 镇江府田土计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二顷七十亩;庐州府田土计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 凤阳府田土计四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三顷九十 亩

淮安府田土、计一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顷二十五 亩

扬州府田土、计四万二千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四亩。 徽州府田土、计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九顷七十七亩 零

宁国府田土。计七万七千五百一十六顷一十一亩。 池州府田土。计二万二千八百四十四顷四十五亩。 太平府田土。计三万六千二百一十一顷七十九亩。 安庆府田土。计二万一千二十九顷三十七亩。 广德州田土。计三万四十七顷八十四亩。四十按续文献通考

作四千

徐州田土、计二万八千三百四十一顷五十四亩。 滁州田土、计三千一百五十顷四十五亩

和州田土、计四千二百五十二顷二十八亩

按《大政纪》:“二十六年十一月庚申,曹国公李景隆奏 还庄田六所,田地、山塘、池荡二百馀顷。”

成祖永乐元年增筑河州圩埂以防麻澧二湖田水涝敕除免荒闲田地及水田租税命王忠往北京整理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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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纪》:“永乐元年五月己卯,敕户部速下各布政 司府州县,但有荒闲田地无人开垦者,即于常岁租 额内削除之。六月丙寅,命侍郎李文郁往佐尚书夏 原吉相度嘉、湖、苏松水田,量免今年租税。”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四月,设溧水县广通镇闸坝,置 闸官一员。直隶河州吏目张良兴言:“州麻、澧二湖之 田约五万馀顷,唐、宋时俱系熟田,比岁间有耕者,辄 为水渰。乞自本州至含山县界,增筑圩埂三十馀里, 以防水涝。”从之。 又按《续通考》,元年十月,命靖安侯 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军民,整理屯田。

永乐二年,令“各处官员军馀家人愿耕屯田者,不拘 顷亩、毋得起科”

按《大政纪》二年十二月甲午,令各处卫所屯田,若官 员军馀家人自愿耕种,不拘顷亩,有司毋得起科。 永乐八年,都御史陈瑛劾治张信强占丹阳练湖及 江阴官田。

按《大政纪》:“八年十二月壬子,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 劾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练湖及江阴官田七十馀 顷,法当逮问,命三法司杂治之。”

永乐十九年,交趾总兵官李彬乞“依各都司卫所例 屯田。”从之。

按《大政纪》:“十九年五月,交趾总兵官丰城侯李彬请 依各都司卫所例屯田,从之。 彬言:交趾所附,其地 荒远,不通馈运,乞依各都司卫所例,分军屯田,以供 粮饷。约十分为率,度地险易,量事缓急,以为屯守征 调之多寡。其各卫军士虽隶兵籍,然攻战之际,心持 两端,往往不得其死力。今议屯田分数,土军居多,官 军居少。”从之。

宣宗宣德二年命户部申明屯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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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纪》,宣德二年正月庚寅朔,上命行在户部申 明屯田之法, 谓侍臣曰:“今海内无事,军士量留守 备,馀悉屯种,所收足以供衣食,则国家可省养兵之 费。且军士平日不习劳苦,遇有征调,畏惧艰难,即思 迯避,使之屯粮服劳,农隙习武,亦无骄惰之患。我皇 祖临御,深用意于此,劝惩考校,皆有成法,所以食足 兵强,朕以为立法固善,尤在任用得人。其令兵部移 文所司,选老成军官提督屯田,仍令风宪官以时巡 察。”

宣德四年,命臣僚经理山海至蓟州守关军屯种营 所附近荒田。又令有司修筑福清县光贤里旧堤,以 障官民田百馀顷。

按《大政纪》:四年五月辛未,兵科给事中戴弁奏:“自山 海至蓟州,守关军万人,列营二十二所,操练之外,无 他差遣,稍屯种亦可实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 酌分给,且屯且守,实为两便。”上嘉纳之,命户部同兵 部各遣官,与都督陈景先经理。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五月,福建福清县民奏,县之光 贤里官民田百馀顷,旧堤六百馀丈,以障海水,因堤 坏田荒。永乐中,县民尝奏请筑堤,工部移文令农隙 用工,至今有司未尝兴筑,民不得耕。上命工部责有 司修筑。因谕尚书吴中曰:“陂池堤堰,民赖其利,外无 贤守令举其政尔。宜申饬郡县,务及时修濬,慢令者” 罪之。

