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组织法 (民国107年)
外观
← | 法务部组织法 (民国100年6月) | 法务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7年5月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7年(2018年)5月8日 中华民国107年(2018年)5月23日 公布于民国107年5月2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560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5月2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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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检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矫正、司法保护、廉政、行政执行、法规谘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务及司法人员养成教育业务,特设法务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职掌)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法务政策之综合研议、规划、督导及考核。
- 二、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法规研议、法规适用之谘商。
- 三、人权保障业务之推动、协调及联系。
-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规之研拟、督导及执行。
- 五、刑事侦查、实行公诉及刑事执行等检察行政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指导及监督。
- 六、律师及法医师之管理及监督。
- 七、观护、更生保护、犯罪被害人保护、犯罪预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务、诉讼辅导等司法保护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指导及监督。
- 八、国际及两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对外谘商及执行。
- 九、法医鉴验、人员培训及法医科技之研究发展。
- 十、所属机关(构)办理犯罪调查、行政执行、廉政、矫正、刑事侦查、实行公诉与刑事执行之指导及监督。
- 十一、司法人员养成教育业务之执行及考核。
- 十二、其他有关法务行政事项。
第三条 (部长、政务次长及常务次长之设置)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调查局:执行国家安全维护、机关保防、贪渎、贿选、重大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钱等之调查防制事项。
- 二、行政执行署:规划及执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强制执行事项。
- 三、廉政署:规划廉政政策及执行反贪、防贪及肃贪事项。
- 四、矫正署:规划矫正政策,指挥、监督所属矫正机关(构)执行收容人之戒护管理、教化辅导、卫生医疗、假释审查、作业及技能训练等事项。
- 五、最高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指挥侦查及办理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事项。
- 六、台湾高等检察署:办理与指挥监督所属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实施侦查、实行公诉、刑事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事项。
第六条 (司法人员培训机关之设置)
- 本部设司法人员培训机关,并办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