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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4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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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四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九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九

  元二成宗一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八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

  祐五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文宗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四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一則 成祖永樂四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五則 憲宗成化六則

食貨典第四十九卷

田制部彙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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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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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   年立都水防田使司修治河渠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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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成宗時,臣 寮奏,「太湖澱山湖昨嘗奏過,先帝差倩民夫三十萬 疏掘已畢。今諸河日受兩潮,漸至沙漲,若不依舊宋 例令軍屯守,必致坐隳成功。澱山湖圍田賦糧二萬 石,就以募民夫四千,調軍士四千與同屯守,立都水 防田使司,職掌收捕海賊,修治河渠圍田。」有旨從之。

元貞元年十一月戊戌詔江淛行省括隱漏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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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元貞二年,令「道士貿易田者輸稅。」立諸處屯田。又括 諸占據及匿隱田,令輸租。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詔江南道士貿易 田者,輸田商稅。庚申,自六盤山至黃河立屯田,置軍 萬人。秋七月庚午,肇州萬戶府立屯田。壬午,括伯顏、 阿朮、阿里海牙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隱者,令輸 租。」

大德元年給田月兒魯匠者置五條河屯田罷括兩淮民田徙襄陽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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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正月乙亥,給月兒魯 匠者田,人百畝。己丑,置屯田於五條河。九月丙寅,罷 括兩淮民田。十二月丙申,徙襄陽屯田合剌魯軍於 南陽,戶受田百五十畝,給種牛田具。」

大德二年,禁諸王、公主、駙馬受獻公私田地。立汀州 及吉、贛屯田。括江南隱蔽田,以閒田給蒙古軍,以官 田許民佃種。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辰,禁諸王、公主、駙 馬受諸人呈獻公私田地及擅招戶者。丁酉,置汀州 屯田。三月庚寅,以兩淮閒田給蒙古軍。九月庚戌,吉、 贛立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括江南隱蔽田,令輸租。」 又按《續通考》:二年,凡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 大德三年六月癸丑,罷大名路所獻黃河故道田輸 租。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罷稱海屯田。置太和嶺及五條河屯田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二月甲戌。罷稱海屯田。改置 於呵札之地。乙亥。置西京太和嶺屯田。夏四月丙辰, 置五條河屯田。」

大德六年,以「江南富戶侵占民田,追收其璽書,給貧 乏漢軍地頃,遣官會計稱海屯田,又置黃花嶺屯田, 令江南寺觀續置民田者輸租。」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庚戌,帝語臺臣曰:「朕 聞江南富戶侵占民田,以致貧者流離轉徙。卿等嘗 聞之否」臺臣言曰:「富民多乞護持璽書依倚以欺貧 民,官府不能詰治,宜悉追收為便。」命即行之,毋越三 日。五月乙巳,給貧乏漢軍地及五丁者一頃,四丁者 二頃,三丁者三頃。其孤寡者存恤六年,逃散者招諭 復業。九月乙未,遣阿牙赤、撒罕禿會計稱海屯田歲 入之數,仍自今令宣慰司官與阿剌台共掌之。冬十 月甲子,置大同路黃花嶺屯田。十一月辛亥,詔江南 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輸租充役。 大德七年,減益都諸處民墾牧馬地租。罷歸德府括 田。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酉,以益都諸處牧 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壬 子,罷歸德府括田。」

大德八年,以「吳江、松江潮水久淤,湮塞良田,役夫濬 治。」括兩淮豪民所占地,令輸租賦。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五月壬申,中書省臣言,吳江、 松江,實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餘里, 況海運亦由是而出。宜於租戶役萬五千人濬治,歲 免租人十五石,仍設行都水監以董其程。」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十月,括兩淮地為豪民所占者, 令輸租賦。

大德九年,敕「豪右所占芍陂、洪澤等屯田,及僧錄林 起祐所冒官田,悉令輸租於官。」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冬十月戊戌,詔芍陂、洪澤等 屯田為豪右占據者,悉令輸租。辛丑,常州僧錄林起 祐以官田二百八十頃冒為己業,施河西寺,敕募民耕種,輸其租於官。」

武宗至大元年皇子和世㻋請立總管括瀕河荒地以中書省臣言不果行令天下具屯田籍聞奏追諸王公主以下賜田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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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秋七月壬戌,皇子和世 㻋請立總管府,領提舉司四,括河南歸德、汝寧境內 瀕河荒地約六萬餘頃,歲收其租,令河南省臣高興 總其事。中書省臣言:「瀕河之地出沒無常,遇有退灘 則為之主。」先是有亦馬罕者,妄稱省委括地,蠶食其 民,以有主之田俱為荒地,所至騷動。民高榮等六百 人訴於都省,追其驛券,方議其罪,遇赦獲免,今乃獻 其地於皇子。且河南連歲水災,人方闕食,若從所請, 設立官府,為害不細。帝曰:「安用多言,其止勿行。」十一 月己巳,中書省臣言:「天下屯田百二十餘所,由所用 非人,以致廢弛。除四川、甘州、應昌府、雲南為地絕遠, 餘可興者興,可廢者廢,各具籍以聞。」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至大元年,塔剌海言,「『比蒙聖恩,賜臣 江南田百頃,今諸王公主附馬賜田還官,臣等請還 所賜』。從之,仍諭諸人賜田,悉令還官。」

