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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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1年12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12月1日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12月11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2月11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6 号令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1.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经济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5, 9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 月 20 日公布2.总统(71)台统(一)义字第 0407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5、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7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73 年 1 月 13 日公布3.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0183 号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2, 3, 5, 6, 7, 8, 9条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4.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0616 号令修正公布第 2、3、5~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11 日 修正前[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2 日公布5.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7736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条文
(原名称: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新名称: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52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经济部为管理、监督证券发行及证券交易,设证券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证券募集与发行之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二、证券上市之核定及买卖管理、监督事项。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核准,及其有关证券管理部分之检查事项。
  四、证券商之特许与管理、监督事项。
  五、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之指导与监督事项。
  六、证券交易所之特许或许可与管理、监督事项。
  七、证券商及证券交易所之负责人与业务人员之管理、监督事项。
  八、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之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检查、监督事项。
  九、融资、融券业务之联系与协调事项。
  十、证券管理法规之拟议事项。
  十一、证券之调查、统计、分析及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证券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会设秘书室,管理文书、印信、议事、事务、出纳、图书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襄理会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并置委员三人至五人,由经济部商业司司长、财政部钱币司司长、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处长及其他有关机关派员兼任之。
  本会委员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以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六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专门委员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四人,稽核八人至十二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八人至十二人,专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十二人至二十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人至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会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商业行政、稽核、金融、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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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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