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近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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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近卫声明 昭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日本政府对华声明
日华邦交调整方针声明

1938年12月22日

帝国政府始终一贯依照今年来屡次所声明之方针,澈底击灭抗日之国民政府,与新生之政权相提携,建设东亚新秩序。中国新政府之基础,已愈趋巩固,支那各地拥护新政府之运动,亦澎湃不已,新中国建设之机运已熟,帝国政府爰乃就此机会,向中外宣明我政府与更生中国国交调整之根本方针,以期帝国政府真意之澈底。日满支三国应立于同等之立场上,协力于东亚新秩序之建设,实行共同防共、经济提携。新中国应清算过去一切误谬之政策,而与满洲国携手。质言之,即日本所希望者,为率直要望中国进而承认满洲国,与满洲国开始国交。东亚不容许有第三国际势力之存在,中国应认识此点,仿照日德义缔结防共协定之精神,与日本共同防共,而缔结日支防共协定。在未达成此项目的之先,日本为谋获取千分之保证,日军将在华北及内蒙地区,驻屯相当数目之军队,然此举非日本欲借此独占或排斥限制在华第三国人质权益,盖非此不足以实现东亚新秩序之建设也。我驻军之目的无他,仅欲求日支两国完全无缺之提携合作,中国应理解帝国政府之真意,对帝国臣民,在其领土内应予以居住、营业之自由权。尤其是在华北及内蒙地区,对日本臣民,予以特别开发上之便利,俾促进日支历史的、经济的关系,而早日完成两民族之融和。上述数点之实行,实为日本所最希望于新中国者。此等要求,实为日本对中国最低限度之要求。日本之目的,绝非希求支那之领土或战费之赔偿,上述要求,乃为建设中国之新秩序上日本所必不可缺之数点。日本在助成支那为一完全之独立国家之必要上,他日即撤废其在华治外法权,亦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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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根据日本国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下类作品属公有领域,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1.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
  2. 报纸和期刊的杂项报道,以及关于时事的文章,包括政治观点和声明
  3. 法庭公开案件,在议会或政治会议上的发言。

该作品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因为它首次在美国境外出版(此后30天内未在美国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国的版权计划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后没有版权声明,并且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签署之日在其原籍国处于公有领域。 该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颁布之日(包括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该作品在其原出版国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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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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