至大二年,給摘軍田十萬頃屯種,拘近幸為人奏請。 賜江南田千二百餘頃,還官。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亥,摘漢軍五千,給 田十萬頃,於直沽沿海口屯種。九月丁酉,御史臺臣 言,「比者近幸為人奏請賜江南田千二百三十頃,為 租五十萬石,乞拘還官。從之。」

至大 年,江浙行省督治圍田。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至大初江 浙行省督治圍田。行省以去歲水旱災傷。田禾不收。 物價踴貴。百姓艱食。雖曰天災流行。亦因人力不至。 即今春首農作將興。各處圍田高下不等。合修陂塘 圍岸溝渠。曉諭農家。須要依法修置。遇旱車水澆救。 遇潦洩水通流。會集行都水監官李都水講究得修 浚」之際,田主出糧,佃戶出力,係官圍田。若無總佃,貧 窮無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須,官為借貸,收成日抵 數還官,事有成效,勸農官擬陞賞聞奏,失誤者治罪。 其拋荒積水田土,多因租額太重,無人承佃,勸諭當 鄉富上人戶,自備工本,修築塍圍,聽令本戶佃種為 主。拋荒官田,止納原租,初年免徵,次唯「半而三。甫全 積荒,則三年後第依民田輸稅,諸人不得爭奪。」及照 到前《庸田司五等圍岸體式》,「以水為平平者為第一 等,高七尺五寸,底闊一丈,面闊五尺;田高一尺為第 二等,高六尺五寸,底闊九尺、面闊四尺五寸;田高二 尺為第三等,高五尺五寸、底闊八尺、面闊四尺;田高 三尺為第四等,高四尺」五寸,底闊七尺,面闊五尺五 寸;田高四尺,為第五等,止添備水;高三尺,底闊六尺, 面闊三尺。若山水原落圍岸迫近諸湖去處,自願增 者聽。

至大四年。仁宗遣使檢覈小雲石不花所獻河南荒 田。以司徒蕭珍城中都毒民。命還所占民田。及即位。 詔罷冒獻官民田地歲糧。禁諸僧寺冒侵民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 月遣使檢覈小雲石不花所獻河南荒田。「司徒蕭珍 以城中都徼功毒民。命追奪其符印。還中都所占民 田。」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冬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 冒侵民田。」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先尚書省用建言者冒獻河汴 官民田地為無主,奏立田糧府,歲輸數萬石。是歲,詔 罷之,命河南行省復其舊業。」

仁宗皇慶元年敕定兩淮民種荒田例遣官經理河南屯田又定僧人田制敕諸王歸還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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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敕兩淮民種 荒田者,如例輸稅。三月甲子,遣戶部尚書馬兒經理 河南屯田。夏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舊有并世 祖所賜外,餘悉輸租如制。秋七月丙午,敕諸王小薛 部歸晉寧路襄垣縣民田。」

延祐元年遣人視駐蹕所侵民田計畝給直括淮民所佃閒田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又經界諸衛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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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閏三月辛酉。遣人視大 都至上都駐蹕之地。有侵民田者計畝給直。冬十月 乙未。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不輸稅者。庚戌。遣張驢 經理江南田糧。十二月乙巳。敕經界諸衛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延祐元年詔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 田。時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 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 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 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 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 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於是遣官經理。其法先 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於官,或 以熟為荒,以田為蕩,或隱占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 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幹田戶皆杖七十,二十 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 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 名。」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奸。以無 為有。虛具於籍。往往有之。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起。 其弊反有甚於前者。

延祐二年,罷「經理冒括田租。」

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八月乙未,臺臣言:「蔡五九之 變,皆由昵匝馬丁,經理田糧,與郡縣橫加酷暴,逼抑 至此。新豐一縣,撤民廬千九百區,夷墓揚骨,虛張頃 畝,流毒居民,乞罷經理及冒括田租。」制曰:「可。」

延祐三年,減免諸省自實田租,復「五條河屯田」,罷張 驢在江、浙括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九月辛丑,復五條河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正月,「詔免江浙等三省自實田 租。二年,時方警贛寇之亂,而張驢在江浙,復以括田 迫民,有至死者,御史臺累言其害,故詔罷之。」復命河 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始,止科其半,而汴梁一路凡 減虛增之數二十萬石。