宣德五年,遣赵新等经理屯田,命黄福总其事,寻以 劳扰不行。

按《大政纪》:“五年三月乙酉,命工部尚书黄福总理淮 北、河南、山东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八月,遣吏部郎中赵新、刑部郎 中刘泽荣华、工部郎中张琰、礼部员外郎吴政等,经理屯田。先是尚书黄福请于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 南近河之地,役军民十万人,屯种积粮,以充国用。上 命户部兵部议。至是户书郭资、兵书张本等言:“于缘 河屯田实为便宜。自凤阳、淮安以北及山东、河南、北 直隶近河二百里内通舟楫处,择荒田,验丁册,令官 给以牛,仍支官钱收买农器。如此则军民乐于用力。 但山东近年旱饥,流民初复故业,官军亦多有差役。 宜先遣官往同有司按视田地,以俟开垦。”上从之。遂 遣新等经理,仍命福总其事。既而本等惑于人言:“今 军民各有常业,若复分拨点差,未免劳扰。”本以闻于 上,事竟不行。

按:《明外史黄福传》:“五年,福陈足食、足兵省役之要。其 言足食,谓永乐间虽营建北京,南讨交阯,北征沙漠, 资用未尝乏。比国无大费而岁用仅给,即不幸有水 旱征调,将何以济之?请役操备营缮军士十万人,于 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东,缘河屯种,初年自食,次年 人收五石,三年收倍之,既省京仓口粮六十万石,又” 省本卫月粮百二十万石,岁可得二百八十万石。帝 善之,下行在户、兵部议。郭资、张本言:“缘河屯田实便, 请先以五万顷为率,发附近军民五万人垦之。但山 东近年旱饥,流徙初复,卫卒多力役,宜先遣官行视 田,以俟开垦。”帝从之。

宣德六年,上与侍臣论“养民不必拘井田古法”,又遣 官经理山西屯田。

按《大政纪》:六年三月,上御武英殿,与侍臣论井田不 必行。上问侍臣曰:“古之井田最为善政,后世何以终 不能行?”侍臣对曰:“自秦开阡陌,富强者得以兼并,遂 致因循。”上曰:“朕惟为国养民,在有实惠。诚能省徭役, 薄征敛,重本抑末,便是养民,亦何必拘于古法?”五月, 遣兵部侍郎柴车经理山西屯田。时巡按御史张勗 言:“大同地平旷,所种粟麦有收,多为军官据占,小民 日困。乞遣官按视,占耕者分与军民两便。”上命车及 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统元年定给赐外国田土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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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给赐夷官,正统元年,拨赐河间府等处 安插外夷官员田土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一百二 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

正统二年,拨军职舍人无差使者闲地耕种,照屯田 例纳粮。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令各处军职舍人,除应袭外,及 家人女婿无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领,拨 与闲地四十二亩耕种,照屯田例办纳子粒。”

正统四年令官军户下人丁,耕种沿边空闲田地 按《大政纪》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辽东、陕西沿边空 闲之处,许官军户下人丁尽力耕种,免纳子粒。 正统八年题准:广西屯田每军加十亩,仍酌拨馀剩 田地。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题准:“广西桂林等卫所屯田,每 军加给一十亩,如有馀剩田地,即令军舍及勾补军 旗如数拨给,照例纳粮。”

正统九年复定外国归附给拨田地之数,已安插者 不许奏讨。又酌拨屯军遗下田地及馀剩顷亩。 按:《明会典》九年奏准,顺天府所属地土有限,今后公、 侯、驸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员曾经拨地安 插住坐者,不许奏讨田地。 又按:《会典》九年令:外夷 归附官员未曾安插该给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亩, 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 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又令迤北来降人,每人 拨与德州田地五十亩。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令浙江等处屯军遗下田地,尽 见在旗军拨与屯种。馀剩顷亩,验官军户下馀丁,有 三四丁者,摘拨一丁,丁多者以是为率,摘拨下屯。若 田地尚有馀剩,官旗军民愿承种者,一体拨与。其抛 久积荒须开垦者,待三年成熟之后,俱照例征收子 粒,就于附近官仓交纳,候有军之日,拨军屯种。” 正统十一年、令各处类造《屯田文册》、添设提督北直 隶屯田官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令各处卫所类造屯田坐落 地方四至顷亩、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合干上司一 本,发该管州县,以备查考。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 员,提督北直隶屯田。”

