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近卫声明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昭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日本政府对华声明
关于中国事变的政府声明

1938年1月16日
第二次近卫声明

日本于南京攻陷为与国民政府最后反省机会已迄今日,然国民政府不解日本之真意,妄策抗战,内不察人民之涂炭,外不顾东亚全体之和平,是以日本外务省照会:尔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期待足与日本真正提携之新兴政权成立与发展,与之调整两国国交,协力建设更生之新中国。至日本尊重中国之领土与主权并在华列国权益之方针,丝毫无变更。今日本对东亚和平,责任愈重,为实现此重大任务,更加奋发,此政府所望于国民者也。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据日本国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下类作品属公有领域,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1.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
  2. 报纸和期刊的杂项报道,以及关于时事的文章,包括政治观点和声明
  3. 法庭公开案件,在议会或政治会议上的发言。

该作品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因为它首次在美国境外出版(此后30天内未在美国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国的版权计划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后没有版权声明,并且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签署之日在其原籍国处于公有领域。 该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颁布之日(包括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该作品在其原出版国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译文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