延祐四年。冬十月己酉。給兩淮屯田總管府職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置重慶路屯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十二月辛亥,置重慶路江津、 巴縣等處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業及世祖所賜者餘悉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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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時民有吳機孫者,以賄交權貴,謂「故 宋高宗吳皇后為其族祖姑,有舊賜湯沐田,在浙西, 願獻於朝。」執政者為奏官幣十二萬五千錠,償其直, 而實分取之。以所獻田付普慶寺,命宣政院官奉旨 馳驛至浙西疆其田,則皆編戶恆產。宋文瓚往白廉 使朵兒只班,收所獻田,民按問得實,追所誑官幣一 萬錠付庫。使者言文瓚沮旨,執政大怒,收文瓚按問。 會朝廷亦知其誑獻田者抵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罷諸路屯田置海剌禿屯田總管府又張珪與宋文瓚奏請拘累朝所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田還官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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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三月丁亥朔,罷大同 路黃華嶺及崇慶屯田。六月庚午,置海剌禿屯田總 管府。按《張珪傳》,珪拜中書平章政事。泰定元年六 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 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 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天下官 田,歲入,所以贍衛士,給戍卒。自至元三十一年以後, 累朝以是田分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 之屬,遂令中書酬直海漕,虛耗國儲。其受田之家,各 任土著姦吏為贓官,催甲斗級,巧名多取。又且驅迫 郵傳,徵求餼廩,折辱州縣,閉償逋負,至倉之日,變鬻 以歸。官司交忿,農民窘竄。臣等議:惟諸王、公主、駙馬 寺觀,如所與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三寺之制,輸之 公廩,計月直折支以鈔,令有司兼令輸之省部,給之 大都。其所賜百官及宦者之田,悉拘還官,著為令。」帝 不能從。

泰定二年。十二月壬寅。右丞趙簡請行區田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以「山東、湖廣官田賜民耕墾, 人三頃,仍給牛具。」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   年朵耳直班乞均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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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天曆二年九月乙卯市故宋太后全氏田為大承天護聖寺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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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至順二年以平江官田隸宮相都總管府還大玉清昭應宮田百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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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五月甲午,以平江官田 五百頃,立稻田提舉司,隸宮相都總管府。」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還平江路大玉清昭應 宮田百頃,官勿徵其租。」

順帝至元三年十一月丙午立屯田於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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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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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三年,設分司農司,於近京各府立法佃種,雇 募江浙能種水田者為農師。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 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 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凡係官地及元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法佃種,合用工 價、牛具、農器、穀種、召募農夫諸費,給鈔五百萬錠,以 供其用。庚辰,中書省臣言:「近立分司農司,宜於江浙、 淮東等處,召募能種水田及修築圍堰之人各一千 名為農師,教民播種,宜降空名,添設職事敕牒一十 二道,遣使齎往其地有能募農民,一百名者授正九 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從七品,即書填流官 職名給之。就令管領所募農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 至田所,期年為滿,即放還家。其所募農夫,每名給鈔 十錠。」從之。丙戌,以武衛所管鹽臺屯田八百頃,除軍 見種外,荒閒之地盡付分司農司。三月己丑,以各衙 門係官田地并宗仁等衛屯田地土,並付司農分司 播種。夏四月己酉,詔取勘徐州、汝寧、南陽、鄧州等處 荒田井戶絕籍沒入官者。立司牧署,掌司農分司耕 牛。八月辛亥,賜脫脫東泥河田一十二頃。

至正十四年十一月丙寅,詔:「江浙應有諸王、公主、后 妃、寺觀官員撥賜田糧,及江淮財賦、稻田、營田各提 舉司糧,盡數赴倉,聽候海運,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六年三月癸未,臺臣言:「係官牧馬草地,俱為 權豪所占,今後除規運總管府見種外,餘盡取勘,令 大司農召募耕墾,歲收租課,以資國用。」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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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諸衛分軍屯田則例》皆隨地而異。其頃畝額數 亦隨時增損焉。

按《續文獻通考》:「明初,命諸衛分軍於龍江等處及邊 境荒田撥軍屯種。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或有多 寡不等者,大率衛所軍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 有二、八、一九、四、六、中半等,例皆隨地而異。」

計各處屯田總數: 在京錦衣等五十四,并後軍都 督府原額屯田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零; 嘉靖四十一年額五千五十三頃八十五畝零。糧二 萬八千二石六斗零;萬曆七年新增并勘出還官首 地銀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零,鈔五萬六千 九百四十貫。

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屯田共九千三百六十八頃 七十九畝零。見額屯田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六頃六 十六畝。糧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銀一 萬二百六十六兩四錢

中都留守司、并所屬衛所、及皇陵衛、屯田、共七千九 百五十三頃七十八畝零

北直隸衛所、原額屯田共一萬六十四頃二十五畝 零。嘉靖中,額四萬三千六百四十八頃四十六畝零。 糧二十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零。萬曆中,額 新增并勘出首地銀四萬四百六十二兩七錢零。秋 青草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三束。谷草一百八十 七束

南直隸衛所屯田共二萬七千四十四頃四畝零。嘉 靖中,額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八頃三十六畝零。糧四 十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零。銀六兩三錢零。 大寧都司衛所屯田共二千一百二十六頃七十六 畝零

