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17號法律
第4/2017號法律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2017年5月22日 |
《第4/2017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7年5月11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7年5月16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7年5月2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
[編輯]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一、〔……〕
二、職程制度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內,以臨時委任、確定委任、定期委任、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
三、〔……〕
四、除另有規定外,職程制度不適用於屬下列任一情況的人員:
(一)[……]
(二)[……]
(三)[……]
(四)[……]
(五)[……]
五、[……]
第二條
定義[……]
(一)「一般職程」:是指與各公共部門的共同工作範疇相對應的職程,又或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專有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如屬後者,相關職務內容的特徵、能力和技能要求、職程進程以及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與屬同一級別的共同工作範疇職程的職務內容的特徵、能力和技能要求、職程進程以及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基本相同;
(二)「特別職程」:是指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而基於相關職務內容的特徵、入職要件、職程進程、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綜合評價,該等職程明顯與一般職程不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五條
學歷一、擔任屬第一至第五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者,且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
二、除另有規定外,擔任屬第六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應為下列者,且與擔任的職務相稱:
(一)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二)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三、按情況而定,如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認為學歷的專業範疇與擔任的職務相稱,則具較高程度學歷者可獲任用於較低級別的職程。
四、[原第二款]
五、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除學歷要求外,尚可訂明所需的專業資格。
第六條
專業資格一、[……]
二、[……]
三、[……]
四、[……]
五、入職所需的培訓課程的修業期間,須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內訂定。
第七條
實習一、[……]
二、[……]
(一)[……]
(二)須根據在統一管理制度中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中訂定的規則錄取實習人員;可定額錄取投考人參加實習,且所定名額可超過擬填補空缺的數目;
(三)[……]
(四)[……]
(五)可根據為統一管理制度中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訂定的規則,針對實習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六)[……]
(七)為任用經填補所公佈的空缺後尚餘的合格投考人,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實習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三、〔……〕
(一)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實習,而報酬為擬進入的職程的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二十點;
(二)[……]
四、〔……〕
第八條
工作經驗一、[……]
二、[……]
三、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四、為核實上款所指文件的真偽,可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為適用第二款的規定而要求具有的工作經驗,須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內訂定。
第九條
語言掌握基於職務性質所需,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規定投考人尚須認識正式語文以外的其他語言。
第十條
開考一、開考是招聘及甄選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及編制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但另有規定除外。
二、在急需進行招聘或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免除開考招聘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三、〔……〕
(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時,公佈招聘事宜,並指明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
(二)[……]
(三)[……]
(四)[……]
(五)[……]
四、入職係透過統一管理制度進行,一般須進行下列開考:
(一)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五、在專有法規規定的特別情況下,可免除上款(一)項所指的開考。
六、按開考對象為任何利害關係人或僅限於公務人員而定,第四款(二)項所指的開考可分為對外開考或內部開考。
第十一條
統一管理制度入職的招聘和甄選程序的統一管理制度,以及統一管理事務的主管實體,由補充法規訂定。
第十二條
入職一、符合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透過第十條第四款所指的統一管理制度,在通過倘需完成的實習後入職。
二、在具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入職可僅採用以審查文件方式的開考為之。
三、[……]
四、[……]
五、上款的規定,適用於可在職程中其他職等入職的特別職程。
六、第四款所指的工作經驗,應相等於法律規定人員晉升至擬填補的空缺的職等或職階所需的最短服務時間。
七、[原第六款]
第十四條
晉級一、在每一職程內由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取決於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現評核:
(一)[……]
(二)[……]
二、屬以整體配備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的編制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其職級變更的日期為相關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
三、公共部門應開展晉級程序,使批准職級變更的批示在符合法定要件之日起九十日內公佈。
四、批准上款所指的職級變更屬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職權。
五、屬以專有配備的方式訂定每一職等或職級職位數目的職程,以及其制度明確規定須進行晉級開考的特別職程,晉級均須通過開考。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程序和晉級開考,由補充法規規範。
七、屬以整體配備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又或職程內出現職位空缺時,只要有人員符合晉級要件,應於九十日內進行第五款所指的開考。
八、本條的規定,不影響適用專為特別職程而訂定的晉級規定。
第十八條
具多個不同職務範疇的職程一、[……]
二、[……]
三、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應載有職務範疇及相關職務內容的說明。
第二十條
設立特別職程一、[……]
(一)[……]
(二)對職務內容、職務範疇、入職要件、職程進程、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特別要求;
(三)[……]
二、[……]
第二十七條
翻譯員一、[……]
二、[……]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翻譯或語言高等課程的學歷,或具備其他高等課程的學歷並完成培訓課程;
