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17号法律
第4/2017号法律 修改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 2017年5月22日 |
《第4/2017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7年5月11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7年5月16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7年5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4/2009号法律
[编辑]经第12/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14/2009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修改如下:
“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一、〔……〕
二、职程制度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内,以临时委任、确定委任、定期委任、行政任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
三、〔……〕
四、除另有规定外,职程制度不适用于属下列任一情况的人员:
(一)[……]
(二)[……]
(三)[……]
(四)[……]
(五)[……]
五、[……]
第二条
定义[……]
(一)“一般职程”:是指与各公共部门的共同工作范畴相对应的职程,又或与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专有的特定职务相对应的职程;如属后者,相关职务内容的特征、能力和技能要求、职程进程以及资格要件或专业要件,与属同一级别的共同工作范畴职程的职务内容的特征、能力和技能要求、职程进程以及资格要件或专业要件基本相同;
(二)“特别职程”:是指与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的特定职务相对应的职程,而基于相关职务内容的特征、入职要件、职程进程、资格要件或专业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综合评价,该等职程明显与一般职程不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五条
学历一、担任属第一至第五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载者,且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
二、除另有规定外,担任属第六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应为下列者,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
(一)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二)不颁授学士学位的连读硕士学位或连读博士学位。
三、按情况而定,如典试委员会或公共部门认为学历的专业范畴与担任的职务相称,则具较高程度学历者可获任用于较低级别的职程。
四、[原第二款]
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学历要求外,尚可订明所需的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资格一、[……]
二、[……]
三、[……]
四、[……]
五、入职所需的培训课程的修业期间,须在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内订定。
第七条
实习一、[……]
二、[……]
(一)[……]
(二)须根据在统一管理制度中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中订定的规则录取实习人员;可定额录取投考人参加实习,且所定名额可超过拟填补空缺的数目;
(三)[……]
(四)[……]
(五)可根据为统一管理制度中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最后成绩名单而订定的规则,针对实习成绩名单提出上诉;
(六)[……]
(七)为任用经填补所公布的空缺后尚馀的合格投考人,自实习成绩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实习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三、〔……〕
(一)如不属公务员,应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实习,而报酬为拟进入的职程的第一职等第一职阶的薪俸点减二十点;
(二)[……]
四、〔……〕
第八条
工作经验一、[……]
二、[……]
三、工作经验,须以取得该经验任职机构的雇主发出的文件证明;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按情况而定,可由典试委员会或公共部门决定接纳其他适合的证明文件。
四、为核实上款所指文件的真伪,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为适用第二款的规定而要求具有的工作经验,须在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内订定。
第九条
语言掌握基于职务性质所需,可在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规定投考人尚须认识正式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
第十条
开考一、开考是招聘及甄选行政任用合同人员及编制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但另有规定除外。
二、在急需进行招聘或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免除开考招聘行政任用合同人员。
三、〔……〕
(一)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时,公布招聘事宜,并指明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
(二)[……]
(三)[……]
(四)[……]
(五)[……]
四、入职系透过统一管理制度进行,一般须进行下列开考:
(一)综合能力评估开考;
(二)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
五、在专有法规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可免除上款(一)项所指的开考。
六、按开考对象为任何利害关系人或仅限于公务人员而定,第四款(二)项所指的开考可分为对外开考或内部开考。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制度入职的招聘和甄选程序的统一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管理事务的主管实体,由补充法规订定。
第十二条
入职一、符合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的投考人,透过第十条第四款所指的统一管理制度,在通过倘需完成的实习后入职。
二、在具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行政长官批准,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的入职可仅采用以审查文件方式的开考为之。
三、[……]
四、[……]
五、上款的规定,适用于可在职程中其他职等入职的特别职程。
六、第四款所指的工作经验,应相等于法律规定人员晋升至拟填补的空缺的职等或职阶所需的最短服务时间。
七、[原第六款]
第十四条
晋级一、在每一职程内由某一职等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取决于在相关职程内的原职等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现评核:
(一)[……]
(二)[……]
二、属以整体配备方式订定职位数目的职程的编制人员及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员,其职级变更的日期为相关批示摘要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日期。
三、公共部门应开展晋级程序,使批准职级变更的批示在符合法定要件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
四、批准上款所指的职级变更属公共部门最高领导的职权。
五、属以专有配备的方式订定每一职等或职级职位数目的职程,以及其制度明确规定须进行晋级开考的特别职程,晋级均须通过开考。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程序和晋级开考,由补充法规规范。
七、属以整体配备方式订定职位数目的职程,又或职程内出现职位空缺时,只要有人员符合晋级要件,应于九十日内进行第五款所指的开考。
八、本条的规定,不影响适用专为特别职程而订定的晋级规定。
第十八条
具多个不同职务范畴的职程一、[……]
二、[……]
三、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应载有职务范畴及相关职务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条
设立特别职程一、[……]
(一)[……]
(二)对职务内容、职务范畴、入职要件、职程进程、资格要件或专业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特别要求;
(三)[……]
二、[……]
第二十七条
翻译员一、[……]
二、[……]
(一)进入第一职等者,须具备翻译或语言高等课程的学历,或具备其他高等课程的学历并完成培训课程;
(二)进入第二职等者,须具备属翻译或语言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或具属其他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并完成培训课程;