萬全都司「衛所原額屯田一萬九千六十五頃七十 二畝零。嘉靖中額宣府屯田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二 頃四十七畝,糧一十九萬八千六十一石六斗零。 浙江原額屯田共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零。 嘉靖中額二千三百九十頃六十畝零,糧六萬八千 二百九十六石零」

湖廣原額屯田共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五頃二十五 畝。嘉靖中額五萬七百四十九頃七十二畝零。糧三 十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五石零

河南原額屯田共三萬六千三百九十頃一十七畝 零。嘉靖中、額五萬五千五百九十八頃二十三畝零。 糧三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九石

江西、原額屯田共五千六百二十三頃四十一畝零。 嘉靖中額五千四百七十一頃三十八畝零。糧二萬 一千五百四十六石零

陝西原額屯田共四萬二千四百五十六頃七十二 畝零。嘉靖中額一十六萬八千四百四頃四畝零。糧 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斗零。草折糧一千九百 七十二石五斗零。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 錢零。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草價銀二百 五十八兩五錢零。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零。地 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零。

廣西原額屯田共五百一十三頃四十畝。嘉靖中額 四千六百一十頃三十四畝六分,糧五萬五千五十 四石零。內除民田徵收及荒划停徵。實在田二千九 百一十三頃三十七畝、糧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石 零。

山東原額屯田共二千六十頃。嘉靖中額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七頃四十九畝零。糧八萬三百四十八石 零

遼東原額屯田共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嘉靖中 額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零。糧二十五 萬三千二百一石

山西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三頃八畝零。嘉 靖中額三萬三千七百一十四頃八十八畝。糧一十 萬一千九十八石零。租銀一千二十七兩八錢零。草 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銀一十六兩二錢

山西行都司、屯田一萬一百一十八頃二十畝零。嘉 靖中,額大同鎮屯田二萬八千五百九十頃三十四 畝零。糧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三十八石零。牛具地一 萬二千九百六十六頃二十九畝零。徵銀八千三百 二十二兩五錢零

廣東原額屯田共七十二頃三十三畝零。嘉靖中額 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七十九畝零。糧一十五萬一百 二十九石零

四川都司及行都司、屯田六十五萬九千五百四十 五頃二十六畝零。嘉靖中,額四萬八千八百四頃一 十畝零。花園倉基一千九百三十八畝。糧二十九萬 四千三百三十九石零

福建原額屯田共三千七百七十四頃。又福建行都 司并所屬衛所屯田共一千六百七頃三十七畝;嘉 靖中額二項共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二十二畝零。糧 一十五萬一千八百四石零。

雲南、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零。嘉 靖中、額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零。糧三 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零

貴州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一釐 八毫。嘉靖中,額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 一釐。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 勺

太祖洪武元年遣周鑄等覈實浙西田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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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元年正月甲申,遣周鑄等一百六十 四人往浙西覈實田畝。 上諭鑄等曰:「爾經理第以 實聞,無踵襲前弊,妄有增損,曲循私情,以病吾民,否 則國有常憲。」各賜衣帽以遣之。

洪武三年徙蘇、松、杭、嘉、湖無田之民,往臨濠耕種。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諭中書省臣曰:「蘇、松、嘉、湖、杭 五郡,地窄民眾,細民無田,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臨 濠,朕故鄉也,田多未闢,土有遺利。宜令五郡民無田 產者往臨濠開種,就以所種田,永為己業,官給牛、種 舟糧資遣之,三年不徵其稅。」於是徙者四千餘戶。 洪武四年修渠溉田。令有司度民田、設糧長

按《大政紀》。四年正月甲辰。修冶廣西興安縣三十六 靈渠。徙屬桂林府。 修馬援故渠。可溉田萬頃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 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

洪武八年濬洪渠堰以溉涇陽高陵等五縣田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十月濬涇陽縣洪渠堰。涇陽屬 西安府。其堰歲久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長興侯耿炳 文督工濬之。涇陽高陵等五縣之田大獲其利。 洪武十五年令寺觀田不許典賣。又禁奸頑詭寄。命 群臣議遼東屯田法。

按《明會典》:「凡勳戚寺觀田土。洪武十五年令天下僧 道常住田土,不許典賣。」 又按《會典》「十五年、令各處 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 告,就賞為業」

按《大政紀》,十五年五月「丁卯,命群臣議遼東屯田法, 以圖長久之利。」

洪武十九年,沐英奏「置雲南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雲南土地甚廣, 而荒蕪居多,宜置屯田,令軍士開耕,以備儲蓄。」上諭 戶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紓民力,足兵食,邊方之計,莫 善於此。趙充國始屯金城,而儲蓄充實,漢享其利,後 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廢』。英之是謀,可謂盡心矣。然邊 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實難,宜緩其歲輸之粟,使彼」 樂於耕作,數年之後徵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造《魚鱗圖冊》」成。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丁卯冬十二月,魚鱗冊成。初,太 祖既定天下,遂覈實天下土田,造成冊籍。既而兩浙 及蘇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 於親鄰佃僕之戶,名為『貼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 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太祖 廉知之,遂召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 分為幾區,區定糧長四人,乃集糧長暨耆民,躬履田 畝以量度之,遂圖其田形之方圓、大小,次書其主名 及田之四至,編彙為冊,號曰《魚鱗冊》。至是冊成以進, 百弊始絕。