正统十二年,拨给“西北归附人田地。”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西北归附人,每人拨地八十亩, 耕种自给。”

正统十三年,令各寺观除洪武年间置买田地外,续 置者皆还于民,废寺遗地皆拨与无业之民。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各处寺观僧道,除洪武年间置 买田土,其有续置者,悉令各州县有司查照,散还于 民。若废弛寺观,遗下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悉拨 与招还无业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户男子二十亩,三 丁以上者三十亩。若系官田,照依减轻则例,每亩改科正粮一斗,俱为官田。如有绝户,仍拨给贫民,不许” 私自典卖。

代宗景泰二年增圣贤后裔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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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赐圣贤后裔。景泰二年,给还颜、孟二庙 祭田六十顷,又增给田二十顷,佃户各十家。”

景泰三年令各寺、观量存田土为业,馀皆拨民佃纳 税粮。以学士商辂言,诏议行《屯田》事。

按《大政纪》:三年四月,学士商辂请振举屯田,事下该 司议行。 辂言:“口外田地极广,因先两京功臣等官 将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庄田,其诸空闲 田地,又被镇守总兵、参将、都督、指挥等官占为己业, 军士无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汉赵充国、诸 葛亮,晋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边之要,莫善 于”此。若舍屯种之外,而欲边城充实,虽倾府库之财, 竭生民之力,奈军士数多,岁月久远,亦难继矣。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寺观量存 六十亩为业,其馀拨与小民,佃纳税粮。”

英宗天顺元年令各处荒闲田地及人佃种无粮差者拨与卫所军馀屯种又差官于宣府等处经理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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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续文献通考》:“天顺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隶八府及 山东、河南等处荒闲田地,及有人佃种无粮差者,拨 与所在卫所军馀屯种纳粮。又令本部差郎中四员, 于宣府、大同、蓟州、永平、山海等处,提督粮储,兼理屯 田。”

天顺二年敕“贵戚把持强占官民田地,事发,坐以重 罪。”

按《明会典》:“二年,敕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 官民田地,起盖房屋,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事发 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托者,悉发边卫永远充军。” 天顺五年,召民开佃松江府荒田。

按《大政纪》:五年三月,巡抚南畿副都御史刘孜奏请 召民开佃松江府荒田。从之。 孜在南畿,修复周忱 废坠之政。时松江府积荒田四千七百馀顷,皆重额, 久废不耕,税加于见户。孜奏请召民开佃,不论原额, 肥田亩税米三斗,瘠者二斗,谓之官租。不起科,不加 耗,民驩趋之,芜秽尽开。十二年见户加税皆获免。又 岁积羡米二十万,以备凶荒。召佃始于周文襄,而成 于孜,立法周密,至今行之。松人谓“是时秋粮加耗,华 亭每石始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每石始八斗五升 至六斗。金花一两,初准米三石八斗,其后准四石,至 成化六年皆然。又岁积馀米二十万”,此荒芜开辟之 效云。

天顺六年,诏以边地拨给赤斤蒙古卫耕种。

按《明会典》:“六年,诏以沙州卫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 刺直至苦峪川边地,分给赤斤蒙古卫,永远耕种。 天顺八年,拨抄没入官田为宫中庄田。”

按《大政纪》八年十月,初立宫中庄田 顺义县安乐 里板桥村原额地一十顷十三亩。初,吉祥占过军地 二十四顷八十四亩,共三十五顷,及抄没入官,至是 拨为宫中庄田。皇后庄之名始此。