(三)进入第三职等者,除具以上两项所指任一学历外,尚须具备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通告所指且程度与第五条第二款所指学历的程度相同的其他合适的学历。
三、[……]
四、[……]
五、具第五条第二款所指学历者,方可晋升至第六职等。
第二十八条
文案一、[……]
二、[……]
(一)进入第一职等者,须具备语言高等课程学历或其他与担任的职务相称的相同程度的学历;
(二)进入第三职等者,须具备属语言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或具与担任的职务相称的相同程度的其他学历。
第三十一条
气象高级技术员一、[……]
二、[……]
(一)[……]
(二)具备属气象学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
(三)具备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且完成气象高级技术员培训课程或具合适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上款(二)项和(三)项所指任一学历者,方可晋升至第四职等。
第五十二条
秘书一、秘书职务由公共部门最高领导指定的人员执行,但被指定的人员须属薪俸点在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载第三级别及后续级别职程薪俸点范围内的一般或特别职程的人员。
二、[……]
三、[……]”
第二条 修改第14/2009号法律的附表
[编辑]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二、表十四、表十五及表十九,由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的编号相同的表取代。
第三条 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编辑]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六月八日第37/91/M号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号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号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号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号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号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号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号法律、第16/2001号法律、第17/2001号法律、第8/2004号法律、第14/2009号法律、第4/2010号法律、第2/2011号法律、第1/2014号法律、第12/2015号法律及第31/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如下:
“
第三十六条
(要求)一、[……]
a)〔……〕
b)〔……〕
c)〔……〕
d)因通过晋级开考而获任用于晋升职级。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年资)一、[……]
a)〔……〕
b)〔……〕
c)如无须进行就职,自职级变更的批示摘要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d)〔原c)项〕
e)〔原d)项〕
二、[……]
三、[……]”
第四条 人员的转入
[编辑]海上交通控制员、水文员、地形测量员职程的人员,转入与新的工资结构相应且与其原职程、职等或职级及职阶相同的职程、职等或职级及职阶,其在所处职级及职阶提供服务的所有时间,均计入晋级和晋阶所需的服务时间。
第五条 关于职级变更的过渡规定
[编辑]一、如工作人员的晋级开考在本法律生效日之前已进行,则有关程序继续直至完成。
二、为产生上款规定的效力,适用符合晋级要件当日的现行法律。
三、如工作人员符合产生职级变更效力的要件,但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开考尚未进行,则应进行变更职级的程序,使批准职级变更的批示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九十日内公布。
四、上款的规定,适用于属以整体配备方式订定职位数目的职程,又或无专有晋级规则或专有配备方式订定每一职等或职级职位数目的特别职程的工作人员的职级变更。
第六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编辑]表二 (第十七条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职务 | 人员组别 | 职务内容的一般特征 | 级别 | 职程 | 职等 | 职级 | 薪俸点 | 学历 | |||||||||
职阶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创造 | 高级技术员 | 须具专业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程度,以便在科学技术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独立并尽责执行一般或专门领域的谘询、调查、研究、创造及配合方面的职务,旨在协助上级作出决策。 | 6 | - 高级技术员 - 兽医 |
5 | 首席顾问 | 660 | 685 | 710 | 735 |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 | ||||||
4 | 顾问 | 600 | 625 | 650 | |||||||||||||
3 | 首席 | 540 | 565 | 590 | |||||||||||||
2 | 一等 | 485 | 510 | 535 | |||||||||||||
4 | 二等 | 430 | 455 | 480 | |||||||||||||
应用 | 技术员 | 须具专业技能及从具高等专科学位程度的学历获得专业知识,以便对既定计划中技术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独立并尽责担任研究及应用的职务。 | 5 | - 技术员 | 5 | 首席特级 | 560 | 580 | 600 | 620 | 高等专科学位程度的高等课程 | ||||||
4 | 特级 | 505 | 525 | 545 | |||||||||||||
3 | 首席 | 450 | 470 | 490 | |||||||||||||
2 | 一等 | 400 | 420 | 440 | |||||||||||||
1 | 二等 | 350 | 370 | 390 | |||||||||||||
执行 | 技术辅助人员 | 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中的理论及实践性的技术知识,以便以对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认识或配合为基础,担任既定指令中的技术应用的执行性职务。 | 4 | - 技术辅导员 - 公关督导员 - 车辆查验员 - 车辆驾驶考试员 |
5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高中毕业 |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须具有初中毕业学历,透过以设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担任既定指令中的技术应用的执行性职务,或须执行具有一个或多个行政领域,尤其会计、人事管理、总务及财产管理、档案及行政事务等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执行性职务。 | 3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普查暨调查员 - 摄影师及视听器材操作员 - 照相排版员 - 邮务文员 |
5 | 首席特级 | 345 | 355 | 370 | 385 | 初中毕业 | ||||||||
4 | 特级 | 305 | 315 | 330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执行 | 工人 | 须具备专业资格或相关工作经验,以便担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复杂程度的人手或机械操作的生产活动方面或维修及保养方面的执行性职务。 | 2 | - 技术工人 | — | 150 | 160 | 17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小学毕业且具有专业资格或工作经验 | |
须具备从本身工作地点学习得来的实践知识,以便担任通常属非特定的劳力工作或执行简单的体力劳动式的执行性职务。 | 1 | - 勤杂人员 | —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小学毕业 |
表十四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指者) 海上交通控制员
[编辑]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级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表十五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指者) 水文员
[编辑]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级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表十九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指者) 地形测量员
[编辑]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级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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