按《廣治平略》:「洪武元年,命中書省定賦法。久之,詔遣 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實田賦,而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於親鄰佃僕之戶,奸 弊百出,有司莫能詰。太祖廉知之,乃遣國子生武淳 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區設糧長四人, 乃集糧長暨耆民履畝丈量,圖其田之方圓、曲直、寬」 狹,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彙為冊,謂之《魚鱗圖》。冊 成,田之經界,於是乎始正。蓋《魚鱗圖》冊以田為主田, 各歸其都,圖履畝而籍之。諸原版墳衍下濕、腴沃瘠 鹵之故畢具,為之經,而土田之訟質焉。其黃冊以戶 為主田,各歸其戶,而詳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 為之緯,而賦役之法從焉。歲七月,委官領糧長詣京 關勘合,帝親諭以「重民恤賦」之意。是時,田賦總數,共 田八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畝零,夏稅米 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秋糧米二千四百七 十三萬四百五十石,錢、鈔絹差是。

洪武二十一年,徙山西、澤潞無田民,往彰德、真定等 閒曠之地。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 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恆產。今 河北諸處兵後田荒,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生齒日 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則國賦增而 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 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 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 按《日知錄》:「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 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

是時,方孝孺有《因其曠土復古井田之議》。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諸郡民無田者往滁、和就耕, 青、兗諸郡民往東昌就耕。又諭山西民願徙河南、山 東者,驗丁給田,冒占者罪之。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丑朔,命後軍都督僉 事李諭等往諭山西之民,「願徙河南彰德、歸德、山東 臨清、東昌諸處者,驗丁給田,其冒名多占者罪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溫、台、蘇、松 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處就耕。官 給鈔戶三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山西 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願應募屯田。戶 部以聞。命賞從整等鈔,送後軍都督僉事徐禮分田 給之,仍令回沁州召募居民。時上以山西地狹民稠, 下令許其民分丁於北平、山東、河南曠土耕種,故從 整等應募。是年八月,山東布政司言:「青、兗、濟南、登、萊 五府民稠地狹,東昌則地廣民稀,雖嘗遷閒民以實 之,而地之荒閒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 不及三頃,并小民無田耕者,皆令分丁就東昌開墾 閒田。庶國無游民,地無曠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 奏,命戶部行之。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甲戌,命公、侯各歸舊賜田於官, 仍歲給其祿。

按:《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上各省田土之數。曹國公李景隆奏 還莊田及田地、山塘、池蕩。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田土, 總計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六十八畝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計五十一萬七千五十一頃五十 一畝。」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六頃 一畝

北平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八萬二千四百九十九頃 五十一畝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五 頃七十五畝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九頃 六十九畝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七十二萬四千三十五頃六十 二畝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二頃 四十八畝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一百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六十 九頃八十二畝零

陝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 七十五畝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一萬二千三十二頃五十 六畝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頃五 十六畝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二千二百三頃九十畝。 雲南布政司田土、原無數目

「應天府田土計七萬二千七百一頃二十五畝; 蘇州府田土計九萬八千五百六頃七十一畝; 松江府田土計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畝; 常州府田土計七萬九千七百三十一頃八十八畝;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二頃七十畝;廬州府田土計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三頃九十九畝」; 鳳陽府田土計四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三頃九十 畝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九萬三千三百三十頃二十五 畝

揚州府田土、計四萬二千七百六十七頃三十四畝。 徽州府田土、計三萬五千三百四十九頃七十七畝 零

寧國府田土。計七萬七千五百一十六頃一十一畝。 池州府田土。計二萬二千八百四十四頃四十五畝。 太平府田土。計三萬六千二百一十一頃七十九畝。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二十九頃三十七畝。 廣德州田土。計三萬四十七頃八十四畝。四十按續文獻通考

作四千

徐州田土、計二萬八千三百四十一頃五十四畝。 滁州田土、計三千一百五十頃四十五畝

和州田土、計四千二百五十二頃二十八畝

按《大政紀》:「二十六年十一月庚申,曹國公李景隆奏 還莊田六所,田地、山塘、池蕩二百餘頃。」

成祖永樂元年增築河州圩埂以防麻澧二湖田水澇敕除免荒閒田地及水田租稅命王忠往北京整理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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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五月己卯,敕戶部速下各布政 司府州縣,但有荒閒田地無人開墾者,即於常歲租 額內削除之。六月丙寅,命侍郎李文郁往佐尚書夏 原吉相度嘉、湖、蘇松水田,量免今年租稅。」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四月,設溧水縣廣通鎮閘壩,置 閘官一員。直隸河州吏目張良興言:「州麻、澧二湖之 田約五萬餘頃,唐、宋時俱係熟田,比歲間有耕者,輒 為水渰。乞自本州至含山縣界,增築圩埂三十餘里, 以防水澇。」從之。 又按《續通考》,元年十月,命靖安侯 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軍民,整理屯田。