(二)進入第二職等者,須具備屬翻譯或語言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或具屬其他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並完成培訓課程;
(三)進入第三職等者,除具以上兩項所指任一學歷外,尚須具備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所指且程度與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的程度相同的其他合適的學歷。
三、[……]
四、[……]
五、具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者,方可晉升至第六職等。
第二十八條
文案一、[……]
二、[……]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語言高等課程學歷或其他與擔任的職務相稱的相同程度的學歷;
(二)進入第三職等者,須具備屬語言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或具與擔任的職務相稱的相同程度的其他學歷。
第三十一條
氣象高級技術員一、[……]
二、[……]
(一)[……]
(二)具備屬氣象學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
(三)具備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且完成氣象高級技術員培訓課程或具合適的工作經驗。
三、具備上款(二)項和(三)項所指任一學歷者,方可晉升至第四職等。
第五十二條
秘書一、秘書職務由公共部門最高領導指定的人員執行,但被指定的人員須屬薪俸點在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及後續級別職程薪俸點範圍內的一般或特別職程的人員。
二、[……]
三、[……]」
第二條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的附表
[編輯]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表十四、表十五及表十九,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編號相同的表取代。
第三條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編輯]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號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號法律、第16/2001號法律、第17/2001號法律、第8/2004號法律、第14/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第2/2011號法律、第1/2014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31/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修改如下:
「
第三十六條
(要求)一、[……]
a)〔……〕
b)〔……〕
c)〔……〕
d)因通過晉級開考而獲任用於晉升職級。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一百五十八條
(年資)一、[……]
a)〔……〕
b)〔……〕
c)如無須進行就職,自職級變更的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d)〔原c)項〕
e)〔原d)項〕
二、[……]
三、[……]」
第四條 人員的轉入
[編輯]海上交通控制員、水文員、地形測量員職程的人員,轉入與新的工資結構相應且與其原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相同的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其在所處職級及職階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均計入晉級和晉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第五條 關於職級變更的過渡規定
[編輯]一、如工作人員的晉級開考在本法律生效日之前已進行,則有關程序繼續直至完成。
二、為產生上款規定的效力,適用符合晉級要件當日的現行法律。
三、如工作人員符合產生職級變更效力的要件,但在本法律生效之日開考尚未進行,則應進行變更職級的程序,使批准職級變更的批示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公佈。
四、上款的規定,適用於屬以整體配備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又或無專有晉級規則或專有配備方式訂定每一職等或職級職位數目的特別職程的工作人員的職級變更。
第六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編輯]表二 (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編輯]職務 | 人員組別 |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 級別 | 職程 | 職等 | 職級 | 薪俸點 | 學歷 | |||||||||
職階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創造 | 高級技術員 |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程度,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 6 | - 高級技術員 - 獸醫 |
5 | 首席顧問 | 660 | 685 | 710 | 735 |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 | ||||||
4 | 顧問 | 600 | 625 | 650 | |||||||||||||
3 | 首席 | 540 | 565 | 590 | |||||||||||||
2 | 一等 | 485 | 510 | 535 | |||||||||||||
4 | 二等 | 430 | 455 | 480 | |||||||||||||
應用 | 技術員 |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 5 | - 技術員 | 5 | 首席特級 | 560 | 580 | 600 | 620 | 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 | ||||||
4 | 特級 | 505 | 525 | 545 | |||||||||||||
3 | 首席 | 450 | 470 | 490 | |||||||||||||
2 | 一等 | 400 | 420 | 440 | |||||||||||||
1 | 二等 | 350 | 370 | 390 | |||||||||||||
執行 | 技術輔助人員 |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 4 | - 技術輔導員 - 公關督導員 - 車輛查驗員 - 車輛駕駛考試員 |
5 | 首席特級 | 450 | 465 | 480 | 495 | 高中畢業 | ||||||
4 | 特級 | 400 | 415 | 430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普查暨調查員 -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照相排版員 - 郵務文員 |
5 | 首席特級 | 345 | 355 | 370 | 385 | 初中畢業 | ||||||||
4 | 特級 | 305 | 315 | 330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執行 | 工人 |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 2 | - 技術工人 | — | 150 | 160 | 17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小學畢業且具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 | |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 1 | - 勤雜人員 | —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小學畢業 |
表十四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海上交通控制員
[編輯]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級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表十五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指者) 水文員
[編輯]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級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表十九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地形測量員
[編輯]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級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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