宪宗成化元年项忠奏开龙首郑白二渠灌田七万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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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纪》:“成化元年十月,巡抚陕西都御史项忠开 龙首、郑白二渠,功成, 关中水泉斥卤。宋有龙首渠, 岁久湮废,居民病之,忠奏开之,渠馀三十里。泾阳郑 白渠亦久废,奏募工疏通,于平地则度势高卑而穿 渠,遇岩石则聚火镕铄而穿窦,不二年而成,名曰广 惠渠,凡灌田七万顷,人怀其惠,立生祠祀之。”

成化二年,严禁贵戚奏请及侵占民地者。

按《明会典》二年题准:“公、侯、驸马伯及勋戚大臣之家, 有将官民地土妄称空闲”,朦胧奏讨,及令家人伴当 用强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将抱本奏告人拏问如律。 干碍主使,教令人员,奏请拏问,仍追究报地投献之 人。该府州县官阿附权势,容令占种,不即具奏者,事 发一体究治。

成化五年,李森乞敕有司,“将皇亲强占田地与民为 业。”

按《大政纪》五年八月,户科等科给事中李森等上言, “皇亲指挥周彧、翊圣夫人刘氏强占民田。”上以待勘 报区处谕之, 森等言:“昔奉英宗敕谕,皇亲多有强 占军民田地及投献者,悉发边卫充军,当时贵戚罔 敢犯法。近给事中丘孜建请,不许权贵奏求田地,荷 蒙圣谕俞允,中外懽忻鼓舞。今锦衣卫带俸指挥周 彧、翊圣夫人刘氏,屡蒙赐给田地。今彧又求武强、武 邑二县地共六百馀顷,刘氏又求通州武清县地三 百馀顷。陛下念及亲亲,不忍拒之,殊不知谿壑之欲 无厌,畿内之地有限,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 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来,百年于兹,民生日众,安 得尚有不耕闲田,名为求讨,实则强占。乞敕有司,仍 将二家田地与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奏求者,许科道劾奏,治以重罪。则豪强畏法,小民被惠,宗社幸甚。” 成化六年初定赐勋戚庄田,每亩征银三分,送纳本 管州县。

按《明会典》、“凡赐勋戚庄田。六年题准、各王府及功臣 之家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每亩 征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 许自行收受。”

成化十六年,以僧寺多馀田地,给民领种。又官廉奏 “以内侍所占田尽归于民。”

按《大政纪》:十六年十二月,遣户部员外郎官廉,偕巡 按御史锦衣卫勘覆东宫庄田。廉以管庄内侍所占 田尽归于民,奏上从之。 时景州献县阜城民田万 顷,界接东宫庄,管庄内侍欲冒占,且子粒十倍公家, 民甚冤之,诉于朝,乃遣廉偕御史锦衣卫官往勘。内 侍密遣人要廉曰:“田如归我讲读官可得也。”廉曰:“以 万人之命易官,吾弗为也。”至其地,遍集居人,指陈故 迹,卒以所占田尽归于民。援例起科,亩率三升。同事 者惧有所忤,廉曰:“我户部也,有罪吾独当,诸公何忧?” 既命下,皆如所拟。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无僧田 土,每寺岁除征粮及百亩以下,其多馀田地给与小 民领种。”

成化  年,外戚周彧奏乞武强、武邑闲田。彭韶等 奉命往勘,上疏以田归民。

按《续文献通考》:成化中,外戚周彧与圻内民争田,主 事彭韶往勘,奏云:“田本民有,虽及户报,不及管业,然 地有高下,岁有旱潦,细民频年出赋以给公上,旱则 资污下以补高仰,潦则资高仰以裨污下,安有空闲 可以别给?且民者国之本,食者民之天,食足则民安, 民安则国安,岂可以民田给贵戚,重伤国本邪?”事遂 寝。

按《明外史彭韶传》:“韶迁郎中。锦衣卫指挥周彧,太后 弟也,奏乞武强、武邑闲田。命韶偕御史季琮覆勘。韶 等周视径归,上疏自劾曰:‘真定田,祖宗来许民垦辟 为恒产,除租赋以劝力农。功臣戚里家与国咸休,岂 当与民争尺寸地?臣诚不忍夺小民衣食,附益贵戚, 请伏奉使无状罪’。”疏入,诏以田归民,而责韶等。方命, 复下诏狱。言官争论救,得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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