永樂二年,令「各處官員軍餘家人願耕屯田者,不拘 頃畝、毋得起科」

按《大政紀》二年十二月甲午,令各處衛所屯田,若官 員軍餘家人自願耕種,不拘頃畝,有司毋得起科。 永樂八年,都御史陳瑛劾治張信強占丹陽練湖及 江陰官田。

按《大政紀》:「八年十二月壬子,都察院左都御史陳瑛 劾隆平侯張信強占丹陽練湖及江陰官田七十餘 頃,法當逮問,命三法司雜治之。」

永樂十九年,交趾總兵官李彬乞「依各都司衛所例 屯田。」從之。

按《大政紀》:「十九年五月,交趾總兵官豐城侯李彬請 依各都司衛所例屯田,從之。 彬言:交趾所附,其地 荒遠,不通餽運,乞依各都司衛所例,分軍屯田,以供 糧餉。約十分為率,度地險易,量事緩急,以為屯守征 調之多寡。其各衛軍士雖隸兵籍,然攻戰之際,心持 兩端,往往不得其死力。今議屯田分數,土軍居多,官 軍居少。」從之。

宣宗宣德二年命戶部申明屯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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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宣德二年正月庚寅朔,上命行在戶部申 明屯田之法, 謂侍臣曰:「今海內無事,軍士量留守 備,餘悉屯種,所收足以供衣食,則國家可省養兵之 費。且軍士平日不習勞苦,遇有征調,畏懼艱難,即思 迯避,使之屯糧服勞,農隙習武,亦無驕惰之患。我皇 祖臨御,深用意於此,勸懲考校,皆有成法,所以食足 兵強,朕以為立法固善,尤在任用得人。其令兵部移 文所司,選老成軍官提督屯田,仍令風憲官以時巡 察。」

宣德四年,命臣僚經理山海至薊州守關軍屯種營 所附近荒田。又令有司修築福清縣光賢里舊隄,以 障官民田百餘頃。

按《大政紀》:四年五月辛未,兵科給事中戴弁奏:「自山 海至薊州,守關軍萬人,列營二十二所,操練之外,無 他差遣,稍屯種亦可實邊。請取勘營所附近荒田,斟 酌分給,且屯且守,實為兩便。」上嘉納之,命戶部同兵 部各遣官,與都督陳景先經理。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五月,福建福清縣民奏,縣之光 賢里官民田百餘頃,舊隄六百餘丈,以障海水,因隄 壞田荒。永樂中,縣民嘗奏請築隄,工部移文令農隙 用工,至今有司未嘗興築,民不得耕。上命工部責有 司修築。因諭尚書吳中曰:「陂池隄堰,民賴其利,外無 賢守令舉其政爾。宜申飭郡縣,務及時修濬,慢令者」 罪之。

宣德五年,遣趙新等經理屯田,命黃福總其事,尋以 勞擾不行。

按《大政紀》:「五年三月乙酉,命工部尚書黃福總理淮 北、河南、山東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八月,遣吏部郎中趙新、刑部郎 中劉澤榮華、工部郎中張琰、禮部員外郎吳政等,經理屯田。先是尚書黃福請於濟寧以北,衛輝、真定以 南近河之地,役軍民十萬人,屯種積糧,以充國用。上 命戶部兵部議。至是戶書郭資、兵書張本等言:「於緣 河屯田實為便宜。自鳳陽、淮安以北及山東、河南、北 直隸近河二百里內通舟楫處,擇荒田,驗丁冊,令官 給以牛,仍支官錢收買農器。如此則軍民樂於用力。 但山東近年旱饑,流民初復故業,官軍亦多有差役。 宜先遣官往同有司按視田地,以俟開墾。」上從之。遂 遣新等經理,仍命福總其事。既而本等惑於人言:「今 軍民各有常業,若復分撥點差,未免勞擾。」本以聞於 上,事竟不行。

按:《明外史黃福傳》:「五年,福陳足食、足兵省役之要。其 言足食,謂永樂間雖營建北京,南討交阯,北征沙漠, 資用未嘗乏。比國無大費而歲用僅給,即不幸有水 旱征調,將何以濟之?請役操備營繕軍士十萬人,於 濟寧以北,衛輝、真定以東,緣河屯種,初年自食,次年 人收五石,三年收倍之,既省京倉口糧六十萬石,又」 省本衛月糧百二十萬石,歲可得二百八十萬石。帝 善之,下行在戶、兵部議。郭資、張本言:「緣河屯田實便, 請先以五萬頃為率,發附近軍民五萬人墾之。但山 東近年旱饑,流徙初復,衛卒多力役,宜先遣官行視 田,以俟開墾。」帝從之。

宣德六年,上與侍臣論「養民不必拘井田古法」,又遣 官經理山西屯田。

按《大政紀》:六年三月,上御武英殿,與侍臣論井田不 必行。上問侍臣曰:「古之井田最為善政,後世何以終 不能行?」侍臣對曰:「自秦開阡陌,富強者得以兼并,遂 致因循。」上曰:「朕惟為國養民,在有實惠。誠能省徭役, 薄征斂,重本抑末,便是養民,亦何必拘於古法?」五月, 遣兵部侍郎柴車經理山西屯田。時巡按御史張勗 言:「大同地平曠,所種粟麥有收,多為軍官據占,小民 日困。乞遣官按視,占耕者分與軍民兩便。」上命車及 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統元年定給賜外國田土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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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給賜夷官,正統元年,撥賜河間府等處 安插外夷官員田土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一百二 十畝,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正統二年,撥軍職舍人無差使者閒地耕種,照屯田 例納糧。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應襲外,及 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領,撥 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納子粒。」

正統四年令官軍戶下人丁,耕種沿邊空閒田地 按《大政紀》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遼東、陝西沿邊空 閒之處,許官軍戶下人丁儘力耕種,免納子粒。 正統八年題准:廣西屯田每軍加十畝,仍酌撥餘剩 田地。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題准:「廣西桂林等衛所屯田,每 軍加給一十畝,如有餘剩田地,即令軍舍及勾補軍 旗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正統九年復定外國歸附給撥田地之數,已安插者 不許奏討。又酌撥屯軍遺下田地及餘剩頃畝。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後公、 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 插住坐者,不許奏討田地。 又按:《會典》九年令:外夷 歸附官員未曾安插該給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畝, 都指揮二百畝,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衛鎮撫一百 二十畝,百戶所鎮撫一百畝。又令迤北來降人,每人 撥與德州田地五十畝。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下田地,儘 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餘剩頃畝,驗官軍戶下餘丁,有 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撥下屯。若 田地尚有餘剩,官旗軍民願承種者,一體撥與。其拋 久積荒須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後,俱照例徵收子 粒,就於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軍屯種。」 正統十一年、令各處類造《屯田文冊》、添設提督北直 隸屯田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令各處衛所類造屯田坐落 地方四至頃畝、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干上司一 本,發該管州縣,以備查考。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 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正統十二年,撥給「西北歸附人田地。」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西北歸附人,每人撥地八十畝, 耕種自給。」

正統十三年,令各寺觀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地外,續 置者皆還於民,廢寺遺地皆撥與無業之民。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 買田土,其有續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於 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 與招還無業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 丁以上者三十畝。若係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科正糧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絕戶,仍撥給貧民,不許」 私自典賣。

代宗景泰二年增聖賢後裔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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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賜聖賢後裔。景泰二年,給還顏、孟二廟 祭田六十頃,又增給田二十頃,佃戶各十家。」

景泰三年令各寺、觀量存田土為業,餘皆撥民佃納 稅糧。以學士商輅言,詔議行《屯田》事。

按《大政紀》:三年四月,學士商輅請振舉屯田,事下該 司議行。 輅言:「口外田地極廣,因先兩京功臣等官 將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莊田,其諸空閒 田地,又被鎮守總兵、參將、都督、指揮等官占為己業, 軍士無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漢趙充國、諸 葛亮,晉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邊之要,莫善 於」此。若舍屯種之外,而欲邊城充實,雖傾府庫之財, 竭生民之力,奈軍士數多,歲月久遠,亦難繼矣。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寺觀量存 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納稅糧。」

英宗天順元年令各處荒閒田地及人佃種無糧差者撥與衛所軍餘屯種又差官於宣府等處經理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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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天順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隸八府及 山東、河南等處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種無糧差者,撥 與所在衛所軍餘屯種納糧。又令本部差郎中四員, 於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 田。」

天順二年敕「貴戚把持強占官民田地,事發,坐以重 罪。」

按《明會典》:「二年,敕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 官民田地,起蓋房屋,把持行市,侵奪公私之利。事發 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託者,悉發邊衛永遠充軍。」 天順五年,召民開佃松江府荒田。

按《大政紀》:五年三月,巡撫南畿副都御史劉孜奏請 召民開佃松江府荒田。從之。 孜在南畿,修復周忱 廢墜之政。時松江府積荒田四千七百餘頃,皆重額, 久廢不耕,稅加於見戶。孜奏請召民開佃,不論原額, 肥田畝稅米三斗,瘠者二斗,謂之官租。不起科,不加 耗,民驩趨之,蕪穢盡開。十二年見戶加稅皆獲免。又 歲積羨米二十萬,以備凶荒。召佃始於周文襄,而成 於孜,立法周密,至今行之。松人謂「是時秋糧加耗,華 亭每石始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每石始八斗五升 至六斗。金花一兩,初准米三石八斗,其後准四石,至 成化六年皆然。又歲積餘米二十萬」,此荒蕪開闢之 效云。

天順六年,詔以邊地撥給赤斤蒙古衛耕種。

按《明會典》:「六年,詔以沙州衛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 刺直至苦峪川邊地,分給赤斤蒙古衛,永遠耕種。 天順八年,撥抄沒入官田為宮中莊田。」

按《大政紀》八年十月,初立宮中莊田 順義縣安樂 里板橋村原額地一十頃十三畝。初,吉祥占過軍地 二十四頃八十四畝,共三十五頃,及抄沒入官,至是 撥為宮中莊田。皇后莊之名始此。

憲宗成化元年項忠奏開龍首鄭白二渠灌田七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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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成化元年十月,巡撫陝西都御史項忠開 龍首、鄭白二渠,功成, 關中水泉斥鹵。宋有龍首渠, 歲久湮廢,居民病之,忠奏開之,渠餘三十里。涇陽鄭 白渠亦久廢,奏募工疏通,於平地則度勢高卑而穿 渠,遇巖石則聚火鎔鑠而穿竇,不二年而成,名曰廣 惠渠,凡灌田七萬頃,人懷其惠,立生祠祀之。」

成化二年,嚴禁貴戚奏請及侵占民地者。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公、侯、駙馬伯及勳戚大臣之家, 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 用強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拏問如律。 干礙主使,教令人員,奏請拏問,仍追究報地投獻之 人。該府州縣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事 發一體究治。

成化五年,李森乞敕有司,「將皇親強占田地與民為 業。」

按《大政紀》五年八月,戶科等科給事中李森等上言, 「皇親指揮周彧、翊聖夫人劉氏強占民田。」上以待勘 報區處諭之, 森等言:「昔奉英宗敕諭,皇親多有強 占軍民田地及投獻者,悉發邊衛充軍,當時貴戚罔 敢犯法。近給事中丘孜建請,不許權貴奏求田地,荷 蒙聖諭俞允,中外懽忻鼓舞。今錦衣衛帶俸指揮周 彧、翊聖夫人劉氏,屢蒙賜給田地。今彧又求武強、武 邑二縣地共六百餘頃,劉氏又求通州武清縣地三 百餘頃。陛下念及親親,不忍拒之,殊不知谿壑之慾 無厭,畿內之地有限,小民賦稅衣食,皆出於此,一旦 奪之,何以為生?且入皇朝來,百年於茲,民生日眾,安 得尚有不耕閒田,名為求討,實則強占。乞敕有司,仍 將二家田地與民為業,今後敢有投獻奏求者,許科道劾奏,治以重罪。則豪強畏法,小民被惠,宗社幸甚。」 成化六年初定賜勳戚莊田,每畝徵銀三分,送納本 管州縣。

按《明會典》、「凡賜勳戚莊田。六年題准、各王府及功臣 之家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 徵銀三分,送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 許自行收受。」

成化十六年,以僧寺多餘田地,給民領種。又官廉奏 「以內侍所占田盡歸於民。」

按《大政紀》:十六年十二月,遣戶部員外郎官廉,偕巡 按御史錦衣衛勘覆東宮莊田。廉以管莊內侍所占 田盡歸於民,奏上從之。 時景州獻縣阜城民田萬 頃,界接東宮莊,管莊內侍欲冒占,且子粒十倍公家, 民甚冤之,訴於朝,乃遣廉偕御史錦衣衛官往勘。內 侍密遣人要廉曰:「田如歸我講讀官可得也。」廉曰:「以 萬人之命易官,吾弗為也。」至其地,遍集居人,指陳故 跡,卒以所占田盡歸於民。援例起科,畝率三升。同事 者懼有所忤,廉曰:「我戶部也,有罪吾獨當,諸公何憂?」 既命下,皆如所擬。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無僧田 土,每寺歲除徵糧及百畝以下,其多餘田地給與小 民領種。」

成化  年,外戚周彧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彭韶等 奉命往勘,上疏以田歸民。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中,外戚周彧與圻內民爭田,主 事彭韶往勘,奏云:「田本民有,雖及戶報,不及管業,然 地有高下,歲有旱潦,細民頻年出賦以給公上,旱則 資汙下以補高仰,潦則資高仰以裨汙下,安有空閒 可以別給?且民者國之本,食者民之天,食足則民安, 民安則國安,豈可以民田給貴戚,重傷國本邪?」事遂 寢。

按《明外史彭韶傳》:「韶遷郎中。錦衣衛指揮周彧,太后 弟也,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命韶偕御史季琮覆勘。韶 等周視徑歸,上疏自劾曰:『真定田,祖宗來許民墾闢 為恆產,除租賦以勸力農。功臣戚里家與國咸休,豈 當與民爭尺寸地?臣誠不忍奪小民衣食,附益貴戚, 請伏奉使無狀罪』。」疏入,詔以田歸民,而責韶等。方命, 復下詔獄。言官爭論救,得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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